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和聯系方式;立案理由辭職申請;表示獲得批準的意向;本人愿意配合單位完成工作交接;以及申請人的簽名和日期。
辭職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和聯系方式;立案理由辭職申請;表示獲得批準的意向;本人愿意配合單位完成工作交接;以及申請人的簽名和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住所;(2)題材;(3)數量;(4)質量;(五)價格或者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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