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作案之地不在農村,聽說是在另外一個城市,后來,拿到他作案的城市去槍斃,我們也只是從貼在街上的公告知道的。因為保密的需要,在執行當日,大家才會知道最終前往哪個刑場,死刑的執行以及刑場的選擇,對于很多普通大眾而言,都是相當神秘的,很多人都對此抱有一定的好奇心。
死刑的執行以及刑場的選擇,對于很多普通大眾而言,都是相當神秘的,很多人都對此抱有一定的好奇心。那么,現在死刑一般在哪里執行?民眾能夠申請參觀嗎?下面,我來回答一下吧,首先來講,以前的死刑執行大部分就是槍決,所以,以前的刑場選擇并不是很不固定,而且,往往會遭到當地民眾的抵觸和破壞。通常在執行死行前兩天,才會去選擇刑場,
刑場的選擇要求,一般是遠離人煙、雖然是郊區但是不要離看守所太遠、便于警戒、比較空曠、前面有遮擋物等,所以,通常會選擇打靶場、廢棄的磚窯、河邊、山腳等區域,而且不能只選擇一處,要選擇兩處備用刑場,以免意外發生。因為保密的需要,在執行當日,大家才會知道最終前往哪個刑場,此時,刑場會進行警戒,原則上肯定是不允許民眾前往參觀的,但是,周圍的群眾好奇心,誰也無法全部抹去,他們在警戒線外觀看,我們一般都不會驅趕,選擇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現在執行死刑,通常是采用注射執行,執行的場地也非常固定,一般是在看守所里的執行室或者是流動執行車,執行的時候,也不允許觀看。是的,執行現場只有很少的幾個人,禁止其他人參觀,無論是死刑犯家屬還是受害者,家屬都不允許前往參觀。執行的過程也基本上是自動化,三管渾濁的液體,將機器連接好,將各種儀器連接在死刑犯身上,然后,按一下執行按鈕,機器就會自動且有間隔的將三管液體分別注射入死刑犯體內,
2、死刑犯在刑場可以喊冤嗎?
日前有媒體報道,十多年前,山西一名死刑張鴻在臨刑前不斷喊冤,死刑被緊急中止,暫緩執行。后來經過山西省高院再審,“考慮到案件的具體情況”張鴻被改判死緩,查閱相關報道可以發現,此案的情況并非孤例,死刑犯在被執行前喊冤,確實有“槍下留人”的可能。法律規定三種情況暫停處決2014年5月23日,廣東惠州中級法院召開死刑宣判執行會,死刑犯劉某在宣判后大呼冤枉并稱有重大立功,
隨即,法官暫停執行程序,劉某被押回看守所,得以暫時保命。次日,惠州中院回應,對死刑案件,即使是微小的疑點,也一定要核查,把案件辦成鐵案,才能夠經得起歷史和法律的檢驗,2013年5月28日,溫州市中級法院依法對殺人犯肖某執行死刑。在驗明正身時,肖某突然喊冤并向法官交代還有其他人參與殺人,臨場監督檢察官幾經請示,經最高法院決定,肖某被暫緩執行死刑。
此后,最高法院撤銷了原判決、裁定,將該案發回溫州市中級法院重審,2006年,佛山中院對搶劫殺人犯甘某執行死刑時,甘某忽然喊冤,佛山中院為慎重起見決定緊急暫緩執行死刑,并將該情況及時上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刀下留人”的特例一時間引起了全國轟動,法律專家透露,中國法律對“槍下留人”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
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懷孕,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于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前述案例中,死刑犯喊冤,應該就屬于“判決可能有錯誤”的情況,為了防止錯殺、確保死刑案件停止執行程序依法規范進行,2008年,最高法出臺了《關于適用停止執行死刑程序有關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對刑訴法中“可能有錯誤”的情形做了比較明確的界定:(一)發現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歸案,可能影響罪犯量刑的;(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暫停或者停止執行死刑,可能影響罪犯量刑的;(四)判決可能有其他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