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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三中級法院判決書,我在上海我已拿到法院離婚判決書請問怎么去辦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7-16 00:16:50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1,我在上海我已拿到法院離婚判決書請問怎么去辦

在上海已拿到法院離婚判決書,法院判決生效后就離婚了,不需要再辦理離婚證。經法院判決離婚的,不需要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證書。有人說:“拿到離婚證書才算離婚,就算有離婚判決書也不行”這種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法院生效后的離婚判決書與民政局的離婚證的法律效力是一樣的,所以當事人不需要將生效的離婚判決書換離婚證。如果想再婚,那么當事人直接帶離婚判決書和身份證明去當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就可以了。
那不需要去法院,只要你們自己簽訂好協議就可以了,為防止以后出現糾紛,你可以去公證處把你們離婚的協議進行公證,就可以達到和去法院起到相同的效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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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璇遺產案的判決結果

1989年9月5日下午二時,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黃宗英返還原告周偉錢款人民幣五萬三千九百二十元一角六分。 二、被告黃宗英賠償原告周偉利息損失款人民幣三萬一千四百五十九元二角。 三、以上二項總計人民幣八萬五千三百七十九元三角六分在本判決生效時給付。1989年5月起至本判決執行時的利息損失以五萬三千九百二十元一角六分為本金,按中國銀行上海分行原周璇戶同種類存款利息計算累加,由黃宗英賠償給周偉。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七百三十二元二角八分由黃宗英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在接到本判決書的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法庭宣判之后,記者們曾走訪了本案的審判長王本俊。 記者問道:黃宗英和保姆洪雪珍在撫養周璇遺孤中盡了職責,為何得不到任何遺產? 審判長的答復是:首先言明,黃宗英確實在撫養周璇遺孤中付出了心血,這是值得贊頌的,但情是情,法是法,兩者不能混為一談。我們對黃宗英在撫養周偉時所支付的費用已全部從周璇遺產中扣除(包括利息)。根據《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分得被繼承人的遺產。黃宗英對周璇不存在這種關系,所以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分得周璇遺產。保姆洪雪珍與黃宗英是勞務關系,要分得周璇遺產也無法律依據。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時,黃宗英沒有到庭,她因病在廣州住院。1990年8月30日上午九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周璇遺產糾紛案。 法院認為:原審法院確認周偉是周璇所生之子,有事實依據和合法有效的證明文書佐證;原審法院確認黃宗英的行為侵犯了周偉的財產所有權,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民事責任是正確的。黃宗英要求扣除在周璇生前撫養周民而墊付的生活費作為債權可予支持,應在周璇遺產中償還。關于黃宗英和洪雪珍以對周璇盡了義務為由,要求分得周璇遺產,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法院判決如下: 一、變更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1986〕滬中民字第37號民事判決書主文第一、二、三項。 二、準予黃宗英從保管財產中扣除墊付周民六年生活費人民幣一萬四千零八十三元九角九分。 三、黃宗英返還周偉錢款人民幣四萬五千七百三十九元八角五分,賠償周偉利息損失款人民幣二萬六千六百八十六元四角五分,兩項共計人民幣七萬二千四百二十六元三角,在判決后三十天內給付。 四、黃宗英、周民其他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二審受理費人民幣七百三十二元二角八分,黃宗英、周民共同承擔六百三十二元二角八分,周偉承擔一百元。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從1989年9月立案后,花了將近一年的時間,對上訴人的要求和一些有爭議的事實作了認真細致的調查,開庭審理了周璇遺產糾紛案,并作出了終審判決。這起歷時四年之久的為海內外廣為關注的案件有了結果。

周璇遺產案的判決結果

3,確認某種權利的實際狀態民事判決書

1、第一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亦稱一審民事判決書,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對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終結后,依照國家的民事法律、法規或經濟法律、法規,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書處理決定。2、第二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亦稱二審民事判決書,它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對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的民事案件或經濟糾紛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后,依法作出維持或者改變一審民事判決的書面處理決定。3、審判監督程序的的民事判決書,亦稱再審民事判決書,他是人民法院對本院或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和調解協議,發現確有錯誤,或者根據當事人符合法定條件的再申請,或者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后,就訴訟那個當事人之間的權力義務關系,作出重新確認處理的書面決定。4、特別程序的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的規定,審理特殊類型的案件,就某種法律事實是否存在或者某種權利的實際狀態如何依法作出確認的書面決定。按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的特點是:第一,都不具有民事權益爭議的內容;第二,起訴人或申請人都不要求追究民事責任。5、【 范 文 】××市××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199×)建初字第256號法定代表人劉××,開發公司總經理。委托代理人馮××,××市 ××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及補償安置協議書等書證證實。本院認為,被告住進安置房后理應騰讓過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騰讓過渡房的請求應予支持。被告以未辦理安置房的產權證等為由,不騰讓過渡房的主張,不予支持。被告未騰讓過渡房引起糾紛,應負主要責任,故其要求原告賠償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時解決與拆遷相關的問題,亦有一定的責任,故對其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請求亦不予支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條之規定,判決如下:本案受理費50元,其他訴訟費用100元,由張×負擔。審判員:李××審判員:管××199×年×月×日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書記員:萬××(××××)×民再字第××號原審原告(或原審上訴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原審被告(或原審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原審第三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除當事人的稱謂外,與一審民事判決書樣式相同。)……(寫明原審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監字第××號民事裁定,決定對本案進行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寫明參加再審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未開庭的寫:“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概括寫明原審生效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理由和判決結果,簡述當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見及其理由和請求)。經再審查明,……(寫明再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認為,……〔根據再審查明的事實,著重論述原審生效判決定性處理是否正確,闡明應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應當維持原判的理由〕。依照……(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判決如下:……(寫明判決結果)。……(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維持原判的,此項不寫)。……(按第一審程序再審的,寫:“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人民法院。”按第二審程序再審的,寫:“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審判長 ×××審判員 ×××審判員 ×××××××年××月××日(院印)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書記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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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廊坊市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什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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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那①金閨萬里愁。《從軍行》組詩是王昌齡采用樂府舊題寫的邊塞詩,共有七首。這一首,刻畫了邊疆戍卒懷鄉思親的深摯感情。這首小詩,筆法簡潔而富蘊意,寫法上很有特色。詩人巧妙地處理了敘事與抒情的關系。前三句敘事,描寫環境,采用了層層深入、反復渲染的手法,創造氣氛,為第四句抒情做鋪墊,突出了抒情句的地位,使抒情句顯得格外警拔有力。“烽火城西”,一下子就點明了這是在青海烽火城西的瞭望臺上。荒寂的原野,四顧蒼茫,只有這座百尺高樓,這種環境很容易引起人的寂寞之感。時令正值秋季,涼氣侵人,正是游子思親、思婦念遠的季節。時間又逢黃昏,“雞棲于塒,日之夕矣,羊牛下來。君子于役,如之何勿思!”(《詩經·王風·君子于役》)這樣的時間常常觸發人們思念于役在外的親人。而此時此刻,久戍不歸的征人恰恰“獨坐”在孤零零的戍樓上。天地悠悠,牢落無偶,思親之情正隨著青海湖方向吹來的陣陣秋風任意翻騰。上面所描寫的,都是通過視覺所看到的環境,沒有聲音,還缺乏立體感。接著詩人寫道:“更吹羌笛關山月”。在寂寥的環境中,傳來了陣陣嗚嗚咽咽的笛聲,就象親人在呼喚,又象是游子的嘆息。這縷縷笛聲,恰似一根導火線,使邊塞征人積郁在心中的思親感情,再也控制不住,終于來了個大爆發,引出了詩的最后一句。這一縷笛聲,對于“獨坐”在孤樓之上的聞笛人來說是景,但這景又飽含著吹笛人所抒發的情,使環境更具體、內容更豐富了。詩人用這亦情亦景的句子,不露痕跡,完成了由景入情的轉折過渡,何等巧妙、何等自然!在表現征人思想活動方面,詩人運筆也十分委婉曲折。環境氛圍已經造成,為抒情鋪平墊穩,然后水到渠成,直接描寫邊人的心理——“無那金閨萬里愁”。作者所要表現的是征人思念親人、懷戀鄉土的感情,但不直接寫,偏從深閨妻子的萬里愁懷反映出來。而實際情形也是如此:妻子無法消除的思念,正是征人思歸又不得歸的結果。這一曲筆,把征人和思婦的感情完全交融在一起了。就全篇而言,這一句如畫龍點睛,立刻使全詩神韻飛騰,而更具動人的力量了。〔注〕①無那:無奈,指無法消除思親之愁。琵琶起舞換新聲, 總是關山舊別情。撩亂邊愁聽不盡, 高高秋月照長城。此詩截取了邊塞軍旅生活的一個片斷,通過寫軍中宴樂表現征戍者深沉、復雜的感情。“琵琶起舞換新聲”。隨舞蹈的變換,琵琶又翻出新的曲調,詩境就在一片樂聲中展開。琵琶是富于邊地風味的樂器,而軍中置酒作樂,常常少不了“胡琴琵琶與羌笛。”這些器樂,對征戍者來說,帶著異或情調,容易喚起強烈感觸。既然是“換新聲”,總能給人以一些新的情趣、新的感受吧?不,“總是關山舊別情”。邊地音樂主要內容,可以一言以蔽之,“舊別情”而已。因為藝術反映實際生活,征戍者誰個不是離鄉背井乃至別婦拋雛?“別情”實在是最普遍、最深厚的感情和創作素材。所以,琵琶盡可換新曲調,卻換不了歌詞包含的情感內容。《樂府古題要解》云:“《關山月》,傷離也。”句中“關山”在字面的意義外,雙關《關山月》曲調,含意更深。此句的“舊”對應上句的“新”,成為詩意的一次波折,造成抗墜揚抑的音情,特別是以“總是”作有力轉接,效果尤顯。次句既然強調別情之“舊”,那么,這樂曲是否太乏味呢?不,“撩亂邊愁聽不盡”,那曲調無論什么時候,總能擾得人心煩亂不寧。所以那奏不完、“聽不盡”的曲調,實叫人又怕聽,又愛聽,永遠動情。這是詩中又一次波折,又一次音情的抑揚。“聽不盡”三字,是怨?是嘆?是贊?意味深長。作“奏不完”解,自然是偏于怨嘆。然作“聽不夠”講,則又含有贊美了。所以這句提到的“邊愁”既是久戍思歸的苦情,又未嘗沒有更多的意味。當時北方邊患未除,尚不能盡息甲兵,言念及此,征戍者也會心不寧意不平的。前人多只看到它“意調酸楚”的一面,未必十分全面。詩前三句均就樂聲抒情,說到“邊愁”用了“聽不盡”三字,那末結句如何以有限的七字盡此“不盡”就最見功力。詩人這里輕輕宕開一筆,以景結情。仿佛在軍中置酒飲樂的場面之后,忽然出現一個月照長城的莽莽蒼蒼的景象:古老雄偉的長城綿亙起伏,秋月高照,景象壯闊而悲涼。對此,你會生出什么感想?是無限的鄉愁?是立功邊塞的雄心和對于現實的憂怨?也許,還應加上對于祖國山川風物的深沉的愛,等等。讀者也許會感到,在前三句中的感情細流一波三折地發展(換新聲——舊別情——聽不盡)后,到此卻匯成一汪深沉的湖水,蕩漾回旋。“高高秋月照長城”,這里離情入景,使詩情得到升華。正因為情不可盡,詩人“以不盡盡之”,“思入微茫,似脫實粘”,才使人感到那樣豐富深刻的思想感情,征戍者的內心世界表達得入木三分。此詩之臻于七絕上乘之境,除了音情曲折外,這絕處生姿的一筆也是不容輕忽的。青海長云暗雪山, 孤城遙望玉門關。黃沙百戰穿金甲, 不破樓蘭終不還。唐代邊塞詩的讀者,往往因為詩中所涉及的地名古今雜舉、空間懸隔而感到困惑。懷疑作者不諳地理,因而不求甚解者有之,曲為之解者亦有之。這首詩就有這種情形。前兩句提到三個地名。雪山即河西走廊南面橫亙廷伸的祁連山脈。青海與玉關東西相距數千里,卻同在一幅畫面上出現,于是對這兩句就有種種不同的解說。有的說,上句是向前極目,下句是回望故鄉。這很奇怪。青海、雪山在前,玉關在后,則抒情主人公回望的故鄉該是玉門關西的西域,那不是漢兵,倒成胡兵了。另一說,次句即“孤城玉門關遙望”之倒文,而遙望的對象則是“青海長云暗雪山”,這里存在兩種誤解:一是把“遙望”解為“遙看”,二是把對西北邊陲地區的概括描寫誤解為抒情主人公望中所見,而前一種誤解即因后一種誤解而生。一、二兩句,不妨設想成次第展現的廣闊地域的畫面:青海湖上空,長云彌溫;湖的北面,橫亙著綿廷千里的隱隱的雪山;越過雪山,是矗立在河西走廊荒漠中的一座孤城;再往西,就是和孤城遙遙相對的軍事要塞——玉門關。這幅集中了東西數千里廣闊地域的長卷,就是當時西北邊戍邊將士生活、戰斗的典型環境。它是對整個西北邊陲的一個鳥瞰,一個概括。為什么特別提及青海與玉關呢?這跟當時民族之間戰爭的態勢有關。唐代西、北方的強敵,一是吐蕃,一是突厥。河西節度使的任務是隔斷吐蕃與突厥的交通,一鎮兼顧西方、北方兩個強敵,主要是防御吐蕃,守護河西走廊。“青海”地區,正是吐蕃與唐軍多次作戰的場所;而“玉門關”外,則是突厥的勢力范圍。所以這兩句不僅描繪了整個西北邊陲的景象,而且點出了“孤城”南拒吐蕃,西防突厥的極其重要的地理形勢。這兩個方向的強敵,正是戍守“孤城”的將士心之所系,宜乎在畫面上出現青海與玉關。與其說,這是將士望中所見,不如說這是將士腦海中浮現出來的畫面。這兩句在寫景的同時滲透豐富復雜的感情:戍邊將士對邊防形勢的關注,對自己所擔負的任務的自豪感、責任感,以及戍邊生活的孤寂、艱苦之感,都融合在悲壯、開闊而又迷蒙暗淡的景色里。三、四兩句由情景交融的環境描寫轉為直接抒情。“黃沙百戰穿金甲”,是概括力極強的詩句。戍邊時間之漫長,戰事之頻繁,戰斗之艱苦,敵軍之強悍,邊地之荒涼,都于此七字中概括無遺。“百戰”是比較抽象的,冠以“黃沙”二字,就突出了西北戰場的特征,令人宛見“日暮云沙古戰場”的景象;“百戰”而至“穿金甲”,更可想見戰斗之艱苦激烈,也可想見這漫長的時間中有一系列“白骨掩蓬蒿”式的壯烈犧牲。但是,金甲盡管磨穿,將士的報國壯志卻并沒有銷磨,而是在大漠風沙的磨煉中變得更加堅定。“不破樓蘭終不還”,就是身經百戰的將士豪壯的誓言。上一句把戰斗之艱苦,戰事之頻繁越寫得突出,這一句便越顯得鏗鏘有力,擲地有聲。一二兩句,境界闊大,感情悲壯,含蘊豐富;三四兩句之間,顯然有轉折,二句形成鮮明對照。“黃沙”句盡管寫出了戰爭的艱苦,但整個形象給人的實際感受是雄壯有力,而不是低沉傷感的。因此末句并非嗟嘆歸家無日,而是在深深意識到戰爭的艱苦、長期的基礎上所發出的更堅定、深沉的誓言,盛唐優秀邊塞詩的一個重要的思想特色,就是在抒寫戍邊將士的豪情壯志的同時,并不回避戰爭的艱苦,本篇就是一個顯例。可以說,三四兩句這種不是空洞膚淺的抒情,正需要有一二兩句那種含蘊豐富的大處落墨的環境描寫。典型環境與人物感情高度統一,是王昌齡絕句的一個突出優點,這在本篇中也有明顯的體現。如此看來,路徑分析是個好東西(不好意思,趕了一回時髦)。其從1960年代興起,1970-80年代已十分流行。我在Indiana念博士時,學院里的老師常用路徑分析做研究。后來學了SEM(結構方程模型),才知道路徑分析有“含測量誤差”和“不含測量誤差”兩種。前者只研究自變量和因變量之間因果關系,即SEM中的structural model(結構模型)那部分(見圖一),而后者則加上了各變量的CFA(驗證性因子分析),也即SEM中的measurement model(測量模型)那部分(圖二)。如何寫路徑分析的指令(轉載) 如何寫路徑分析的指令(轉載)好了,現在直接回答你的問題。問題1從字面上看,只涉及結構模型那部分,所以比較簡單、容易。這種路徑分析,不僅可以用LISREL、SAS或其它SEM軟件,其實也可以用SPSS等通用統計軟件,其結果是一樣的。先說在SPSS中如何做。圖一是我日前在“Confirmatory regression vs. hierarchical regression" 一文中舉的例子相仿(當時只用了三個公式,沒有此圖)。如前文中所說,因為該模型中有兩個因變量(或內生變量,endogenous variables),所以需要建立兩個回歸模型,分別為公式一和二,其中變量名和系數名有些改動,系數分別記為b和g,是為了與LISREL用法一致,b表示一個內生變量(如W)對另一個內生變量(如Y)的影響、g表示一個外生變量(如X)對一個內生變量(如W或Y)的影響:Y = b0 + g1X + b2W (公式一)W = g0 +g2X (公式二)在SPSS中,就按上述兩個公式分別做一個回歸分析。如果你習慣用SPSS指令的話,其syntax分別為:Regression Dependent=Y/Enter X, W.Regression Dependent=W/Enter X.然后將兩個回歸分析所得到的回歸系數填入圖一,此時要用standardized Beta(即 B1、B2、G1分別為公式一和三中b1、b2、g1的標準化值),就得到了路徑分析。當然,這里的B1、B2、G1都是直接影響,我們還不知道年齡對Y的間接影響和總影響(注:上網時間對Y只有直接影響沒有間接影響,所以其總影響=直接影響),但這可以用手算:X對Y的間接影響 = G1 X B2 (公式三)X對Y的直接影響 = X對Y的直接影響 + X對Y的間接影響 = B1 + G1 X B2 (公式四)由于G1 和B2 都是取值0和±1之間,其乘積一般不大。比如,G1 = 0.5、B2 = 0.5,其乘積只有0.25。而在含有測量誤差的回歸中,達到0.5的系數很少見,更常見的是在0.1-0.3之間,那么其乘積只在0.01-0.10之間。這就是為什么間接影響一般不大的原因。通過SPSS做的路徑分析,因為沒有將每個變量的測量誤差考慮進去,所以是我上面說的“含測量誤差”路徑分析。同時,因為它是將數個回歸分析加以組裝(assembled)而非整合(integrated),所以又可以稱為“組裝型”路徑分析。最后回答你的問題2和3。問題2:對,可以而且應該根據理論或常識的建議、將很多個直接測量的自變量構建成少數個因子,當然還要看數據是否支持這些合并。問題3:對,如果你的理論模型中并沒有對兩個內生變量之間的因果關系做任何說明(即在圖一或圖二中沒有B2 ),那么應該將它們當作相關關系來處理。事實上,LISREL會自動計算這種相關關系(在PSY矩陣中)。

5,勞動合同糾紛判決書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1)滬二中民三(民)終字第1159號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委托代理人史繼紅,上海御宗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周志宏,上海御宗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信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某,經理。委托代理人張何心,上海李東方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張某某因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69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繼紅、周志宏,被上訴人上海信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何心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某、信德公司之間因工資支付等事宜發生糾紛,張某某于2010年8月25日向上海市浦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信德公司提出管轄異議,后該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張某某的仲裁請求為:1、要求信德公司支付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間的工資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165,000元;2、要求信德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2009年11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05,000元;3、支付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間墊付的辦公費用150,000元;4、補繳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間的綜合保險。上海市普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0年11月11日裁決對張某某的仲裁申請不予支持。張某某不服,訴至原審法院,要求判決信德公司:1、支付張某某2007年5月至2009年11月期間的工資155,000元(以每月5,000元計算31個月);2、支付張某某2008年2月至2009年11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10,000元;3、支付張某某墊付的交通費、快遞費等辦公費用49,140元;4、為張某某補繳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間的綜合保險;5、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原審法院認為,案件的首要爭議焦點為張某某、信德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勞動關系的主要內容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對其進行管理并支付對價。身份隸屬性是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勞動者必須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約束和支配。信德公司的住址在上海,張某某自述其工作地點在位于北京京友公寓的北京辦事處,但沒有證據證明信德公司在北京設立了辦事處,也沒有證據證明京友公寓系由信德公司所有或承租,相反,由張某某提供的證人楊寧出庭作證時陳述“北京辦事處”所處的京友公寓系張某某名下的房產,且信德公司事實上也從未支付過房租。張某某在北京“上班”,信德公司未對其進行考勤,也沒有對其進行管理或約束。張某某與信德公司之間沒有訂立過勞動合同,信德公司從未為張某某辦理過招退工手續、從未繳納過社會保險。張某某在長達三年左右的時間里未領取過工資,也無證據證明其向信德公司主張過工資,顯然不符合常理。張某某又自述“工作期間”為信德公司墊付了較多費用,在公司拖欠工資的情況下,仍為公司墊付大額費用,這更不符合常理。張某某提交的名片、收據等證據均無法證明其系信德公司員工。張某某有其他人員的銷售合同也不能就此證明張某某與信德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張某某提交的授權書落款處的印鑒真實性無法確認,且即使是真實的,也不能證明張某某系信德公司員工。綜上,張某某主張其與信德公司建立勞動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張某某據此要求信德公司支付工資、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墊付費用及繳納綜合保險等訴訟請求,原審法院難以支持。據此判決:對張某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審判決后,張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人張某某上訴稱,張某某與信德公司的勞動合同手續雖不健全,但雙方實際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首先、張某某受聘擔任信德公司分管市場銷售與業務開拓的副總經理,張某某提供的勞動是信德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其次、2007年5月雙方約定張某某的月薪為5,000元。第三、張某某的主要辦公地點在北京辦事處,由于張某某的工作需要經常出差,工作時間不限于每天八小時,故張某某并不是不受信德公司管理。第四、張某某以信德公司的名義開展業務,并由信德公司承擔結果。綜上,請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將案件發回重審,或直接改判支持其原審訴請。被上訴人信德公司辯稱,信德公司從未聘用張某某作為公司的副總經理,亦沒有授權張某某代表公司開展業務。公司在北京無辦事處,張某某所稱其在北京的工作地點系張某某自己的住處。綜上,信德公司同意原審法院的判決,請求駁回張某某的上訴請求。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本院認為,勞動關系是兼有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性質,兼有平等關系和隸屬關系的社會關系,在張某某與信德公司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信德公司亦未支付過張某某工資的情況下,若要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雙方必須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人身隸屬關系。本案中,信德公司不對張某某考勤,張某某的工作時間自由,顯然雙方之間并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同時,張某某所謂的工作地點亦系其自己的房產,張某某并無證據證明信德公司租賃該房產作為北京辦事處,故張某某稱其為信德公司北京辦事處工作,本院難以采信。從雙方財產關系予以考察,根據張某某陳述,信德公司未支付其2007年5月至2009年11月期間的工資,亦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在信德公司始終不履行用人單位法定義務的情況下,張某某仍長期為信德公司提供勞動,甚至為信德公司墊付較多費用,本院認為不符合常理。現僅憑張某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故原審法院對于張某某基于勞動關系提出的訴請均不予支持,并無不當。至于基于其他法律關系產生的糾紛,雙方可另行處理。綜上所述,張某某的上訴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元,由上訴人張某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審判長 : 陳櫻代理審判員 : 鄭磊代理審判員 : 周衛娟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書記員 : 吳艷妮

6,17000元以下的合同糾紛案判決書多長時間能下來

民事案件,一審如果按簡易程序審理,從立案起三個月內判決。如果是按普通程序審理,立案起六個月內判決,期間如何安排,比如何時開庭、開幾次、何時判決,由法官視案情自行決定。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1)滬二中民三(民)終字第1159號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委托代理人史繼紅,上海御宗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周志宏,上海御宗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信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某,經理。委托代理人張何心,上海李東方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張某某因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69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繼紅、周志宏,被上訴人上海信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何心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某、信德公司之間因工資支付等事宜發生糾紛,張某某于2010年8月25日向上海市浦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信德公司提出管轄異議,后該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張某某的仲裁請求為:1、要求信德公司支付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間的工資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165,000元;2、要求信德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2009年11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05,000元;3、支付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間墊付的辦公費用150,000元;4、補繳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間的綜合保險。上海市普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0年11月11日裁決對張某某的仲裁申請不予支持。張某某不服,訴至原審法院,要求判決信德公司:1、支付張某某2007年5月至2009年11月期間的工資155,000元(以每月5,000元計算31個月);2、支付張某某2008年2月至2009年11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10,000元;3、支付張某某墊付的交通費、快遞費等辦公費用49,140元;4、為張某某補繳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間的綜合保險;5、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原審法院認為,案件的首要爭議焦點為張某某、信德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勞動關系的主要內容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對其進行管理并支付對價。身份隸屬性是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勞動者必須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約束和支配。信德公司的住址在上海,張某某自述其工作地點在位于北京京友公寓的北京辦事處,但沒有證據證明信德公司在北京設立了辦事處,也沒有證據證明京友公寓系由信德公司所有或承租,相反,由張某某提供的證人楊寧出庭作證時陳述“北京辦事處”所處的京友公寓系張某某名下的房產,且信德公司事實上也從未支付過房租。張某某在北京“上班”,信德公司未對其進行考勤,也沒有對其進行管理或約束。張某某與信德公司之間沒有訂立過勞動合同,信德公司從未為張某某辦理過招退工手續、從未繳納過社會保險。張某某在長達三年左右的時間里未領取過工資,也無證據證明其向信德公司主張過工資,顯然不符合常理。張某某又自述“工作期間”為信德公司墊付了較多費用,在公司拖欠工資的情況下,仍為公司墊付大額費用,這更不符合常理。張某某提交的名片、收據等證據均無法證明其系信德公司員工。張某某有其他人員的銷售合同也不能就此證明張某某與信德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張某某提交的授權書落款處的印鑒真實性無法確認,且即使是真實的,也不能證明張某某系信德公司員工。綜上,張某某主張其與信德公司建立勞動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張某某據此要求信德公司支付工資、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墊付費用及繳納綜合保險等訴訟請求,原審法院難以支持。據此判決:對張某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審判決后,張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人張某某上訴稱,張某某與信德公司的勞動合同手續雖不健全,但雙方實際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首先、張某某受聘擔任信德公司分管市場銷售與業務開拓的副總經理,張某某提供的勞動是信德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其次、2007年5月雙方約定張某某的月薪為5,000元。第三、張某某的主要辦公地點在北京辦事處,由于張某某的工作需要經常出差,工作時間不限于每天八小時,故張某某并不是不受信德公司管理。第四、張某某以信德公司的名義開展業務,并由信德公司承擔結果。綜上,請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將案件發回重審,或直接改判支持其原審訴請。被上訴人信德公司辯稱,信德公司從未聘用張某某作為公司的副總經理,亦沒有授權張某某代表公司開展業務。公司在北京無辦事處,張某某所稱其在北京的工作地點系張某某自己的住處。綜上,信德公司同意原審法院的判決,請求駁回張某某的上訴請求。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本院認為,勞動關系是兼有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性質,兼有平等關系和隸屬關系的社會關系,在張某某與信德公司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信德公司亦未支付過張某某工資的情況下,若要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雙方必須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人身隸屬關系。本案中,信德公司不對張某某考勤,張某某的工作時間自由,顯然雙方之間并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同時,張某某所謂的工作地點亦系其自己的房產,張某某并無證據證明信德公司租賃該房產作為北京辦事處,故張某某稱其為信德公司北京辦事處工作,本院難以采信。從雙方財產關系予以考察,根據張某某陳述,信德公司未支付其2007年5月至2009年11月期間的工資,亦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在信德公司始終不履行用人單位法定義務的情況下,張某某仍長期為信德公司提供勞動,甚至為信德公司墊付較多費用,本院認為不符合常理。現僅憑張某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故原審法院對于張某某基于勞動關系提出的訴請均不予支持,并無不當。至于基于其他法律關系產生的糾紛,雙方可另行處理。綜上所述,張某某的上訴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元,由上訴人張某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審判長 : 陳櫻代理審判員 : 鄭磊代理審判員 : 周衛娟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書記員 : 吳艷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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