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批準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嚴格執行;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變更后的綠地總量不得減少,系統性不得破壞,功能性不得降低。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城市園林綠化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應當編制城市綠道規劃和山城步道規劃,將生態、文化、交通等要素有機融合,以步道串聯城鄉綠色資源和歷史文脈。
第十二條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綠線分為現狀綠線、規劃綠線和生態控制線。現狀綠線和規劃綠線應當在國土空間規劃各階段分層次劃定,生態控制線應當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階段劃定。
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城中山體和江河、湖泊、水庫藍線以外的周邊生態控制區域,風景名勝區等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閑生活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劃定的城市綠線應當嚴格執行,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自然資源部門確定永久保護綠地,向社會公布,并在永久保護綠地的顯著位置設立告示牌。
第十四條城市生態公園應當確定為永久保護綠地,并按照公園綠地進行建設管理,其配套管理服務設施用地應當計入建設用地指標,在項目實施時,其用地指標應當在所在行政區范圍內等量置換平衡。
第十五條新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建設附屬綠地,綠地率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居住項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居住項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項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商務設施項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商業設施項目不低于百分之十;
(四)道路與交通設施項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其他類型的建設項目綠地率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
因用地條件、建設項目特殊性等原因,綠地率不能達到前款規定確需調整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前,應當經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專題論證后,主城區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他由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其他綠化空間控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長江、嘉陵江城市藍線外側,城鎮規劃建設用地內尚未建設的區域控制寬度不少于五十米的綠化緩沖帶,非城鎮建設用地區域控制寬度不少于一百米的綠化緩沖帶;
(二)其他江河溪流湖庫沿岸,鐵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兩側等應當設置防護綠地,其寬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組團隔離帶寬度不小于一百米;
(四)因歷史文化保護需要,在歷史文化名鎮、街區,傳統風貌區和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不低于原有的綠地面積;
(五)用于城市園林綠化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生產綠地,應當適應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的需要,其總面積不低于城市建成區面積的百分之二。
第十七條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本條例規定的綠地率、綠化空間控制要求等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作為確定規劃條件的依據。
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確定的綠地率屬于強制性內容,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第十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的,應當對平屋頂實施綠化。高架橋路、護坡、堡坎、軌道立柱、隧道口、崖壁、擋墻以及大型環衛設施等市政公用設施,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實施立體綠化。
鼓勵辦公樓、居民住宅樓等建(構)筑物實施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建設。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新建建設工程項目實施立體綠化的,立體綠化面積可以按照比例折算為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地面積。立體綠化鼓勵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實施立體綠化建設,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確保其所附建(構)筑物、相鄰區域和通行的安全。
第十九條鼓勵開展消落帶綠化的科學研究和試點,培育、開發和推廣適宜的消落帶綠化植物,開展消落帶生態治理與修復。
第二十條開發利用綠地地下空間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規范、規定,保證古樹名木安全,不得影響植物生長、綠地使用功能和游憩安全。
因實施市政交通等基礎設施確需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以及已建成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和道路附屬綠地的地下空間進行開發利用的,應當經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專題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