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組成員由誰組成,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國有企業,清算組人員由人民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對于非國有企業而言,清算組可從律師、會計師、審計師或資產評估師等專業人員中聘用而成。法律依據: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項、第項、第項、第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律分析: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1、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3、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3、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組成員由誰組成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強制清算時的清算組成員可由以下主體擔任:(一)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二)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三)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