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人防車位所有權屬于國家,因此所涉此類車位買賣合同是一律無效的。人防車位買賣合同無效但業主享有長期使用權人防車位指的是依據人民防空法要求,在各小區人防空間設置的停車位,開發商委托物業管理公司按照機動車車位的規格標準,將人防工程畫定出若干車位向業主出租。
1、人防車位的收益到底歸誰?
住宅小區的地下空間被開發商一處兩用,既作為小區的配套設施即機動車車位,又作為住宅小區的戰時辟難場所即人防工程(建設住宅小區10層以上的必須設置人防工程)是節省開發成本的通用慣例。住宅小區的地在下空間只要被界定為人防工程,投資人是住宅小區的業主(開發商的開發成本的里包含的人防工程建設費用已經通過售房的方式分攤到業主身上),開發建設單位是開發商,所有權人是屬地區或縣級民防管理部門,
通常的方式,由住宅小區的開發商在完成竣工驗收后,將人防工程已交給民防部門。然后再由民防部門向開發商簽發人防工程使用證,開發商按年向民防部門繳納使用費,開發商委托物業管理公司按照機動車車位的規格標準,將人防工程畫定出若干車位向業主出租。按照開發商測算價格,收取車位租賃費,所以,界定為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間,住宅小區的業主,只享有有償使用權。
2、預收70年租金,這小區人防車位租賃合理嗎?
警惕!人防車位買賣合同無效但業主享有長期使用權人防車位指的是依據人民防空法要求,在各小區人防空間設置的停車位,隨著私家車逐漸成為越來越多家庭的“剛需”,小區利用地下人防空間設置停車位的做法十分普遍,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停車難問題。但近年來,人防車位頻繁引發糾紛,或取消短租,強制長租,或隱瞞屬性,高價出售,名租實售,又或收益歸屬,糾纏不清近日花山法院成功調解一起因地下人防車位引發的糾紛原告鄧某購房時開發商將其投資建設的地下人防車位“贈送"給原告長期使用,后被告物業公司因鄧某長期未繳納物業費將該車位收回并自行對外出租收益,
當庭調解物業公司同意將車位返還給原告,并將其已收租金退還給業主鄧某。目前,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地下車位,有相當一部分為人防車位,針對人防車位,為了利益需求,房地產公司與業主簽訂的合同,或前業主與后業主之間簽訂的合同,大都不規范,不少合同直接涉及“車位買賣”、“所有權轉讓”等內容,違反了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我國《國防法》和《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隱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所涉資產為國有資產,任何人不得買賣、破壞、損害、侵占,因人防車位所有權屬于國家,因此所涉此類車位買賣合同是一律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