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管轄的約定與專屬-1/相沖突,則以專屬-1/的約定為準,不得違背/,具有排他性管轄,因為它不僅排除了一般地區管轄、特殊地區管轄,還排除了訴訟當事人協議選擇其他法院管轄,它與一般區域管轄和特殊區域管轄的關系是法律規定的訴訟都適用專屬-1/,專屬管轄指法律明確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訴訟管轄。
法律分析:如管轄的約定與專屬-1/相沖突,則以專屬-1/的約定為準,不得違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認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九條高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地區有較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應由該法院審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管轄。同一訴訟中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各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專屬管轄指法律明確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訴訟管轄。具有排他性管轄,因為它不僅排除了一般地區管轄、特殊地區管轄,還排除了訴訟當事人協議選擇其他法院管轄。它與一般區域管轄和特殊區域管轄的關系是法律規定的訴訟都適用專屬-1/。在我國,專屬 管轄只適用于以下三種情況:一、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管轄。二、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管轄。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管轄
專屬管轄適用案件類型:1。因房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管轄;2.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管轄;3.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管轄。4.屬于中國人民法院管轄的涉外民事案件專屬-1/如下: (一)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合同糾紛;(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在中國境內履行的合同糾紛;(三)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的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訂)第二百六十六條-0 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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