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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護士行政責任,上海護士編制怎么解決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20 15:42:42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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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護士編制怎么解決

你如果是正式工,就有編制,否則的話就沒有。
送禮。

上海護士編制怎么解決

2,護士延續注冊提交了行政機關沒有審核誰的責任

最好還是去延續注冊。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為5年。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原注冊部門申請延續注冊。 護士申請延續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延續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不明白啊 = =!

護士延續注冊提交了行政機關沒有審核誰的責任

3,上海護理是什么級別的期刊

就是一個普通省級的護理期刊,比較一般,如果沒有關系你還中不了!建議不要投!國內護理類總共也就23種期刊。只有3個國家級核心期刊,10個普通國家級期刊,其它都是省級期刊。
上海護理科技核心[2012],復合影響因子:0.425擴刊版影響因子:0.805
《護理實踐與研究》是省級護理專刊,是由河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管、河北省兒童醫院主辦的護理學術綜合性期刊。國內統一刊號:cn 13-1352/r,國際標準刊號:issn 1672-9676,國內外公開發行。期刊信息 刊名:護理實踐與研究nursing practice and research  主辦:河北省兒童醫院  周期:月刊  出版地:河北省石家莊市  語種:中文;  issn:1672-9676  cn:13-1352/r  郵發代號:18-112  創刊時間:2004期刊欄目設有護理論著、臨床研究、綜述與講座、專科護理、調查研究、護理管理、護理教育、基礎護理、心理衛生、中醫護理、門診護理、社區護理、康復護理、護理與法律、個案報道等欄目,是廣大護理工作者獲得前沿信息、學習和交流的園地。

上海護理是什么級別的期刊

4,解讀新護士條例你認為增加了那些對護理工作者有益的內容和責任

護士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護士執業,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取工資報酬、享受福利待遇、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克扣護士工資,降低或者取消護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條 護士執業,有獲得與其所從事的護理工作相適應的衛生防護、醫療保健服務的權利。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職業健康監護的權利;患職業病的,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四條 護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與本人業務能力和學術水平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權利;有參加專業培訓、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參加行業協會和專業學術團體的權利。 第十五條 護士有獲得疾病診療、護理相關信息的權利和其他與履行護理職責相關的權利,可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護士執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 第十七條 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應當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應當先行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 護士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應當及時向開具醫囑的醫師提出;必要時,應當向該醫師所在科室的負責人或者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服務管理的人員報告。 第十八條 護士應當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第十九條 護士有義務參與公共衛生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護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zhengfu衛生主管部門或者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的安排,參加醫療救護。

5,什么是醫療事故的行政責任如何承擔醫療事故

我是來自泰州的一名年輕的母親。我的孩子前些天在我們當地的泰州市人民醫院就診,當時醫生根據孩子的情況開了藥當中有頭孢,回家后第二天孩子就出現嚴重的皮膚過敏(臉部浮腫、整個脖子上出現白色小水泡),后我們找院方,他們說要是他們的責任他們會管的。于是我們就在醫院皮膚科掛了3天水,當時醫生他不敢確診,只是說化驗沒出來,就不知道怎么確診,先掛水。但是孩子的情況是一天比一天嚴重,最后一天已經出現皮膚感染的情況(眼睛發炎、脖子上出現皮膚大面積脫落、臉部紅腫,皮膚一碰就掉),當時醫生建議我們住院由于沒有病床,我們也擔心孩子,就把孩子轉院到了上海新華醫院,到了上海后新華醫院就確診是燙傷型4s綜合癥,而且醫生說在泰州掛的水都有問題,都是會使孩子病情加重的藥,所以我就是想咨詢下這樣我們找院方勝算大嗎?會得到哪些賠償?但是聽很多人講人民醫院是我們當地的權威機構,一般像這種事都是吧責任推的一干二凈。 最佳答案 保存好泰州市人民醫院就診病歷、診療記錄、藥費清單和所有檢查單據,如果沒有到該院醫務科復印,醫生說化驗沒出來,但是有化驗的繳費單據吧,這些都是證據,可以憑此單據去醫務科要求復印化驗的單據。找過院方,盡量回憶能找到當時的有關證據,訴訟需要有證據,另外,建議不要先在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因醫院和醫學會同屬衛生部門,一般很難在醫學會作出公正的結論。如果訴訟,建議以人身損害賠償起訴,一是可以賠償額度高些,二是可以申請法定的司法機構作醫療糾紛鑒定以及致傷物和致傷方式推斷等鑒定。 只要有泰州掛的水的具體藥物名稱和醫藥費繳費清單,這個醫院是不可能退的一干二凈的,關鍵是要有證據,當然訴訟是要有信心,準備好打持久戰,為了孩子,先抓緊治療并收集證據,希望能有所幫助。 附有關法律法規:《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試行)》 第五條“法醫臨床鑒定:運用法醫臨床學的理論和技術,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鑒定和評定。其主要內容包括:人身損傷程度鑒定、損傷與疾病關系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評定、勞動能力評定、活體年齡鑒定、性功能鑒定、醫療糾紛鑒定、詐病(傷)及造作病(傷)鑒定、致傷物和致傷方式推斷等。
醫療機構的行政責任是什么?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首先,醫療機構承擔行政責任的前提是構成醫療事故。所謂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其次,醫療事故行政責任的執法主體是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的處罰方式包括三種:警告、責令限期停業整頓、吊銷執業許可證。其中,警告是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采取的一種既有教育性質又有強制性質的輕微的行政處罰方式;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比警告嚴厲,主要適用于規章制度不健全、內部管理混亂的醫療機構;吊銷執業許可證則是對醫療機構采取的最嚴厲的處罰措施,適用于拒不進行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經過整頓仍達不到要求的醫療機構。再次,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對醫療機構給予不同的處罰措施。關于醫療事故等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將醫療事故分為四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關于醫療事故情節,依據情節輕重分為以下兩類:(一)情節輕微,指醫療機構對醫療事故的發生雖有過失但不嚴重,或沒有造成嚴重的后果。具體分三種情形:(1)沒有造成人員傷亡;(2)構成四級醫療事故;(3)構成三級醫療事故且醫務人員的過錯程度較低。(二)情節嚴重,指醫療機構對醫療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過失或造成嚴重后果。具體分兩種情形:(1)構成二級醫療事故且醫務人員的過錯程度較低;(2)構成三級醫療事故且醫務人員過錯程度高。因此,對于醫療事故等級低、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而對于醫療事故等級高,情節嚴重的,給予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執業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6,護士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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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見護士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護士管理,提高護理質量,保障醫療和護理安全,保護護士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護士系指按本辦法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并經過注冊的護理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發展護理事業,促進護理學科的發展,加強護士隊伍建設,重視和發揮護士在醫療、預防、保健和康復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條 護士的執業權利受法律保護。護士的勞動受全社會的尊重。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護士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凡申請護士執業者必須通過衛生部統一執業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第七條 獲得高等醫學院校護理專業專科以上畢業文憑者,以及獲得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免考資格的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文憑者,可以免于護士執業考試。   獲得其他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文憑者,可以申請護士執業考試。   第八條 護士執業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第九條 護士執業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及護士執業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由衛生部監制。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二條 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者,方可申請護士執業注冊。   第十三條 護士注冊機關為執業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 申請首次護士注冊必須填寫《護士注冊申請表》,繳納注冊費,并向注冊機關繳驗: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二)身份證明;   (三)健康檢查證明;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證明。   第十五條 注冊機關在受理注冊申請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審核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者。   第十六條 護士注冊的有效期為二年。   護士連續注冊,在前一注冊期滿前六十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進行個人或集體校驗注冊。   第十七條 中斷注冊五年以上者,必須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參加臨床實踐三個月,并向注冊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方可辦理再次注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服刑期間;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執行護理業務;  (三)違反本辦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冊;  (四)其他不宜從事護士工作的。   第四章 執 業  第十九條 未經護士執業注冊者不得從事護士工作。護理專業在校生或畢業生進行專業實習,以及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進行臨床實踐的,必須按照衛生部的有關規定在護士的指導下進行。   第二十條 護理員只能在護士的指導下從事臨床生活護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護士在執業中應當正確執行醫囑,觀察病人的身心狀態,對病人進行科學的護理。遇緊急情況應及時通知醫生并配合搶救,醫生不在場時,護士應當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護士有承擔預防保健工作、宣傳防病治病知識、進行康復指導、開展健康教育、提供衛生咨詢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護士執業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醫療護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   第二十四條 護士在執業中得悉就醫者的隱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群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護士必須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參加醫療救護和預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條 護士依法履行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護士執業注冊從事護士工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第二十八條 非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繳銷。   第二十九條 護士執業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注冊直至取消其注冊。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非法阻撓護士依法執業或侵犯護士人身權利的,由護士所在單位提請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注冊直至取消其注冊。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護士以上技術職稱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合格,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并準許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護士執業注冊。   本辦法實施前從事護士工作但未取得護士職稱者的執業證書頒發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當事人實際水平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四條 境外人員申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護士工作的,必須依本辦法的規定通過執業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并辦理注冊。   第三十五條 護士申請開業及成立護理服務機構,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比照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批。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在衛生部。

7,護士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請參見護士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護士管理,提高護理質量,保障醫療和護理安全,保護護士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護士系指按本辦法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并經過注冊的護理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發展護理事業,促進護理學科的發展,加強護士隊伍建設,重視和發揮護士在醫療、預防、保健和康復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條 護士的執業權利受法律保護。護士的勞動受全社會的尊重。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護士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凡申請護士執業者必須通過衛生部統一執業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第七條 獲得高等醫學院校護理專業專科以上畢業文憑者,以及獲得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免考資格的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文憑者,可以免于護士執業考試。   獲得其他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文憑者,可以申請護士執業考試。   第八條 護士執業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第九條 護士執業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及護士執業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由衛生部監制。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二條 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者,方可申請護士執業注冊。   第十三條 護士注冊機關為執業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 申請首次護士注冊必須填寫《護士注冊申請表》,繳納注冊費,并向注冊機關繳驗: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二)身份證明;   (三)健康檢查證明;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證明。   第十五條 注冊機關在受理注冊申請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審核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者。   第十六條 護士注冊的有效期為二年。   護士連續注冊,在前一注冊期滿前六十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進行個人或集體校驗注冊。   第十七條 中斷注冊五年以上者,必須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參加臨床實踐三個月,并向注冊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方可辦理再次注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服刑期間;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執行護理業務;  (三)違反本辦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冊;  (四)其他不宜從事護士工作的。   第四章 執 業  第十九條 未經護士執業注冊者不得從事護士工作。護理專業在校生或畢業生進行專業實習,以及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進行臨床實踐的,必須按照衛生部的有關規定在護士的指導下進行。   第二十條 護理員只能在護士的指導下從事臨床生活護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護士在執業中應當正確執行醫囑,觀察病人的身心狀態,對病人進行科學的護理。遇緊急情況應及時通知醫生并配合搶救,醫生不在場時,護士應當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護士有承擔預防保健工作、宣傳防病治病知識、進行康復指導、開展健康教育、提供衛生咨詢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護士執業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醫療護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   第二十四條 護士在執業中得悉就醫者的隱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群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護士必須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參加醫療救護和預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條 護士依法履行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護士執業注冊從事護士工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第二十八條 非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繳銷。   第二十九條 護士執業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注冊直至取消其注冊。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非法阻撓護士依法執業或侵犯護士人身權利的,由護士所在單位提請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注冊直至取消其注冊。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護士以上技術職稱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合格,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并準許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護士執業注冊。   本辦法實施前從事護士工作但未取得護士職稱者的執業證書頒發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當事人實際水平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四條 境外人員申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護士工作的,必須依本辦法的規定通過執業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并辦理注冊。   第三十五條 護士申請開業及成立護理服務機構,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比照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批。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在衛生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護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  (一)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醫師的;  (二)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提出或者報告的;  (三)泄露患者隱私的;  (四)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不服從安排參加醫療救護的。  護士在執業活動中造成醫療事故的,依照醫療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護士被吊銷執業證書的,自執業證書被吊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執業注冊。望采納 ...
請明確護士的何種行為?才好回答你關于責任的界定
處理及執行醫囑醫囑是護士對病人實施治療及護理的法律依據。在執行醫囑時,護士應熟知各項醫療護理常規、各種藥物的作用、副作用及使用方法.當護士接到醫囑,經仔細核對,確信無誤時,就應準確及時、不折不扣地加以執行,否則就成為引發醫療糾紛的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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