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一般算是法官成長的初級階段,使用政法專項編制,為公務員身份。具體操作尚未公布,有可能跟政法委、司法局一樣,發放專門的監察津貼;也有可能參考法官、檢察官,發放專門的績效考核獎金不管如何,監察官的收入肯定會有所上漲,高于普遍公務員,看齊法官、檢察官,這也是對最近幾年紀檢監察干部努力工作的回報。
1、法官助理與檢察官助理哪個好?
瀉藥。要看從哪些方面說吧,從勞動強度上說,檢察院自從反貪反瀆分出去以后,保留的主要為批捕、公訴,勞動強度相對較小,案件性質也決定了助理接觸到的以刑事案件為主,而近些年社會形勢比較穩定,刑事案件數量也大多平穩。反觀法院,除了刑事案件外,還有民商事、行政、執行案件,且又實行了立案登記制,案件井噴式爆發,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
所以法院勞動強度要高于檢察院。從職業發展來看,如上所述,法院更能全面的學習東西、檢驗水平,檢察院法律運用面相對較窄,如果有辭職做律師的打算,法院對職業發展較為有利。此外,法檢都實行了員額制,入額都沒從前那么容易,即使不辭職一心一意做下去,受限于員額限制,法院入額競爭力更大一些(某高院今年三十幾個人爭兩個入額名額),檢察院雖相對來說,競爭壓力小一些,
從待遇上看,同等條件下(同區域、同級別、同年限等),法檢待遇幾乎無差別。以上,看了評論,再補充幾條吧。從所謂“舒適度”來說,法官助理大概率從民庭做起(甚至派出法庭),而民事案件需要直接面對當事人,要與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家長里短,扯皮拉筋,一方面來說,需要傾聽不同意見,說不同的話,應付不同的突發狀況,無形中增添了很多工作量和工作壓力,也無形中面臨很多人身風險(參照多起法官遇刺案)。
另一方面來說,這也是一個學習、積累、沉淀的過程,不管以后從事何種職業,都大有裨益,而檢察院一般不直接面對當事人(即使面對也大多面對已經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溝通成本較小,溝通效率高,相對法院來說,所謂“舒適度”更強一些。從職業風險上來說,法院更強調終身責任制(檢察院也有,不過沒那么強烈且在非故意情況下追責相對寬容),而訴訟過程并非只有法官參與,法官非神,但卻要對每一件案件給出對與錯、是與非的判斷,而有時這個判斷決定人的生死(想想最高院死刑復核的法官要做的工作就害怕),
案件實在無法查清狀況比比皆是,有時候只能求助所謂“內心確信”,只要判錯一個案件或者與民意主流價值觀不符,形成輿論負面導向,即使退休,也要面臨追責。檢察院相對業務相對單純,不過并不意味著職業風險小,只是在非故意情況下,出錯的概率要比法院要小。好好的問答好像寫成了怨婦文,不過法檢同為捍衛法治和正義的司法機關,一直在推動法治建設的路上不斷前進,對于法學生來說,都是可以施展抱負的好單位,題主加油哦,
2、監察官待遇怎么樣?
《監察官法》將要出臺,監察官的收入待遇即將露出廬山真面目。根據目前的最新消息,今年12月22日至26日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將初次審議《監察官法》草案,不過,全新制定的重要法律,一般要經三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后再交付表決,通過后再由國家主席簽訂主席令發布。所以,《監察官法》最快的發布日期也要到2021年了,而正式施行的日期又要往后延期,我個人的預計是到2022年1月1日,
《監察官法》的公布,對紀檢監察干部是大大的利好。目前,監察委干部雖然行使憲法規定的監察權,但和法官、檢察官不同,沒有正式的法定身份,有些師出無名,《監察官法》彌補了這一缺陷,將對監察官的定義、職責義務和權利、擔任條件、任免程序、管理方式、等級設置、考評和晉升等方方面面進行明確的規定。首先、監察官的職能更加清晰,
在行使監察權的時候有法可依,不再像過去一樣束手束腳,辦案流程受到了很大的限制。第二、監察官的管理更加規范,除了明確準入條件外,相應的任免程序也將規范,職業權益也將得到國家的保障,例如辦案時的人身安全保護、名聲名譽保護等,第三、監察官的職業發展更加多樣化,原本,紀檢監察干部與普通公務員一樣,只能走職務或職級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