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和競業限制的區別競業限制由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或者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為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即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在用人單位從事競業禁止是指為避免侵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依法要求或者約定,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者勞動關系終止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且與原單位構成競爭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者任職,也不得自行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競業禁止的條款和條件如下:1.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競業禁止的所得,歸公司所有;2.競業受限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及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禁止和競業限制的區別競業限制由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或者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為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即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在用人單位從事競業 禁止是指為避免侵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依法要求或者約定,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者勞動關系終止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且與原單位構成競爭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者任職,也不得自行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
競業禁止的條款和條件如下:1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競業禁止的所得,歸公司所有;2.競業受限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及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違反公司章程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業務;(六)將他人與本公司交易的傭金據為己有;(七)擅自泄露公司秘密;(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取得的收入,歸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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