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合同、契約、票據、確認書等憑證,法律分析:委托代建合同不是《印花稅暫行條例》中所列的應稅合同類型,所以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委托代建合同:委托代建合同的法律規定是指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協議,由受托人代建完成。
法律分析:在下結論合同之前,你要盡可能的了解對方的資質和信用狀況,注意對方的營業執照是否通過了最后的年檢,是否是假執照,單位的經營場所和辦公場所是否與其所說的一致,是否有皮包公司的跡象,是否有倒閉或者經營狀況惡化的跡象, 是否存在非法經營范圍,是否存在信譽不佳的中介機構,是否存在高額回扣,是否存在劣跡或商業丑聞。 如果你的結論是合同,你最好去對方單位自己看一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469條,當事人訂立的,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為合同書、信、電報、電傳、傳真等。其可以有形地表達所包含的內容。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包含的內容,可以隨時調取的數據電文可以視為書面形式。
法律分析:委托代建 合同不是《印花稅暫行條例》中所列的應稅合同類型,所以不需要繳納印花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貸款、財產保險、技術等合同或合同性質的憑證;(二)產權轉讓證明文件;(三)營業賬簿;(4)權利和許可照片;(五)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收憑證。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合同、契約、票據、確認書等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一條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署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委托代建 合同:委托代建 合同的法律規定是指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協議,由受托人代建完成。委托書代建 合同應當包括委托事項名稱、委托范圍、報酬、履行方式、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等基本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19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協議,受托人處理委托人的事務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20條規定,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多項事務,也可以一般委托受托人處理全部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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