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營銷管理
5.3.1.1 應擁有企業獨立的線上信息平臺,并可以接受旅游者的預訂。
5.3.1.2 擁有完善的數字化辦公系統、客戶檔案庫和企業形象識別系統;
5.3.1.3 應擁有企業注冊商標(或經上級企業授權使用的注冊商標),并在所有全資、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的子公司、分公司和服務網點統一使用。
5.3.1.4 旅行社設立的從事旅游業務的非獨立法人機構應與總部實行聯網銷售,并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財務、統一招徠、統一接待”。
5.3.2 員工管理
5.3.2.1 接待人員應統一著裝,佩戴企業標識或崗位標牌,標注接待人員姓名。
5.3.2.2 負責旅行社運營的高級管理人員有三年以上旅行社管理經驗;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 (含大專)學歷者所占比例應不低于 40%。
5.3.2.3 應制定并執行業務培訓制度以及管理培訓制度,且有培訓經費預算保證,旅行社職員按照要求參加由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舉辦的培訓活動,并通過考核。
5.3.3 財務管理
5.3.3.1 應至少有 2 名具有初級以上 (含初級)職稱的財務人員,其中至少一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
5.3.3.2 應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財務分析制度、財務審計制度,按時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
5.3.4 業績管理
近兩年年平均組織和接待游客數量:3A 不少于20萬人天;4A不少于30萬人天;5A 不少于50萬人天。
近兩年年平均營業收入:3A 不少于1000萬元;4A不少于4000萬元;5A 不少于10000萬元。
?5.4 質量管理
5.4.1 投訴管理
5.4.1.1 應建立完善的投訴處理制度。
5.4.1.2 應有向社會公布的投訴或咨詢電話和線上投訴渠道,并及時處理旅游者投訴。
5.4.1.3 應積極配合文化和旅游市場執法部門調查、核實、處理旅游投訴。
5.4.1.4 近三年,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每年接到對該旅行社的有效投訴不超過當年組織和接待人次的萬分之五。
5.4.2 安全管理
5.4.2.1 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4.2.2 應規范設置安全引導標志,確保接待過程中的安全和秩序。
5.4.2.3 應確保旅游者的信息安全。
5.4.3 危機管理
5.4.3.1 應制定危機事件處理預案,具備危機事件處理機制,并有培訓記錄。
5.4.3.2 應有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5.5 商業信用和社會聲譽
5.5.1 應有旅游者意見反饋制度,對旅游者反饋信息和處理結果有詳實的記錄。
5.5.2每半年對旅游者滿意度進行評價,近兩年每年旅游者抽樣調查平均滿意率不低于85%。
5.5.3應與100%的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
5.5.4應與供應商和同業客戶簽訂合同,并按約定的期限和付款條件履約。
5.5.5每年應參加兩項以上社會公益活動。
5.5.6規范執行旅行社責任險統保示范項目。
5.5.7出現租用車輛安全問題、司機甩團等情況的,當年不具備評定資格。
6 等級評定及管理
?6.1 等級評定
6.1.1 評定機構及職責
成立山東省、各地市旅行社等級評定委員會,分別負責全省和各市旅行社等級評定工作。
6.1.1.1 山東省旅行社等級評定委員會職責:
a)制定全省旅行社等級評定及復核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b)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擇、培訓、考核省級評定檢查員;
c)負責全省5A級旅行社的終評、復核及監督檢查、認定備案;
d)督導各市旅行社等級評定委員開展旅行社等級評定及復核工作,對各市評定結果進行審核。
6.1.1.2 各市旅行社等級評定委員會職責:
a)在省旅行社等級評定委員會授權和監督下,開展本地區旅行社等級評定及復核工作;
b)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擇、培訓、考核市級評定檢查員;
c)負責本地區3A級、4A級旅行社的評定、復核及監督檢查,并報省旅行社等級評定委員認定備案;
d)負責本地區5A級旅行社的初評,并推薦至省旅行社等級評定委員會終評。
6.1.2 等級申請
凡具備等級評定條件的旅行社可向所在市旅行社等級評定委員會申請相應等級評定。申請材料包括:
a)《旅行社等級評定申請書》;
b)《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和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c)《旅行社等級評分表》自評打分表及其它必要的證明材料。
6.1.3 等級評定
6.1.3.1 各市旅行社等級評定委員會受理申請后,適時安排評定、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