7. 上海個人積分怎么算
上海居住證積分主要由六大部分組成:
一、年齡
18-43歲:30分;
44歲:29分;
43歲:27分;
之后每長一歲,減2分;
直至56-60歲:5分;
二、學歷【學歷和職稱只有選一個積分】
大專:50分;
本科:60分;
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90分;
碩士研究生學歷和學士學位:100分;
博士研究生學歷和學士學位:110分。
可積分條件(任一):
1、參加高考后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的學歷;
2、學籍地與地匹配的繼續教育學歷;
3、非套讀的學歷;
4、中央黨校取得的學歷;
5、服役期間取得的軍自考學歷。
上海居住證積分申請條件
三、職稱
一級或高級:140分;
二級或中級:100分;
三級:60分;
四級:30分;
五級:15分。
可積分條件(全部滿足):
1、需在上海的可積分目錄中;
2、職稱和技能等級須在上海取得,若在外地取得,需通過上海復評;
3、中高級職稱需擁有可積分的大專學歷;
4、職稱需與工作崗位相匹配;
5、近6個月社保基數需達到1倍且匹配個稅。
四、社保
上海居住證積分申請條件
基礎社保分:每在上海繳納一年社保,積3分;
附加社保分:
1、4年累計36個月0.8倍:25分;
2、4年累計36個月1倍:50分;
3、4年累計36個月2倍:100分;
4、3年累計24個月3倍:120分。
可積分條件:
1、無重稅;
2、社保與個稅匹配
五、加分項
1、特定公共服務領域:滿1年積4分,滿5年后計入總分,最高分值20分;
2、遠郊區域:滿1年積2分,滿5年后計入總分,最高分值20分。
3、全日制應屆高校畢業生:10分;
4、配偶為上海人,結婚滿1年積4分,最高分值40分;
5、獲本市部、委、辦、局等級機關專項性表彰獎勵,30分;綜合性表彰獎勵,60分;省部級以上政府表彰獎勵,110分。
六、減分項
1、提供虛假材料:每次扣50分;
2、行政拘留記錄:每條扣50分;
3、一般刑事犯罪記錄:每條扣150分。
這只是簡單的六大項,但里面隱藏了很多前置學歷、套讀等,導致學歷不可積分;也有稅務有問題,導致社保無法積分等情況。
8. 上海市的積分是怎么算的
(一)年齡
年齡指標最高分值3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持證人年齡在56-60周歲,積5分;年齡每減少1歲,積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標最高分值110分,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可獲得積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取得大專(高職)學歷,積50分。
2.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積60分。
3.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積90分。
4.持證人取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10分。
(三)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
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指標最高分值140分,持證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間取得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和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可獲得積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五級,積15分。
2.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四級,積30分。
3.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三級,積60分。
4.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二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相當于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一級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積140分。
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注冊的,注冊后給予加分。
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目錄、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統一向社會公布。
(四)在上海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
持證人在上海市工作并按照國家和上海市相關規定按月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每滿1年積3分。
9. 積分計算規則
KPL的積分規則是按照勝利場數計算的,勝利一次就會積一分,輸掉比賽的話會積0分,戰隊積分榜是按照積分大小進行排名,要是兩個戰隊積分相同的話按照凈勝局的大小進行排名,凈勝局是按照比賽時勝利的場次和輸掉場次求和得來的,一場比賽要是3:0零封對手的話,那這個贏得戰隊除了獲得1積分以外,還可以獲得3個凈勝局分,要是3:2戰勝對手的話,也就意味著這場比賽只能獲得1個凈勝局分,即3-2=1,輸掉的一方是什么都沒有的。
10. 上海積分是多少
這個問題是這樣的,上海積分還差6分只有繼續努力,別無他法。這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無法改變的。達不到積分就不可以在上海落戶,只有繼續努力。
11. 上海積分怎么算的?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指標最高分值120分。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80%低于1倍的,積25分。
2.持證人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倍低于2倍的,積50分。
3.持證人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倍低于3倍的,積100分。
4.持證人最近3年內累計24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積1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