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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育條例,上海計劃生育政策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6-25 12:03:00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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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計劃生育政策

再婚夫妻,若前一段婚姻有過生育史的,將不能做再生育審批,與獨生子女無關。若超生進行征收,那么是按照你們你們實際年收入的的3倍征收,并會向你們單位通報,你們單位如果有評文明單位之類的就一票否決沒有了,至于你們單位對你們的處罰就要看個別單位了。
樓主,你參考 上海計劃生育條例中的一條;----對無計劃生育第二胎的夫妻,各按前一年所在地區勞動者平均年經濟收入的三倍征收計劃外生育費,但對前一年實際年經濟總收入高于所在地區勞動者平均年經濟總收入的,各按其實際年經濟收入的三倍征收計劃外生育費。對無計劃生育第三胎及三胎以上的夫妻,按上述原則以四至六倍征收計劃外生育費。計劃外生育費繳納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第一年繳納額不低于計劃外生育費總數的百分之四十。對超過三年仍未繳納的部分,可以按日加收千分之零點五的滯納金;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婚前一方或者雙方生育過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三)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一方為本市農業戶口且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不符合的話,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會撫養費外,給予以下處理:(一)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藥費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和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二)持有《光榮證》的,應退回《光榮證》,終止憑證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所享受的獎勵; (三)系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系其他人員的,所在單位可以給予紀律處分;上海市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若干規定第六條 生育第二個子女不符合規定的,按下列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系城鎮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統計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實際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統計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實際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上海計劃生育政策

2,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推行計劃生育,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調節人口發展,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推行和鼓勵晚婚、晚育、少生、優生。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和義務。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三條 推行計劃生育以宣傳教育為主,經濟和行政措施為輔。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轄區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第五條 市和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是本轄區內計劃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衛生、民政、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都應當配合計劃生育委員會做好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第六條 市計劃生育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并擬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二)負責本市人口預測和人口統計,擬定本市人口發展規劃和計劃生育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四)組織計劃生育干部的培訓;  (五)組織、管理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工作;  (六)負責計劃生育經費和避孕藥具的管理。第七條 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市人口發展規劃和計劃生育年度計劃,擬定本轄區內人口發展規劃和計劃生育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本轄區內基層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培訓;  (四)負責本轄區內計劃生育統計及計劃生育經費和避孕藥具的管理。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設立計劃生育助理;街道辦事處配備計劃生育專職干部。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有負責管理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  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負有做好本系統、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的責任。第三章 生育調節第九條 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的初婚為晚婚;女年滿二十四周歲的初育為晚育。第十條 推行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禁止無計劃生育。第十一條 曾患不育癥的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后懷孕的,可以生育一個孩子。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一)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回國定居不滿六年的;  (四)從外地遷入本市的少數民族公民,遷入前取得當地縣以上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證明,并已懷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合計只有一個孩子的。第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外,農業人口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一)夫妻一方因殘疾而影響勞動,生活不能自理,或者為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的;  (二)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為從事出海捕撈連續五年以上的漁民,現仍出海捕撈的;  (四)男方到有女無兒戶結婚落戶,并贍養老人,且女方的姐妹均只生育一個孩子的。第十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條規定外,有特殊情況需要生育第二個孩子的,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第十五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條規定的夫妻,其戶口不在同一地區的,以女方常住戶口為準。  符合本條例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條規定的夫妻,要求生育孩子的,必須由夫妻雙方提出申請,經區或者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有異議的,可提請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復議。第十六條 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除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第(四)項規定外,其生育間隔時間均應當在四年以上,否則按無計劃生育處理。第四章 優生和節育第十七條 推行優生、優育。開展遺傳咨詢,實行婚前健康檢查制度。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和其他疾病的,應當終止妊娠或者接受絕育手術。

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

3,有關婚假及產假

真系飽死人呀,人結婚你結婚,人做準爸爸,你做準爸爸,做得特別煩心過人。有邊間企業會同你講呢的勞動法中的產假婚假。只有請假可講,并且是無薪那種。
以上都不是私企的假期.如果是私企,根本不可能得到的假期.婚假,給個三天就不錯了,產假,最多的一個月,不然,回家去吧.
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任何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均享有產假,假期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   除了國家統一規定的產假外,各地一般都規定了獎勵產假,各地獎勵產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如《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女職工生育,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周歲后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增加產3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婚假3天 晚婚10天 產假90天(特殊情況增假15天)
產假規定,可參考:產假-名詞解釋 阿邦網 http://careerplanning.abang.com/od/ldwq/g/chanjia.htm 有相關國家法規的鏈接
看一下勞動法吧
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歲)增加10天。員工結婚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不包括公休日。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

有關婚假及產假

4,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促進人口合理分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宣傳教育,依靠科學技術進步,完善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四條 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民政、統計、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相關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第五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人口學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公民都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計劃生育工作,并應當配備相應的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第七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作為本市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對在本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人口綜合管理第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編制人口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十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開展人口總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結構、人口遷移等人口發展趨勢的中、長期預測,為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綜合調控決策提供依據。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中、長期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市和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對區、縣人民政府,區、縣人民政府對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下達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年度目標和責任,并對執行情況進行考評和獎懲。 各級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相關責任,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年度目標。第十三條 戶籍所在地與現居住地不一致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資源、環境的承載能力,確定人口發展規模,調控常住人口總量。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生育調節政策,穩定低生育水平;建立常住人口流入流出調控機制,合理控制人口機械增長。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時,應當控制中心城人口規模,引導城鄉人口合理分布。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編制和實施產業、住宅、交通、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等專業規劃時,應當與區域人口發展規劃相適應。第十六條 本市制定、實施的生育調節、人口遷移、人口流動等制度和措施,應當有利于優化人口年齡結構,緩解人口老齡化。第十七條 各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母嬰保健工作,降低嬰兒死亡率和出生缺陷發生率,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本市提倡公民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和孕產期檢查。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利于公民自愿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和孕產期檢查的措施。 醫療保健機構在為公民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和孕產期檢查時,應當提供規范、優質的服務,并為當事人保守秘密。醫師和助產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預防和減少產傷。

5,上海孕期單位放產假多長時間

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  (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授乳時間哺乳假:  女職工生育后.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  注:產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數計算,包括法定節假日。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歸納一下,這些假期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必須享受的假期,單位無權剝奪,另一類是如工作許可、單位同意,可以請的假。  一、必須享受的假  產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假: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周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許可,單位同意,可以請的假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相關假期的待遇規定  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二、產前假,工資按照八成發  三、產假領生育生活津貼  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權利受到侵害時,女職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是向企業主管部門或勞動監察部門申訴。(《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有權向所在單位 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該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應該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之內。  三是對勞動行政部門處理決定或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補充一點:   產假90天是包括雙休日和國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雙休日,但不包括國定假日的[編輯本段]新勞動法規定的產假相關條款  5.4.1 產檢假  · 懷孕第1—6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確認,申請生育指標,以及生產培訓等。  · 懷孕第6和第7個月,每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  · 懷孕第8個月,可享受2天假期。  · 懷孕9個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5.4.2 產假  · 女員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包括15天的預產假。已婚婦女23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 產假需提供的證件  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和獨生子女證(產婦在子女出生后4個月內辦理獨生子女證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5天產假。)
正常假期90天,晚婚晚育加30天,如果剖腹產,加15天
女:23歲 男:25歲 女方:產假90天,晚育加30天,剖腹加15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子證又加15天,總共150天 男方:7天 薪水按照基本工資算,獎金沒有。
正常假期90天,如果剖腹產,105天
產假: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 (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三十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 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時,年滿二十四周歲的,為晚育。(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 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基礎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并連續使用,晚育護理假 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使用。晚育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晚育護理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晚婚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 順延。(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第二條) 產前假: 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二條) 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三條)休假條例都在這,你自己對比一下,能休哪些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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