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旅行社價目表圖片大全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旅行社的等級劃分、評定條件以及等級評定的組織、復核及管理等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山東省內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旅行社。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T10001.1 標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第1部分:通用符號
GB/T10001.2 標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第2部分:旅游休閑符號
LB/T15971-2010 導游服務規范
LB/T004-1997 旅行社國內旅游服務質量要求
GB/T 32943-2016旅行社服務網點服務要求
GB/T 16766-2017旅游業基礎術語
GB/T 31385-2015 旅行社服務通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旅行社
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出境旅游業務,并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
?3.2 旅游業務
為旅游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
?3.3 導游人員
依照《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導游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游者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旅游服務的人員。
?3.4 旅游產品
通過利用、開發旅游資源提供給旅游者的旅游吸引物與服務的綜合。
?3.5 旅游合同
旅行社與旅游者(團)雙方共同簽署并遵守的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文本。
?3.6 五險一金
指現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4 等級劃分及表示
旅行社按照服務質量劃分為三個等級,由低到高依次為3A級、4A級、5A級,分別用“AAA級”、“ AAAA級”、“ AAAAA級”表示。
5 等級評定條件
參加等級評定的旅行社應具備以下條件。
?5.1 基本條件
5.1.1 參評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旅行社注冊資本金不少于30萬元、固定資產不少于120萬元、流動資產不少于120萬元。
從業人數(有正式勞動合同):3A 不少于20人;4A不少于50人;5A 不少于100人。
5.1.2 旅行社應依法設立并合法經營兩年以上。
5.1.3 足額繳存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無非法轉讓經營權或部分經營權等行為。
5.1.4 積極使用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及時準確的完善旅行社相關信息和完成業務統計,所有團隊使用電子合同及行程單。
5.1.5 兩年內未受到罰款以上行政處罰,未被列入誠信黑名單。
5.1.6 落實安全生產方案預案、教育培訓制度,三年內無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無重大及以上群體性事件。
5.1.7 兩年內未連續六個月不開展旅行社業務。
5.1.8 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職員工總數20%且不少于3名與旅行社簽訂勞動合同的導游。
5.1.9 向臨時聘用的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向簽訂勞動合同的導游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5.1.10 企業制度健全,并有完善的合同檔案管理及保管制度,保存期不少于兩年。
5.1.11 設有24小時投訴電話和在線投訴渠道,并由專門人員負責旅行社服務質量監督、投訴及糾紛的處理。
?5.2 服務場所及設施
5.2.1 應有與旅行社規模和等級相適應的獨立產權或兩年以上租賃合同的營業場所,經營場所面積不少于200㎡。
5.2.2 營業場所應提供本社的服務項目宣傳品、旅游安全宣傳資料、旅游線路價目表、與本社業務有關的旅游目的地介紹和旅游交通圖、主要交通工具時刻表以及由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發放的宣傳品,以備旅游者查閱。
5.2.3 旅行社營業場所應保持相對獨立、證照齊全且按規定懸掛展示,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布局合理,設有咨詢與接待設施。
5.2.4 應有電話、傳真、互聯網等通訊工具,旅游者可以通過網絡、電話、傳真等方式向旅行社咨詢和預訂旅游產品。
5.2.5 營業區域應設有旅游者休息場所。
5.2.6 應提供咨詢、接待、簽訂合同、付款等項目服務;提供兩種以上旅游交通票務代理服務;提供餐飲、娛樂、購物、景區門票、機場接送等兩種以上委托代辦服務。
5.2.7 應提供普通話和至少兩種以上外語或少數民族語言、地方方言的導游服務。
?5.3 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