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被動離職,離職證明的原因需要寫“公司原因”字樣,如果屬于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離職證明的原因需要寫“個人原因”字樣,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簽訂合同后被動離職有哪些補償,法律分析:簽訂合同后被動離職的,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離職證明需寫明單位名稱、離職者姓名、離職者曾任職務、在職時間以及證明開具日期,并開具日期處加蓋公章。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被動離職,離職證明的原因需要寫“公司原因”字樣,如果屬于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離職證明的原因需要寫“個人原因”字樣,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主體不同:辭職的行為主體只能是職工個人,辭退的行為主體只能是單位;不管是什么原因導致職工與單位之間行政隸屬關系的解除,只要不是職工主動,就不能構成辭職;不是單位主動,就不能構成辭退。辭職和辭退成立的事由在性質上不同:辭職和辭退雖然都是中性行為,沒有懲處方的含義,但辭職和辭退能夠成立所依據的事由在性質上有明顯的不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簽訂合同后被動離職有哪些補償法律分析:簽訂合同后被動離職的,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依規(guī)定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