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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賃招投法條例,上海市房屋租賃有什么規定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3-14 13:56:52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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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房屋租賃有什么規定

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書或者無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三)改變房屋用途,依法須經有關部門批準而未經批準的; (四)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房屋租賃有什么規定

2,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

付費內容限時免費查看 回答 這個有點長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的房屋租賃行為,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第四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房屋租賃應當依法納稅。第五條 上海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屋租賃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本轄區內房屋租賃的行政管理部門,業務上受市房地產管理部門領導。本市有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二章 租賃范圍和條件第六條 房屋出租人應當是擁有房屋所有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人可以是房屋出租人。第七條 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上地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或者約定。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書或者無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二)共有的房屋,未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三)改變房屋用途,依法須經有關部門批準而未經批準的;(四)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租商品房,應當符合商品房預售的條件,并依法取得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將已經預售的商品房預租,商品房預購人不得將預購的商品房預租。第十條 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出租人應當將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出租房屋的除外。土地收益收繳的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三章 租賃合同的訂立和登記備案第十一條 房屋租賃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租賃合同。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房屋租賃合同的示范文本,供租賃當事人參照使用;其中,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賃,可以使用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印制的租用公房憑證。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租賃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二)房屋座落地點面積

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

3,上海市公租房政策有哪些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各種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于申請條件一、上海公租房去各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請。二、上海公租房申請條件具體細則有: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兩年以上,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金(含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年以上。已與上海市就業單位簽訂一定年限的勞動或工作合同。在上海市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申請時未享受上海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三、申請上海市籌公租房準入資格的單身申請人或申請家庭主申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具有上海常住戶口,且與上海市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持有《上海市居住證》達到兩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臨時居住證》年限可合并計算),在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金達到一年以上,且與本市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或《上海市臨時居住證》,在滬繳納社會保險金,與本市單位簽訂兩年以上(含兩年)勞動合同,且單位同意由單位承租公租房的。

上海市公租房政策有哪些

4,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的房屋租賃行為,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房房租賃,是指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第四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房屋租賃應當依法納稅。第五條 上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屋租賃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本轄區內房屋租賃的行政管理部門,業務上受市房地產管理部門領導。  本市有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二章 租賃范圍和條件第六條 房屋出租人應當是擁有房屋所有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人可以是房屋出租人。第七條 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或者約定。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書或者無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三)改變房屋用途,依法須經有關部門批準而未經批準的;  (四)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租商品房,應當符合商品房預售的條件,并依法取得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將已經預售的商品房預租,商品房預購人不得將預購的商品房預租。第十條 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出租人應當將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出租房屋的除外。  土地收益收繳的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三章 租賃合同的訂立和登記備案第十一條 房屋租賃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租賃合同。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房屋租賃合同的示范文本,供租賃當事人參照使用;其中,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賃,可以使用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印制的租用公房憑證。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租賃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房屋座落地點、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三)房屋用途;  (四)房屋交付日期;  (五)租賃期限;  (六)租金數額、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八)房屋返還時的狀態;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一)租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第十三條 房屋的租金由租賃當事人協商確定。但下列房屋的租金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  (一)公有居住房屋;  (二)以行政調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  (三)行政投資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  本條例施行前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其租金和租賃關系的處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十四條 房屋的租賃期限由租賃當事人協商確定,但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并且不得超過二十年。  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并且不得超過二十年。  租賃當事人對房屋租賃期限沒有約定,依照法律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不定期租賃的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租賃關系,但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書面通知承租人。  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不得終止租賃關系,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及其變更合同由租賃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房屋租賃合同未經登記備案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維修

5,上海租用公房作為經營辦公用房有那些規定

一。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作為經營辦公用房 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作為經營辦公用房,租賃當事人應當使用上海市房地資源局制訂的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出租人應當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有關調配文件后15日內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及轉租,由租賃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房地產權證或授權委托書、租賃(轉租)合同、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出租人可以收取租賃保證金,租賃保證金最高不得超過6個月的房屋租金。出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保證金,在房屋租賃期間,不得挪用租賃保證金。租賃關系終止時,租賃保證金除用以抵充承租人拖欠的租金、損壞房屋的賠償、違約金等合同約定的費用外,剩余部分應當歸還承租人,不足部分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追索。 二。租用公有居住房屋作為經營辦公用房 租用公有居住房屋作為經營辦公用房的,必須經房屋所有人、相鄰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業主委員會書面同意,并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批。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承租人要求改變公有房屋用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2)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3)不影響相鄰房屋的使用。 (4)不影響文物和優秀近代建筑保護。 改變房屋用途涉及規劃建設管理的,還須報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一。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作為經營辦公用房 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作為經營辦公用房,租賃當事人應當使用上海市房地資源局制訂的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出租人應當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有關調配文件后15日內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及轉租,由租賃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房地產權證或授權委托書、租賃(轉租)合同、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出租人可以收取租賃保證金,租賃保證金最高不得超過6個月的房屋租金。出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保證金,在房屋租賃期間,不得挪用租賃保證金。租賃關系終止時,租賃保證金除用以抵充承租人拖欠的租金、損壞房屋的賠償、違約金等合同約定的費用外,剩余部分應當歸還承租人,不足部分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追索。 二。租用公有居住房屋作為經營辦公用房 租用公有居住房屋作為經營辦公用房的,必須經房屋所有人、相鄰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業主委員會書面同意,并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批。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承租人要求改變公有房屋用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2)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3)不影響相鄰房屋的使用。 (4)不影響文物和優秀近代建筑保護。 改變房屋用途涉及規劃建設管理的,還須報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6,有誰知道上海市公租房的申請條件

還需要本科文憑、用人單位與你簽訂2年以上勞動合同。
不可以的最新上海公租房申請條件 持居住證滿兩年可申請 本市公租房原申請條件之一是“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和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金達到規定年限”,這次明確為“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應達到二年以上,并且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金(含城鎮社會保險)應達到一年以上。” 原申請條件之二是“已與本市就業單位簽訂一定年限的勞動或工作合同”,現明確為“各區(縣)制定具體準入條件時,申請人員與本市就業單位簽訂勞動或工作合同的年限可設定不同標準,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申請人員可根據工作性質設定年限標準,對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可根據居住證類型設定年限標準。” 此次,還明確了由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應通過書面形式,委托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核查申請對象的住房建筑面積和是否已申請或者已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政策。 面積核查參照經適房 原申請條件之四是“在本市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因結婚分室居住有困難的,人均面積可適當放寬”,此次對建筑面積的認定有了更細致標準。申請對象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原則上參照本市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核查辦法確定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可按照實際,對面積核查辦法作適當調整。 申請對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根據申請對象在本市有無產權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確定其住房狀況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其中以家庭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根據申請對象家庭成員在本市有無產權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確定其住房狀況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積。 此外,以家庭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范圍應限制在申請對象本人、配偶、未婚子女范圍內。 拖欠房租從工資中扣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略低于市場租金的原則確定。市場租金評估工作應在公布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之前完成,市場租金評估價有效期為一年。運營機構制訂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應在公布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之前報送住房所在地的區(縣)物價和房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市房管局住房保障處處長李東表示,“市場租金評估價有效期為一年”并不意味著“租金每年都會調整”。租賃公租房時,承租人會簽訂一份《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在合同期內租金不會發生變化。而每年新產生的承租人,則會按照新的市場評估價確定公租房租金。 承租人拖欠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其他費用三個月以上的,運營機構可按合同約定通報承租人和同住人所在單位,要求承租人所在單位從承租人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承租人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年內首批市民將入住 去年9月1日,市政府批轉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門制訂的《本市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昨天發布的《貫徹〈本市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的若干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進行了細化,更加具備操作性。 《若干規定》的出臺是否意味著老百姓離享受公租房又進了一步?對此市房管局表示,公租房和經適房還有一定的區別,要等到一定數量的租賃房源建好,有的還需要簡單裝修后才能推開,不過今年內肯定會有一批老百姓享受到公租房。據悉,本市首批公租房有望率先出現在楊浦新江灣城和徐匯華涇兩個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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