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采購范圍而言,總而言之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納入集中采購目錄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這就表明采購人依法自行采購的項目應當是:既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且又不是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或者是納入集中采購目錄且經省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采購項目。否則,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超過規定的采購限額標準以上,或者納入集中采購目錄未經省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采購項目不適用于法定條件,則不得自行采購,而應當依法實行集中采購。
就采購監管而言,對政府采購活動全面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有利于促進政府采購制度的健康運行,保障政府采購的公開、公正、公平,維護好發展好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若僅僅對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和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嚴格監管,加大執法力度,而對自行采購項目放松監管,放任自流,極有可能給采購人化整為零、暗箱操作、權錢交易等行為以可乘之機,勢必顧此失彼,極大地降低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損害政府采購形象。
拓展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制定的法律。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0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10. 采購語言表達方式
1.
盡可能了解對方最在乎的部分,最好請對方直接說明。
2.
不做無謂的讓步,不利人卻損己的事情也不做。
3.
盡可能讓對方先亮底牌。
4.
事前做好功課,把自己能付出的條件都列好,把自己想要的也都列好,站在對手的角度,同樣列出兩個清單。是這樣的。
11. 政府發布采購信息應當遵循()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492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已經2007年1月17日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七年四月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