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臨時會議;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變更舉辦者。
(二)聘任、解聘校長。
(三)修改學校章程。
(四)制定發展規劃。
(五)審核預算、決算。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七)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修改章程應當向社會公告。修改完成后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或者核準。
第十九條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監事會或者監事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檢查學校財務。
(二)監督理事會和行政機構成員履職情況。
(三)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履職情況。
(四)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有故意犯罪記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者不得在學校理事會、監事會、行政機構任職。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成員、學校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或者擔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切實加強黨的建設,黨組織堅持應建必建,黨組織實行主管部門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以主管部門黨組織管理為主,并主動接受學校所在地黨組織指導和管理。選好管好黨組織書記。推進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書記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校理事會和行政機構,黨員校長、副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可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監事會中應當有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強化黨組織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領作用,在事關學校辦學方向、師生重大利益的重要決策中發揮指導、保障和監督作用。堅持黨建帶群建,強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共青團組織建設,充分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的作用。
第四章教師隊伍
第二十二條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自主招聘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聘任的教師或者教學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或者其他相應的專業資格、資質。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有一定數量的專職教師。其中,實施學前教育、學歷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應按規定配齊配足專任教師。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聘用外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依法與教職工簽訂合同,按時足額支付工資,依法保障其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并為教師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工資增長機制,逐步提高教職工工資水平。連續任職的教職工,寒暑假期間工資應連續發放。
鼓勵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教職工辦理職業年金或者企業年金等補充養老保險,縮小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退休教職工養老金的差距。
實施學前教育、學歷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經費建立專項資金或者基金,用于教職工職業激勵或者增加待遇保障。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獲得的財政生均經費補助可用于繳納教職工社會保險費。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未依法履行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不能享受生均公用經費資金和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的財政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條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中小學專職教師聘任合同備案制度,建立統一檔案,記錄教師的教齡、工齡,在培訓、考核、職稱評定、職務等級晉升、表彰獎勵、權利保護等方面,統籌規劃、統一管理,與公辦幼兒園、中小學聘任的教師平等對待。
鼓勵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對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中小學教師繳納社會保險費給予補助。
非營利性民辦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可以參照公辦學校的標準和程序,自主評聘教師職務。
第二十五條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及其教職工申請政府設立的有關科研項目、課題等,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的權利,立項后應當平等獲得資助經費。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組織有關的評獎評優、文藝體育活動和課題、項目招標等,應當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及其教職工提供同等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