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貸合同的簽訂條件有哪些,借貸合同成立的條件有:1、具有相對權利義務關系的出借人和借款人;2、出借人和借款人基于意思表示真實,能夠就借貸訂立合同達成一致意見;3、借貸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4、借貸合同成立的其他條件。
1、兩者的主體要求不同。借款合同的貸款方只能是國家專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和信用合作社,借款方只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而借貸合同中的出借方和借用方,都可以是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公民個人等。2、兩者的標的物范圍不同。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比較單一,只能是貨幣;而借貸合同的標的物則包括貨幣和其他“種類物”
借款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條款:1、借款方、貸款方、保證人的名稱、住址、法人代表的姓名;2、借款的種類及用途;3、借款的幣種和數額;4、借款的期限和利率;5、還款的方式和具體時間;6、借款人對所借款項的使用方向、還款期限所作的保證;7、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等。《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借貸合同成立的條件有:1、具有相對權利義務關系的出借人和借款人;2、出借人和借款人基于意思表示真實,能夠就借貸訂立合同達成一致意見;3、借貸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4、借貸合同成立的其他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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