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工分包人屬于實際施工方,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作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拖欠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數額后,在未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范圍內,判決發包人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區別:1。
法律分析: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項目承包商,總承包商有權拒絕或采納建設單位推薦的分包單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九條是指建設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不適宜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第二十條建筑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并提供包含主要技術要求、主要合同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程序的招標文件。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后,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投標進行評審和比較,在具有相應資質的投標人中確定中標人。第二十一條建設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并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發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區別:1。發包方是指具有工程發包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發包方以及取得發包方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業主有時被稱為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主和項目法人。2.承包人是指被發包人接受并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人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承包商有時被稱為承包商、建筑企業(建筑法)和建造商(合同法)。3.分包人指合同中從承包人處承包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分包人,一般指在非主體、非關鍵工程施工或勞務作業方面承接工程的當事人。
3、勞務 分包人是否屬于實際施工人法律分析:人工分包人屬于實際施工方。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發包人可以總承包人、分包、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實際施工人以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作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拖欠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數額后,在未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范圍內,判決發包人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