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連續工作曠工15日的,用人單位可以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法律分析:企業有權辭退無正當理由頻繁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三十天的員工,具體金額要根據勞動者的月工資標準工資來計算,扣除的剩余工資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標準支付。
1。員工因曠工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賠償損失。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處理。2.所謂依法制定,就是制定規章制度,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向全單位通報,同時抄送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3.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不得超過20%。扣除的剩余工資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標準支付。
法律分析:企業有權辭退無正當理由頻繁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三十天的員工。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在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予以規定處罰。部分省市規定對用人單位沒有明確規定處罰方法。員工連續工作曠工 15日的,用人單位可以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對員工的罰款數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超過本人月工資的20%(-2)。對一個工人罰款100元,必須超過20%。具體金額要根據勞動者的月工資標準工資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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