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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規(guī),關于交通法規(guī)法則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11 18:36:21 編輯:上海本地生活 手機版

1,關于交通法規(guī)法則

會的,民事賠償?shù)钠谙薜?年,是自知道自己權利受到侵犯開始后2年

關于交通法規(guī)法則

2,交通道路法律法規(guī)有哪些

法律分析:關于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規(guī):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2.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4.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5.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7.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8.交通違章處罰程序規(guī)定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guī)定。9.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施工作業(yè)單位應當在經(jīng)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yè),并在距離施工作業(yè)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yè)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jīng)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復通行。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yè)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jiān)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道路法律法規(guī)有哪些

3,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

參考《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 機動車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但同方向行駛的后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得使用遠光燈。機動車霧天行駛應當開啟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

4,道路交通相關法律法規(guī)知識

我國有許多法律法規(guī)都規(guī)定了如何處理交通事故,具體如下: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國務院批準、交通部發(fā)布的《機動車管理辦法》,1988年3月9日國務院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發(f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4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已經(jīng)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部長孟建柱二__八年八月十七日)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2006年3月1日國務院第12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醉駕、無證駕駛等情形交強險如何理賠的司法解釋》(2009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作出解釋,現(xiàn)將原文摘錄如下: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立他字第42號)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5,請問交通法規(guī)有哪些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各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 》 駕駛員相關政策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注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規(guī)定 》 機動車管理相關法規(guī) 《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第二階段排放限值通知》《 關于實施汽車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的通知 》《車用汽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私車車船使用稅、牌照稅稅額規(guī)定 》 交通事故管理規(guī)定 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須知 《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xié)議書》填寫說明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詳解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計算方法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詳解(2) 關于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的通告 關于快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有關問題的通告 關于快速處理交通事故有關問題的解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索賠及相關注意事項

6,交通法規(guī)內容

法律分析:交通法規(guī),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的法規(guī)。公安部公布了最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新交通規(guī)則嚴格了對駕駛員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規(guī)扣分細則也更為嚴格,闖紅燈交通違法記分將由3分提高到6分,不掛號牌或遮擋號牌的一次就將扣光12分。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jīng)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相適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fā)展的需要,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jù)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jīng)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zhí)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關、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7,中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tài)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xiàn)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經(jīng)處罰不改的;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guī)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guī)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第三十八條 車輛
你的提問有歧義。 如果是機動車在道路上違反規(guī)定車道行駛,那么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處罰。 不扣分,最高罰兩百。 但是如果是營運車違反營運路線行駛,那么就是歸交通局管。。。具體處罰我不清楚。。。

8,道路交通法規(guī)定

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根據(jù)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準許規(guī)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xiàn)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 重大交通事故 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 管制 。 第四十一條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guī)定,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二節(jié)道路交通 法規(guī) 定機動車通行 第四十二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fā)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四十三條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四)行經(jīng)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qū)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yōu)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條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行經(jīng)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jīng)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 超載 ;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并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jīng)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條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shù),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guī)定載貨。 第五十條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yè)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yè)人員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guī)定戴安全頭盔。 第五十二條機動車在道路上發(fā)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xù)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 警告 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五十三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zhí)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zhí)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guī)定的道路優(yōu)先通行權。 第五十四條道路養(yǎng)護車輛、工程作業(yè)車進行作業(yè)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志、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應當按照安全作業(yè)標準作業(yè);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駛。 第五十五條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qū)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規(guī)定。 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是不得用于載人。 第五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節(jié)非機動車通行規(guī)定 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guī)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條非機動車應當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條駕馭畜力車,應當使用馴服的牲畜;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駕馭人應當下車牽引牲畜;駕馭人離開車輛時,應當拴系牲畜。 第四節(jié)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guī)定 第六十一條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第六十三條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四條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 監(jiān)護人 、監(jiān)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第六十五條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后,迅速通過。 第六十六條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五節(jié)高速公路的特別規(guī)定 第六十七條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fā)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并且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fā)生故障或者 交通事故 ,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第六十九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緊急公務除外。

9,中國最新交通法內容

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新交通規(guī)則嚴格了對駕駛員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規(guī)扣分細則也更為嚴格,闖紅燈交通違法記分將由3分提高到6分,不掛號牌或遮擋號牌的一次就將扣光12分。最新交通法規(guī)中關于校車駕駛人管理的內容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規(guī)定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交通規(guī)則提高了違法成本,記分項也由38項增加至52項。具體扣分細節(jié)如下:交通違法的處理:1、闖紅燈,記6分。罰100元。2、酒駕,扣12分。根據(jù)駕駛車輛和是否出事故等情況做出5年內不得再申領駕照、10年內不得再申領駕照、終身不的申領駕照處罰。(詳見《機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12條、第16條、第72條、第77條規(guī)定)3、不系安全帶,記2分,罰100元。4、副駕駛不系安全帶的,5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5、行駛途中撥打手機,記2分。6、有意遮擋號牌,記12分。7、超速駕駛,根據(jù)超速車輛、行駛道路、超速50%、超速20%等具體情況,分別記12分、6分、3分(詳解下面具體扣分規(guī)定)。咨詢律師交警的處理是否違規(guī)從2012年7月起,7種攝錄違法(非現(xiàn)場處罰)罰款+記分:(是攝錄罰款)1、闖紅燈,罰款200元.2、不按導向車道行駛,罰款200元。3、違反禁止標線行駛,罰款100元。4、超速行車,罰款200元。5、機動車走非機動車車道,罰款100元。6、逆行,罰款200元。7、違停車,罰款200元。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一)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20%以上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guī)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七)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八)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九)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50%以上的;(十)連續(xù)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第二節(jié) 機動車駕駛人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jīng)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fā)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第二十條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yè)(農業(yè)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相關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guī)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fā)還其機動車駕駛證。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第二十五條 全國實行統(tǒng)一的道路交通信號。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根據(jù)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第二十六條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第二十七條 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志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置警示標志。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第二十九條 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guī)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并根據(jù)交通需求及時調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現(xiàn)已經(jīng)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fā)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shù)厝嗣裾畧蟾妫⑻岢龇婪督煌ㄊ鹿省⑾[患的建議,當?shù)厝嗣裾畱敿皶r作出處理決定。第三十條 道路出現(xiàn)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yǎng)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修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現(xiàn)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置警示標志的,應當及時采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yǎng)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第三十一條 未經(jīng)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施工作業(yè)單位應當在經(jīng)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yè),并在距離施工作業(yè)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yè)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jīng)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復通行。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yè)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jiān)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10,交通法規(guī)有哪些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 交通事故 ,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jīng)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fā)展的需要,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規(guī) 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jù)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jīng)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zhí)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規(guī) 的宣傳,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規(guī) 。 機關、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jié)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 身份證 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 車輛購置 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 法規(guī) 規(guī)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發(fā)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fā)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并監(jiān)制。 第十條 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jīng)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jù)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yè)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jīng)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guī)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 (二)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機動車用作 抵押 的; (四)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 法規(guī) 的規(guī)定,根據(jù)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shù)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fā)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yǎng)。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jù)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guī)定不同的報廢標準。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 注銷登記 。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guī)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jiān)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guī)定,設置統(tǒng)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fā)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 交通事故 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shù)怯浀姆菣C動車,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shù)怯浀姆菣C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規(guī)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第二節(jié) 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jīng)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fā)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yè)(農業(yè)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規(guī) 、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規(guī) 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 管制 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規(guī) 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 法規(guī) 的規(guī)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規(guī) 的行為,除依法給予 行政處罰 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guī)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規(guī) 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fā)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規(guī) ,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全國實行統(tǒng)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根據(jù)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第二十六條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條 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志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第二十九條 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guī)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并根據(jù)交通需求及時調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現(xiàn)已經(jīng)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 交通事故 頻發(fā)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shù)厝嗣裾畧蟾妫⑻岢龇婪?交通事故 、消除隱患的建議,當?shù)厝嗣裾畱敿皶r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道路出現(xiàn)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yǎng)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修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現(xiàn)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置警示標志的,應當及時采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yǎng)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未經(jīng)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作業(yè)單位應當在經(jīng)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yè),并在距離施工作業(yè)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yè)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jīng)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復通行。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yè)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jiān)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yè)街區(qū)、居住區(qū)、大(中)型建筑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yī)院、養(yǎng)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guī)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guī)定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 根據(jù)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 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準許規(guī)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xiàn)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 重大交通事故 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 管制 。 第四十一條 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guī)定,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機動車通行規(guī)定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fā)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四)行經(jīng)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qū)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yōu)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jīng)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jīng)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 超載 ;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并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jīng)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shù),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guī)定載貨。 第五十條 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yè)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yè)人員的安全措施。

11,交通法規(guī)有哪些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jīng)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fā)展的需要,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jù)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jīng)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zhí)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 機關、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jié)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發(fā)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fā)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并監(jiān)制。 第十條 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jīng)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jù)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yè)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jīng)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guī)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 (二)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根據(jù)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shù)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fā)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yǎng)。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jù)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guī)定不同的報廢標準。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guī)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jiān)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guī)定,設置統(tǒng)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fā)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shù)怯浀姆菣C動車,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shù)怯浀姆菣C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規(guī)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第二節(jié) 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jīng)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fā)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yè)(農業(yè)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guī)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fā)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全國實行統(tǒng)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根據(jù)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第二十六條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條 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志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第二十九條 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guī)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并根據(jù)交通需求及時調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現(xiàn)已經(jīng)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fā)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shù)厝嗣裾畧蟾妫⑻岢龇婪督煌ㄊ鹿省⑾[患的建議,當?shù)厝嗣裾畱敿皶r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道路出現(xiàn)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yǎng)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修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現(xiàn)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置警示標志的,應當及時采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yǎng)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未經(jīng)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作業(yè)單位應當在經(jīng)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yè),并在距離施工作業(yè)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yè)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jīng)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復通行。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yè)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jiān)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yè)街區(qū)、居住區(qū)、大(中)型建筑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yī)院、養(yǎng)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guī)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guī)定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 根據(jù)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 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準許規(guī)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xiàn)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條 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guī)定,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機動車通行規(guī)定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fā)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四)行經(jīng)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qū)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yōu)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jīng)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jīng)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并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jīng)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shù),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guī)定載貨。 第五十條 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yè)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yè)人員的安全措施。

12,交通規(guī)則都有哪些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車輛,是指在道路上行駛的下列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一)機動車是各種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 (二)非機動車是指自行車\三輪車\人力車\畜力車\殘疾人專用車。 第七條 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yōu)先通行。 遇到本條例沒有規(guī)定的情況,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第十五條 車輛、行人必須遵守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規(guī)定。 第十六條 車輛和行人遇有燈光信號、交通標志或交通標線與交通警察的指揮不一致時,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載人,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裝載人數(shù); (二)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載。但大型貨運車在短途運輸時,車廂內可以附載押運或裝卸人員一至五人,并須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載高度超過車攔板時,貨物上不準乘人; (三)貨運汽車掛車、拖拉機掛車、半掛車、平板車、起重車、自動傾卸車、罐車不準載人。但拖拉機掛車和具有安全保險或乘車裝置的半掛車、平板車、起重車、自動傾卸車,經(jīng)車輛管理機關核準,可以附載押運或裝卸人員一至五人; (四)貨運汽車車廂內載人超過六人時,車輛和駕駛員須經(jīng)車輛管理機關核準,方準行駛; (五)機動車除駕駛室和車廂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準載人; (六)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后座不準附載不滿十二歲的兒童。輕便摩托車不準載人。 第六十三條 行人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須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二)橫過車行道,須走人行橫道。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遵守信號的規(guī)定;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注意車輛,不準追逐、猛跑;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通過,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有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的,須走人行過街或地道; (三)不準穿越、倚坐人行道、車行道和鐵路道口護欄; (四)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五)學齡前兒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須有成年人帶領。 (六)通過鐵路道口,須遵守本條例第四十四條(一)(二)(三)項的規(guī)定。 第六十四條 列隊通過道路時,每橫列不準超過二人。兒童的隊列須在人行道上行進,成年人的隊列可以緊靠車行道右邊行進。 列隊橫過車行道時,須從人行橫道迅速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通過;長列隊伍在必要時,可以暫時中斷通過。 第六十五條 乘車人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須在站臺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待車停穩(wěn)后,先下后上; (二)不準在車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車; (三)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出租汽車和長途汽車; (四)機動車行駛中,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準跳車; (五)乘坐貨運機動車時,不準站立,不準坐在車廂欄板上。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xiàn)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 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xiàn)場,恢復交通,自行協(xié)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xiàn)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xiàn)場再進行協(xié)商處理。 第七十一條 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現(xiàn)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xiàn)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xiàn)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jù);因收集證據(jù)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yè)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形成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shù)臓幾h,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十五條 醫(y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jīng)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fā)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六章 執(zhí)法監(jiān)督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進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業(yè)務培訓、考核。交通警察經(jīng)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zhí)行職務。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依據(jù)法定的職權和程序,簡化辦事手續(xù),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條 交通警察執(zhí)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guī)范。 第八十一條 依照本法發(fā)放牌證等收取工本費,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并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以及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三條 交通警察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 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執(zhí)法活動,應當接受行政監(jiān)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 公安機關督察部門應當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和遵守紀律的情況依法進行監(jiān)督。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執(zhí)法活動進行監(jiān)督。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zhí)行職務,必須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jiān)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嚴格執(zhí)法以及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jù)職責及時查處。 第八十六條 任何單位不得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jīng)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fā)展的需要,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jù)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jīng)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zhí)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 機關、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jié)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發(fā)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fā)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并監(jiān)制。 第十條 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jīng)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jù)機動車國家 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yè)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jīng)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guī)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 機動車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 (二) 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 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 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根據(jù)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shù)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fā)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yǎng)。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jù)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guī)定不同的報廢標準。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guī)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jiān)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guī)定,設置統(tǒng)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fā)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shù)怯浀姆菣C動車,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shù)怯浀姆菣C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規(guī)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第二節(jié) 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jīng)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fā)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jīng)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fā)展的需要,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jù)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jīng)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zhí)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 機關、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jié)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發(fā)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fā)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并監(jiān)制。 第十條 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jīng)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jù)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yè)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jīng)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guī)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 (二)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根據(jù)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shù)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fā)給檢驗合格標志。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yǎng)。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jù)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guī)定不同的報廢標準。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guī)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jiān)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guī)定,設置統(tǒng)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fā)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shù)怯浀姆菣C動車,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shù)怯浀姆菣C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規(guī)定。
1、闖紅燈,記6分。 2、酒駕,扣12分。根據(jù)駕駛車輛和是否出事故等情況,做出5年內不得再申領駕照、10年內不得再申領駕照、終身不的申領駕照處罰。 3、不系安全帶,記2分。 4、副駕駛不系安全帶的,5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 5、行駛途中撥打手機,記2分。 6、有意遮擋號牌,記12分,頂額處罰。 7、超速駕駛,根據(jù)超速車輛、行駛道路、超速50%、超速20%等具體情況,分別記12分、6分、3分(詳解下面具體扣分規(guī)定)。 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guī)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七)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八)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九)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50%以上的; (十)連續(xù)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十一)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一)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20%以上的; (四)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未達20%的; (五)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 (六)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guī)定載客的; (七)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八)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九)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guī)定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明顯標志的; (十一)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十三)連續(xù)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十四)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guī)定避讓校車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未達20%的; (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未達20%的; (三)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guī)定最低時速的; (五)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guī)定車道行駛的;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jīng)人行橫道,不按規(guī)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 標線指示的; (九)駕駛機動車不按規(guī)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違反規(guī)定牽引掛車的;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fā)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guī)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四、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2分: (一)駕駛機動車行經(jīng)交叉路口不按規(guī)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三)駕駛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guī)定系安全帶的; (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不按照規(guī)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 (七)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guī)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jīng)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的; (八)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guī)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的; (九)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的; (十)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一)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fā)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的。 五、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一)駕駛機動車不按規(guī)定使用燈光的;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guī)定會車的; (三)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guī)定的; (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文章TAG:道路交通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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