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
第四類:
1.在海外取得博士學位,并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金融機構、世界500強企業等單位具備兩年以上工作經歷的海外高層次人才;
2.國(境)外經濟金融、科教文衛知名專家。
第三章 安家資助
第九條 引進人才調入(遷入)或柔性引進每年在渝工作半年以上的,由用人單位提供住房供其使用:
(一)第八條第一類人才住房建筑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第八條第二類人才住房建筑面積不少于150平方米;
(三)第八條第三類人才住房建筑面積不少于120平方米;
(四)第八條第四類人才住房建筑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
第十條 引進人才調入(遷入)并與用人單位簽訂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補助費。其中,引進到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所需經費由市財政和用人單位各承擔50%;引進到企業和其他經濟社會組織的,所需經費由市財政補助1/3、用人單位承擔2/3。
(一)第八條第一類人才安家補助費200萬元;
(二)第八條第二類人才安家補助費100萬元;
(三)第八條第三類人才安家補助費30萬元。
第十一條 引進人才在本市購買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免征契稅。
第十二條 在外留學人員(含香港、澳門地區)來渝工作或服務的,購買一輛國產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第四章 分配激勵
第十三條 引進人才調入(遷入)本市的,按下列類別享受由市財政發放的崗位津貼:
(一)第八條第一類人才,每月崗位津貼為8000元;
(二)第八條第二類人才,每月崗位津貼為5000元;
(三)第八條第三類人才中“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每月崗位津貼為3000元,其余每月崗位津貼為1000元。
第十四條 引進人才到“兩翼”地區和國家扶貧工作重點縣長期工作的,在以上標準基礎上,由當地財政再增發500元專家特別補助費。
第十五條 柔性引進的第八條第一、二類人才,專家津貼可根據其在渝實際工作時間按比例發放。
第十六條 引進到黨政機關專業技術崗位的高層次人才,可實行聘任制,崗位職務、薪酬可由用人單位與本人協商,并報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定。
第十七條 引進到企事業單位和各類經濟社會組織的高層次人才,經協商可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年薪制、協議工資制、效益工資制、項目工資制、成果工資制,也可實行生產要素參與分配制度。
第十八條 引進人才在本市工作并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實行前5年全額返還。
第五章 項目扶持
第十九條 引進人才承擔省部級重點科研項目的,由用人單位視其情況給予一定的科研啟動經費。
第二十條 對第八條第一、二類人才,用人單位每年資助資料等經費6萬元;尊重本人意愿,配備工作助手;配備國產轎車一輛;提供應邀參加國際學術技術交流與合作的差旅費。
第二十一條 對第八條第三類人才,用人單位每年資助資料等經費4萬元;保證其工作和生活用車;每年提供應邀參加2次以內的國際學術技術交流與合作的差旅費。
第二十二條 對第八條第四類人才,用人單位每年資助資料等經費2萬元;保證其工作用車;每年提供應邀參加1次國際學術技術交流與合作的差旅費。
第二十三條 引進人才因科研需要,確需從國(境)外進口少量試劑、原料、配件,可享受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及科技開發用品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四條 引進人才申請軟件研發項目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支持。對享受國家軟件研發資助的,市財政按國家資助的經費視情況按一定比例配套補助。
第二十五條 引進人才創辦并經有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注冊資本按照最低注冊標準計算,可在一年內分步到位。符合國家規定的,免交登記費、房屋鑒證費,并比照享受西部大開發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 引進人才創辦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所得,符合國家稅法規定的,免征營業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從事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