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將宰相權力分為尚書省、中書省、門下省,第三,行省的領導體制是一個部門有許多工作人員和行政長官的約束相結合,有利于官員的相互制約,即可以說實行的是集體領導和民主集中制相結合的領導方式,一省制是指元朝建立最高中央權力機構,與唐朝的三省六部制相對應,2.行省系是元朝的一個地方建制。
1。一省制是指元朝建立最高中央權力機構,與唐朝的三省六部制相對應。唐朝將宰相權力分為尚書省、中書省、門下省。元朝為了提高工作效率,將中國三省合并為一省,于是成為省制,直接管轄河北、山西、山東、蒙古,這是中央政府方面的說法。2.行省系是元朝的一個地方建制。從秦縣制、漢縣制等一系列制度的角度來理解。元朝分為十行省系統,即嶺北、遼陽、河南、陜西、四川、甘肅、云南、江西、浙江、甘肅。
2、 行省制度的特點行省 system的特點是:一、行省的雙重性既是朝廷的派出機構,又是地方政府的最高行政機構,有利于加強中央與地方的聯系,鞏固民族團結和民族融合。第二,行省制度既有利于中央征收,又給地方留下了一些權力,實現中央與地方力量的平衡,第三,行省的領導體制是一個部門有許多工作人員和行政長官的約束相結合,有利于官員的相互制約,即可以說實行的是集體領導和民主集中制相結合的領導方式。第四,行省勢力大而不專,成功解決了地方勢力坐大的習慣,行省制度的實施,既保證了中央有足夠的權力統治全國,又保證了地方有適度的權力建設好地方,成功解決了唐朝中央集權的弊端,對后世影響深遠。自元代以來,省制度得到繼承,成為地方的最高行政機構,經過明清和民國直到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