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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第二胎有產假,二胎有產假嗎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6-08 05:20:58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1,二胎有產假嗎

百度了以下,前人的答案如下,不知能否解決你的疑問! (關鍵一點,有無準生證)1,如果你生育二胎是合法的,那么當然享受90天的有薪產假。2,如果你生于二胎是違法的,那么不能享受相應的產假。不能上班的,只能請病假了3,單位如果給你工資,那么與正常上班的工資是一樣的,如果不給的話,那么你只能請病假,病假期間工資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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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新二胎產假128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生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也就是說,女方共能享受生育假128天。并且,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職工產假待遇受損,其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該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部門提出申訴。 一、上海市二胎產假多久? 上海二胎產假國家規定128天。《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雙方合計子女數只有一個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不需要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 根據最新的《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上海原先規定的晚育假為30天,即晚育婦女在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的基礎上,增加晚育假30天。考慮到上海大部分女性初育時已超過國家規定的晚育年齡,為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權利,將原《條例》規定的晚育假調整為生育假,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生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也就是說,女方共能享受生育假128天。并且,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二、女職工產假權益受損如何維權? 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權利受到侵害時,女職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向企業主管部門或勞動監察部門申訴。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該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應該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之內。 3、對勞動行政部門處理決定或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三、職工在產假期間有哪些待遇? 1、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2、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3、產假,生育津貼。 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 綜上所述,產假是女職工享有的正當勞動保障待遇,各地執行的標準不同。上海市在國家標準上延長30天,也就是女職工生育孩子可以享受最長128天產假,生二胎也不例外。另外,上海市規定全面二胎政策后,職工生育孩子不用再去辦準生證,這樣給雙方節約精力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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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產假期為98天,其中產前可休息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十天。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綜上可立式為:國家規定的產假98天+上海市規定的30天=產假128天。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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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觀:生二胎休產假沒有特殊規定,與第一胎一樣。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法律客觀: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2011年11月2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全文公布《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擬將產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產醫療費用由單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并規范了相關待遇。根據國家和上海市地方的相關產假法律法規,生育第二胎產假規定內容如下:1、生育二胎需要符合一定的實體和程序要件,依法取得再生育證明之后即為計劃內生育。除計劃外生育和非婚生育外,無論第幾胎,只要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均可依法享受相應的產假等福利待遇。2、二胎產假的長短不管是一胎還是二胎,單胎順產為90天,難產或多胞胎各相應增加15天。《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育是指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時,年滿二十四周歲。從上述規定來看,生育二胎不是晚育,晚育假三十天和其配偶的晚育護理假三天無法享受。當然,如果單位能多給你30天晚育假,那就更好了。如果單位批準的話,你還可以申請兩個半月的產前假,產前假期間的工資收入不得低于以前月工資性收入的80%。3、產假期間的待遇產假期間,依法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當月繳費基數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如果本人工資標準高于社會保險支付標準的,超出部分,仍應由用人單位補足。生育第二胎產假規定相關法律法規1、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第三十三條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第二十三條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第二十四條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初次結婚為晚婚。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初次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時,年滿二十四周歲的,為晚育。第三十九條依法生育子女的婦女,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第二十五條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二)生育的第一個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三)一方經有關部門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影響勞動,生活不能自理的;(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條件的;(五)一方為從事出海捕撈連續五年以上的漁民,現仍從事出海捕撈的;(六)一方為本市農業戶口且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七)女方為本市農業戶口,無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個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戶贍養老人的。婚前一方或者雙方生育過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過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二)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三)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一方為本市農業戶口且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四)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除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外,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歲前被收養,養父母無其他子女的,可以視為本條所稱的獨生子女。第二十六條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經本市二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患有不孕癥的夫妻,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懷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個子女。從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遷入本市的少數民族公民,遷入前取得原戶籍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再生育一個子女證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個子女。第二十七條一方為本市戶籍,另一方為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可以選擇適用本條例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向女方戶籍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再生育申請表,并提供本條例規定的材料。(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再生育申請表及本條例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受理意見,并將受理意見及全部申請材料報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三)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送的受理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再生育告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選擇適用本條例規定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向本市一方戶籍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第三十條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一)身份證明;(二)戶籍證明;(三)婚姻狀況證明;(四)已有子女狀況的聲明。屬于下列情形的,還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一)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二款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提供相關部門的鑒定材料或者診斷證明材料。(二)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應當提供《革命傷殘軍人證》。(三)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應當提供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從事出海捕撈有關證明。(四)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提供收養證明。(五)依據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提供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2、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正)第二十一條各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保障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其原工資性收入;按有關規定享受的產前假、哺乳假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其原工資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調整工資時,產前假、產假、哺乳假視作正常出勤。女職工享受前款規定的產假、哺乳假后立即上班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其相應的工作崗位。3、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雙方達到雙方享受,一方達到一方享受。晚婚假應當在婚假后連續使用。符合晚育年齡的夫妻,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男方給予假期三天。享受三天假期的男方必須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過孩子的再婚者。女方十五天假期應當在規定的產假后連續使用。男方三天假期應當在女方產假期間使用。本條規定的假期期間的工資、獎金照發,其獎金額由享受者所在單位自行規定。第四十一條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除符合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外,凡年齡不滿三十周歲的育齡婦女,其生育間隔應當為四年,每提前一年征收計劃外生育費一千元,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4、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后休息七十五天。(二)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三)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三十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四十五天。第十八條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的工資照發。按本規定享受的產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單位增加工資時,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產前假、產假、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5、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2004年修正本)略6、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對于不按計劃生育的,要給予適當的經濟限制。國家干部和職工,城鎮居民,計劃外生第二胎的,要取消其按合理生育所享受的醫藥、福利等待遇,還可視情況扣發一定比例的工資,或不得享受困難補助、托幼補助。7、勞動部工資局復女職工非婚生育時是否享受勞保待遇問題女職工非婚生育時,不能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養的時間不應發給工資。對于生活有困難的,可以由企業行政方面酌情給予補助。8、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動部)第五條女職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第六條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女職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女職工產假期滿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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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計生政策是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位子女。 夫妻生育二孩子女的,不需要辦理審批手續和準生證,實行免費登記服務制度,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夫妻,男方享有護理假20天,護理假視為出勤。 參考資料: 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并且頒布實施的《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第十四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第十六條 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后,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及時提供生育服務。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個月內辦理生育服務登記,盡早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一條 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二十天。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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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和上海市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生育第二胎產假規定內容如下: 1、生育二胎需要符合一定的實體和程序要件,依法取得再生育證明之后即為計劃內生育。除計劃外生育和非婚生育外,無論第幾胎,只要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均可依法享受相應的產假等福利待遇。 2、二胎產假的長短 不管是一胎還是二胎,單胎順產為90天,難產或多胞胎各相應增加15天。《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育是指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時,年滿二十四周歲。從上述規定來看,生育二胎不是晚育,晚育假三十天和其配偶的晚育護理假三天無法享受。當然,如果單位能多給你30天晚育假,那就更好了。如果單位批準的話,你還可以申請兩個半月的產前假,產前假期間的工資收入不得低于以前月工資性收入的80%。 3、產假期間的待遇 產假期間,依法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當月繳費基數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如果本人工資標準高于社會保險支付標準的,超出部分,仍應由用人單位補足。 附:生育第二胎產假規定相關法律法規 1、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 第三十三條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第二十四條 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初次結婚為晚婚。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初次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時,年滿二十四周歲的,為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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