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試用期,-0/無效,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協議只是雙方約定的不成文文件協議,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同一用人單位同一勞動者只能訂立一次協議試用期,法律分析:試用期協議,不屬于勞動合同,法律分析:試用期協議和試用期合同的區別如下:1.兩者效果不同。
法律分析:試用期 協議和試用期合同的區別如下:1 .兩者效果不同。試用期合同更具有正常效力,協議不是正式合同,效力沒有那么強;2.兩者的定義不同。試用期合同是指在正式的、長期的勞動關系建立之前,用人單位與申請人簽訂的具有約束力的制度或條件聲明文件,適用于雙方。協議只是雙方約定的不成文文件協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同一勞動者只能訂立一次協議試用期。可以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期限在三個月以下的勞動合同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試用期,-0/無效,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 試用期 協議算是勞動合同嗎法律分析:試用期 協議,不屬于勞動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