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文件的澄清 評標委員會可以約見投標人對其投標文件予以澄清,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提出問題,要求投標人回答,隨后在規定的時間內投標人以書面形式正式答復,澄清和確認的問題必須由授權代表正式簽字,并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5、評標報告
①報告內容 主要有基本情況和數據表、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開標記錄、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廢標情況說明、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評分比較一覽表、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以及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等。
②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字。
③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并評標委員會解散。
6、舉薦中標候選人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1~3人,并標明排序。
十、定標
對評標結果在市工程交易中心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個工作日。
十一、發出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
1、發出中標通知書
2、談判準備
①談判人員的組成 。
②注重相關項目的資料收集工作。
③對談判主體及其情況的具體分析 明確談判的內容,對于合同中既定的,沒有爭議、歧義、漏洞和有關缺陷的條款任何一方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
④擬訂談判方案。
十二、簽約前合同談判及簽約
1、簽約前合同談判
在約定地點進行談判,在談判過程中要把主動權爭取過來,不要過于保守激進,注意肢體語言和語音、語調,正確駕馭談判議程,站在對方的角度講問題,貫徹利他害他原則。
2、簽約
招標人與中標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30個工作日之內簽訂合同,并交履約擔保。
十三、退還投標保證金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七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招標項目屬于建設施工的,投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和擬用于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
第二十八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九條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一條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二條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10. 項目投標流程及注意事項
1、通過網上或有關媒體,關注招標的公告;
2、按照招標公告上的規定,準備報名的資料;
3、到招標代理報名,按受報名的審核、調查;
4、報名通過之后,在規定的時間之內,購買招標文件;
5、組織有關人員按照招標文件的具體要求,來編制投標文件;
6、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向招標人提交投標文件;
7、在投標的時候,需要特別注意廢標的條款和投標的報價;
8、經過開標、評標、定標、中標公示、發中標通知;
9、收到中標的通知書之后,和招標人簽定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