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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村委會建設用地標準,村鎮規劃村委會是屬于什么用地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2-18 10:48:13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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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鎮規劃村委會是屬于什么用地

你好!公共設施用地如有疑問,請追問。
村莊建設用地H14

村鎮規劃村委會是屬于什么用地

2,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相關標準

第四章 相關標準第二十七條(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標準)個人建房的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一)4人戶或者4人以下戶的宅基地總面積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內,其中,建筑占地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內。不符合分戶條件的5人戶可增加建筑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筑占地面積。(二)6人戶的宅基地總面積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內,其中,建筑占地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內。不符合分戶條件的6人以上戶可增加建筑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筑占地面積。個人建房用地面積的具體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予以制定。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個人建房的建筑面積標準。第二十八條(建筑占地面積的計算標準)個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一)住房、獨立的灶間、獨立的衛生間等建筑占地面積,按外墻勒腳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二)室外有頂蓋、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三)有立柱的陽臺、內陽臺、平臺的建筑占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或者墻體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無立柱、無頂蓋的室外走道和無立柱的陽臺不計建筑占地面積,但不得超過批準的宅基地范圍。第二十九條(用地人數的計算標準)村民戶申請個人建房用地的人數,按照該戶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組內的常住戶口進行計算,其中,領取本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獨生子女證》)的獨生子女,按2人計算。戶口暫時遷出的現役軍人、武警、在校學生,服刑或者接受勞動教養的人員,以及符合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可以計入戶內。村民戶內在本市他處已計入批準建房用地人數的人員,或者因宅基地拆遷已享受補償安置的人員,不得計入用地人數。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關于申請個人建房用地人數的具體認定辦法。第三十條(用地程序和標準)原址改建、擴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規劃易地新建住房的,均應當辦理用地手續,并按本辦法規定的用地標準執行。第三十一條(間距和高度標準)村鎮規劃對個人建房的間距和高度標準有規定的區域,按照村鎮規劃執行。村鎮規劃尚未編制完成或者雖已編制完成但對個人建房的間距和高度標準未作規定的區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一)朝向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為南側建筑高度的1.4倍;朝向為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不得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標準改建確有困難的,朝向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為南側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為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不得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1倍。(二)相鄰房屋山墻之間(外墻至外墻)的間距一般為1.5米,最多不得超過2米。(三)樓房總高度不得超過10米,其中,底層層高為3米到3.2米,其余層數的每層層高宜為2.8米到3米。副業棚舍為一層。不符合間距標準的住宅,不得加層。第三十二條(圍墻的建造要求)個人建房需要設立圍墻的,不得超越經批準的宅基地范圍,圍墻高度不得超過2.5米,不得妨礙公共通道、管線等公共設施,不得影響相鄰房屋的通風和采光。

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相關標準

3,村里征收土地的標準

沒有。征收土地是國家的行為,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以及宅基地,并且還要再造宅基地給該戶,征地也要按標準補償。其中公共利益包括公路、鐵路、機場、學校等,還有就是軍事用地。這里的私人住宅很顯然不屬于公共利益,所以沒有這樣的權利。《物權法》《土地管理法》都有規定。
這個很簡單啊!讓村里拿出當時的征地文件如果沒有文件,那么肯定是非法的!同時也可以查出原始的關于征地補償的村民簽字的情況!實在拿不出來到到底的信訪和政府部門投訴!

村里征收土地的標準

4,上海市建設用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用地管理是指國家建設和鄉(鎮)村集體建設征用、使用集體所有土地或者劃撥國有土地的土地管理。第三條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土地局)是本市建設用地管理的主管機關。  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建設用地管理的主管機關。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建設用地單位,應當認真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加強對建設用地的管理。  各項建設用地應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城市建設規劃、鄉(鎮)村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執行。本市的年度建設用地計劃由市計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計委)會同市土地局統一下達。第五條 依法征用的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依法使用的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地單位和個人只有使用權。  依法征用集體所有土地、劃撥國有土地或使用集體所有土地,原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服從國家或鄉(鎮)村建設的需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上擅自取土、挖沙、采石、采礦、建墳等。第二章 國家建設用地第七條 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可以依法征用集體所有土地、劃撥國有土地。第八條 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集體所有土地,凡可以按建設項目集中安排的,由市土地局根據批準的城市規劃,組織成片預征或統一征用。第九條 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或者經市主管部門批準的國家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持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其他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按本辦法規定的批準權限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中央各部門和外省市在滬單位、軍隊的建設項目,應在市計委納入計劃后,方可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第十條 市土地局或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接到建設用地申請后,需要征詢意見的,在七日內發出征詢意見單。被征詢單位應在接到征詢意見單后二十日內提出意見;逾期作無意見處理。  市土地局或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在接到建設用地申請后或征詢意見后三十日內,完成勘測定界,并按本辦法規定的批準權限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一條 因國家建設征用下列集體所有土地或劃撥下列國有土地的,向市土地局提出申請,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一)中央各部門和外省市在滬單位、市屬單位、軍隊需要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或劃撥國有土地的;  (二)區屬單位需要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或劃撥使用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要地區和路段范圍以內的國有土地的;  (三)縣屬單位在市區、浦東新區規劃城市化地區、市工業區和風景區規劃范圍以內用地的;  (四)區、縣屬單位進行舊區、舊鎮改造,搬遷中央各部門和外省市在滬單位、市屬單位、軍隊,需要易地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或劃撥國有土地安置的;  (五)區、縣屬單位跨區、縣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或劃撥國有土地的;  (六)市屬國營農場、林場、牧場、漁場和軍隊所屬農場的非農業建設用地和將耕地改為非耕地的農業建設用地;  (七)劃撥使用中央各部門和外省市在滬單位、市屬單位、軍隊帶征土地的;  (八)區、縣人民政府批準權限以外的土地。  國家建設征用耕地一千畝以上,征用其他土地二千畝以上的,包括一個建設項目同時征用耕地一千畝以下和其他土地一千畝以上合計為二千畝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第十二條 在市區、浦東新區規劃城市化地區、市工業區和風景區規劃范圍以外,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下列集體所有土地或劃撥下列國有土地的,向土地所在地的縣(含寶山區,下同)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縣人民政府批準:  (一)縣屬單位征用集體所有土地和劃撥國有土地合計三畝以下的;  (二)舊鎮改造項目劃撥國有土地十畝以下,或劃撥國有土地和征用集體所有土地(其中征用土地在三畝以下)合計十畝以下的;  (三)縣屬單位建設項目或舊鎮改造項目,搬遷中央部門和外省(市)在滬單位,市、區屬單位,在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范圍內安置用地的。

5,村莊整治規劃城市用什么用地分類標準

2007年5月1日,《鎮規劃標準》GB 50188-2007 正式實施,原《村鎮規劃標準》GB50188-2006同時廢止。2012年1月1日《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 50137-2011實施,其適用性表述為:1.0.2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和其他具備條件的鎮的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用地統計和用地管理工作。鑒于此,我認為村莊整治規劃應該適用2012年1月1日實施的《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 50137-2011。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

6,上海市農村個人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農村個人住房建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上海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條例》,結合本市農村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個人住房建設(以下簡稱農村個人建房)是指本市農村范圍內(含國營農場、國營林場、國營牧場、國營漁場以及農村集鎮等)居民自行新建、遷建、擴建、改建和翻建住房。第三條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土地局)和縣(區)土地管理部門是市和縣(區)行政區域內農村個人建房用地的主管機關。  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和縣(區)規劃管理部門是市和縣(區)行政區域內農村個人住房規劃建設的主管機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個人建房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農村個人建房應根據鄉(鎮)和村莊建設規劃統籌安排。第五條 農村個人建設應使用原宅基地和其他非耕地,嚴格控制使用耕地。  農村個人建房所使用的土地屬于國家或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根據國家建設或鄉(鎮)、村莊建設規劃,農村個人建房需要調整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竹園地時,原土地使用人應當服從。第六條 農村個人建房用地應根據市計劃委員會和市土地局下達的年度用地計劃指標,由縣(區)土地管理部門分解落實到鄉(鎮)人民政府。第七條 農村個人建房用地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第八條 農村個人建房審批實行公開辦事制度。鄉(鎮)人民政府應將建房用地戶數、用地計劃指標、宅基地面積、建房占地面積、建筑面積等情況定期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第二章 農村個人建房的申請和審批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農村居民戶,可以申請建房用地:  (一)墾區移民戶和因國家建設或鄉(鎮)村集體建設拆遷的居民戶;  (二)低于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建房用地標準的居民戶;  (三)同戶居住人口中有兩個以上(含兩個)未婚者,其中一人已達到結婚年齡,要求分戶建房的居民戶;  (四)縣(區)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申請建房用地的其他居民戶。第十條 農村個人建房用地應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農村個人建房申請表》。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接到建房申請后,應征求村民小組的意見,經集體討論并在《農村個人建房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后,連同建房申請人書面申請報送鄉(鎮)人民政府。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在接到村民委員會報送的《農村個人建房申請表》和建房申請人書面申請后,應對用地面積、建房位置、建筑面積標準以及房屋的層數、高度等進行審核,并按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農村個人建房使用原宅基地、其他非耕地,以及不需要申請用地的房屋加層、房屋翻建、建造圍墻等,由鄉(鎮)人民政府在一個月內審批。  (二)農村個人建房使用耕地(包括自留地,下同)或者國有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在一個月內征求縣(區)規劃管理部門的選址定點意見,并報縣(區)人民政府審批。  (三)農村個人建房既使用原宅基地、其他非耕地,又使用耕地、國有土地的,以及在集鎮范圍內申請建房用地的,按前項規定辦理。  農村個人建房用地經批準后,由批準用地機關發給農村個人住房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由鄉(鎮)人民政府發給《農村個人住房建設工程許可證》。第十三條 市屬的國營農場、國營林場、國營牧場、國營漁場職工申請建房用地的,由所在國營農場、國營林場、國營牧場、國營漁場報送其主管部門審核后,移送市土地局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報批。  縣(區)屬的國營農場、國營林場、國營牧場、國營漁場職工申請建房用地的,由當地縣(區)人民政府審批。第十四條 經審核不同意農村個人建房用地申請的,由審批建房用地的機關以書面形式通知建房申請人。第十五條 不需要申請用地的房屋加層、房屋翻建、建造圍墻等,應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領取《農村個人住房建設工程許可證》。第十六條 農村個人建房應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農村個人建房用地還應繳納建房用地保證金。建房用地保證金收取標準由各縣(區)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七條 農村個人建房應在取得《農村個人住房建設工程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竣工。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期竣工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可延長竣工期;延長期限由鄉(鎮)人民政府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7,最近在做新農村規劃但不知道農村規劃的用地分類應該參照哪個規范

農村規劃沒有統一規范和標準,由各個地方自行制訂,如《江蘇省村莊規劃導則》。農村一般是對應城市居住組團、最多是居住小區的人口規模,一般需要按居住區詳細規劃做到建筑布局總平面,用地分類也不需要劃分很細,只需要大致劃分為住宅用地、道路用地、公建用地、綠化用地和其他用地即可。
這個當然是不合法的!!! 他建設新農村,應該主要是給農民住的,就算說蓋房的時候錢不夠,可以賣一部分房子換錢,但是這個新農村蓋出來以后,應該有一大部分是農民的!!!其次,他這個地也是不合手續的,應該是通過國家的“土地增減掛鉤”或者“異地置換”的方式取得,就是說他用一塊地就要騰出來一塊比已用的地大的土地,那樣才符合國家標準,他現在光建設,蓋完了就賣給別人了,不拆村民的房子,不給村民補償,卻直接用村民的地來蓋,這是不合法的! 再說了,就算你們的那個地分給村民了,村民也沒有權利去賣,那叫“私買私買”,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我不知道村里收你們這個5000塊是干什么用的,可能是規劃費或者是手續費,也可能是補貼蓋房時候的窟窿。

8,誰了解上海宅基地申請條件是什么

(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要符合村鎮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原則上應集中到新村聚居點建設,不得占用基本農田。 (二)屬在籍農村戶口,確無住房或者住房擁擠的農村村民,可申請宅基地。(三)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四)農村村民宅基地標準: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戶按3人計算,4人戶按4人計算,5人以上戶按5人計算,擴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積應連同原有宅基地面積一并計算。移民宅基地標準按區的有關文件執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占地建造個人住宅: 1、住房宅基地已達到規定標準的; 2、戶口不在申請用地所在地的農村村民; 3、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您,謝謝您,望采納。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戶為單位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  (一)同戶(以合法有效的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準文件計戶)居住人口中有兩個以上(含兩個)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戶建房,且符合所在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分戶建房條件的;  (二)該戶已使用的宅基地總面積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宅基地總面積標準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擴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鎮規劃調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征收,該戶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尚未撤銷且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  (五)原有住房屬于危險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七)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前款中的危險住房,是指根據我國危險房屋鑒定標準的有關規定,經本市專業機構鑒定危險等級屬c級或d級,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依據: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9,上海現如今農村宅基地每人可含多少平方米

農村宅基地面積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 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二) 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四百六十七平方米。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規定農村宅基地的具體標準
從市國土環境資源局了解到,根據海口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此次調查宅基地不超標準面積的,按實際使用的面積確定土地使用權;超標準面積的,按規定處理后確定土地使用權。 辦法規定,宅基地每戶最大用地面積不得超過以下限額規定:使用農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20平方米;使用舊宅基地、空閑地、荒坡地、廢棄地等建設用地,在主城區、建制鎮鎮區范圍內的,每戶不得超過120平方米,在主城區、建制鎮鎮區范圍外的,每戶不得超過150平方米。 此次試點,只針對已建房的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并不是為村民分宅基地。在申報時,村民一處宅基地中有幾戶共用,且難以劃分使用范圍的,可作為共有土地使用權宗地處理。各戶可先自行協議分攤使用面積,無法分攤面積的按共同共有處理。一處宅基地中有多人共用,符合多戶分宗條件的,分戶分宗調查。 宅基地按人均30平方米以下的用地標準安排使用。設定了人均用地面積標準,主要就是防止村民為了取得更多的宅基地。 又訊5日晚,我省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示范鎮龍泉鎮東占村委會美敖村大戲臺上,鎮政府和市國土環境資源局利用群眾觀看瓊劇機會,開展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宣傳活動。 據介紹,村民在政府規定時間內申報、出席指界、按時確認簽章、積極配合調查隊完成宅基地地權屬調查和地籍測量的,免收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全部費用。未按政府規定時間內申報、無合法理由缺席指界,調查隊確界后又申請復查的,在復查過程中,村民應當承擔權屬調查費每平方米0.1元,地籍測量費每個界址點40元

10,農村建筑用地審批要求

農村建筑用地,通常分為四種:農村鄉鎮村企業占地、農村公益設施占地、公共建設占地、農村村民建房占地。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各省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實施辦法具體細則,不同的省市,會有些微小的差別,但總的原則仍是依照國家土地管理法的。具體每條我就不羅列了。 1、農村居民申請建房條件 (1)無房居住,需建房的; (2)因地質災害造成房屋垮塌或存在安全隱患,需搬遷; (3)多子女家庭、兒女長大結婚后,需分戶居住的; (4)持鄉(鎮)、村、社證明,申請建房戶所住房屋確屬危房,需改、擴建的; (5)國家、省、市、縣地質災害避讓搬遷和移民搬遷需使用集體土地的; (6)國家公益建設需搬遷農民住房的。 2、農村鄉鎮、村辦企業的用地條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舉辦企業。 3、農村公益建設、公共建設的用地條件 凡是建設農村公益設施、公共建設的占地都可以使用農村集體土地。 四、申報材料: 1、農村村民建房應申報的材料:(1)用地申請;(2)農村居民建房用地申報表; 2、鄉(鎮)村企業占地需申報的材料:(1)用地申請;(2)用地補償協議;(3)支付土地補償憑證和證明;(4)勘測圖;(5)、屬農用地的提供農用地審批文件;(6)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及評審意見。 3、鄉(鎮)村、公益建設、公共設施占地應申報的材料:(1)用地申請;(2)土地補償協議;(3)支付土地補償費用的憑證或證明;(4)村、社、鄉出具的意見;(5)勘測定界圖;(6)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核意見。 五、辦理程序: 1、農民建房的辦理程序:(1)用地申請;(2)受理申請;(3)社、村、鄉及國土資源管理站簽具意見;(4)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5)報縣府審批;(6)涉及占用農用地的,報市政府進行農用地轉用;(7)填發批準書 2、農村鄉(鎮)村企業用地的辦理程序:(1)用地申請;(2)受理申請;(3)縣國土資源局審核;(4)占用建設用地興辦企業1公頃以下報縣府審批,1公頃以上2公頃以下報市政府審批,2公頃以上報省政府審批;(5)占用農用地的報市政府頒發農用地轉用;(6)填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3、農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的辦理程序:(1)用地申請;(2)受理申請;(3)縣國土資源局審核;(4)占用建設用地興辦企業,1公頃以下報縣府審批,1公頃以上2公頃以下報市政府審批,2公頃以上報省政府審批;(5)占用農用地征轉用;(6)填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六、辦理時限:法定時限20日(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承諾時限15日。 七、收費標準、收費依據: 1、農村村民建房不收取費用(占用耕地應收取耕地占用稅) 2、鄉鎮、村企業占地、鄉鎮村公益建設、公共設施應收取: (1)土地管理費:未利用地1元/平方米,農用地2元/平方米(見國土資源局收費許可證) (2)土地開墾費:15元/平方米(見國土資源局收費許可證)具體規定請參閱當地的土地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可以向鄉鎮、村委會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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