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裝電梯有侵害他人的利益行為發生;2、在磚混結構加裝電梯是有制造安全隱患的行為發生的;3、加裝電梯是單方訴求毀約的行為。加裝電梯的表述超越了步梯房的表述規定,加裝電梯不在步梯房協商的范圍,想加裝電梯除非都同意,有一戶不同意就不得安裝,因為任何人不得改變商品房原來的結構,本來2樓3樓就比頂樓的房價高出一倍,現在突然加裝電梯影響底層的采光,以及電梯運行的噪音。
1、老舊小區加裝電梯公示期滿有業主突然反悔,怎么辦?
我認為、運用民典278條是有范圍的、這個范圍的有關條款表決事項都是基于兩點的:一、表決的事項不得違法!1、加裝電梯有侵害他人的利益行為發生;2、在磚混結構加裝電梯是有制造安全隱患的行為發生的;3、加裝電梯是單方訴求毀約的行為。這3點是有具備違法行為的客觀條件于主管條件的,二、所表決內容不得超越合約內容、超越內容規定即為違約;1、加裝電梯超越了步梯房的屬性是違約行為。
2、加裝電梯的表述超越了步梯房的表述規定,3、加裝電梯不在步梯房協商的范圍。這3點都是步梯房契約沒有的東西、超越了步梯房房的界定范疇!所以加裝電梯是違規違法的行為!用民典278條去商議違規違法的東西不覺得可笑嗎?加裝電梯是單方撕毀合約行為、不要一味的枉顧事實忽視他人利益、這不是一個社會應提倡的風氣!在商品步梯房加裝電梯必須是百分之百的業主協商同意,
否則就是無事找事、蓄意或惡意的破壞契約誠信、破壞既有住房價值秩序、制造鄰里矛盾、制造房屋安全隱患的行為!一個網友說的好:買房子其實就是一個契約,買下房子就意味著你對這個房子的認可包括他的缺點和優點,現在加梯者要打破這個契約就要賠錢,只有出錢(賠償)來解決、求得他們不反對才是正解,如果出錢(賠償)也解決不了問題,就應該主動放棄,乃至退出這個契約(搬走),任何原因(人老了,沒錢了)都不應該成為打破契約的合法理由。
我認為、蓄意甚至惡意去打破契約精神、是敗壞社會風氣的行為!簡單說下哈爾濱地區與南方的區別1電梯主控板在低溫下,穩定性會受到嚴重影響,容易使程序混亂,就是電梯上下,啟動,停止可能混亂,2電梯和汽車一樣性質,冬季機械磨損非常嚴重,故障率很高,維修費用和維修保養時間會很多。3路面熱脹冷縮,會造成電梯和樓體沉降不一致,會形成對樓體的側拉力!長期會嚴重影響樓房安全!后患無窮?。±铣菂^物業混亂不堪,沒人管理,按電梯這個積極,這里面利潤不?。。?!堅決反對舊樓按電梯!,
2、鄭州一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樓上樓下業主打起官司,法院怎么判?
想加裝電梯除非都同意,有一戶不同意就不得安裝,因為任何人不得改變商品房原來的結構,本來2樓3樓就比頂樓的房價高出一倍,現在突然加裝電梯影響底層的采光,以及電梯運行的噪音。樓體的載重超負荷也是重大安全隱患,頂樓的住戶,你們買房時就應該預料到沒電梯的不方便,如果想擁有電梯房可以置換,而不是強行加裝電梯危害底層,埋下安全隱患。
3、加裝電梯投用,“懸空”老人開心,目前鄭州老舊小區加梯工程還存在哪些難點?
不反某些人對老舊小區多層住房加裝電梯是所謂“懸空”老人開心的認識觀,但是加梯首先要明白一個問題:商品多層住房是大家自愿共同用“真金白銀”組建起來的一種住房秩序,不能因為你老了、不方便就可以找個理由隨意(甚至蓄意)來打破這種以步梯房方式建立起來的公共管理秩序,這樣做是破壞公序良俗的行為,是助長不良社會風氣的行為,不誠信的行為!其次要明白:在商品多層住房加梯不要枉顧了三個法律事實及以步梯房方式建立的物業管理秩序的法律事實,
一是步梯房是依法建造的法律事實;二是商品多層住房是依法登記確權的法律事實;三是商品多層住房是業主依法自愿用“真金白銀”取得的合法私有物權房;四是業主之間的物業管理關系是以步梯房的方式建立的物業管理關系及物業管理秩序。在既有商品多層住房擅自加梯是違反物權法定原則的不法行為!是破壞公序良俗的不良行為!綜上只是個人觀點,歡迎持不同觀點的網友批評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