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
(五)聯合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提交合作辦學協議,明確各舉辦者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權利義務,舉辦者的排序、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出資計入學校開辦資金的,應當明確各舉辦者計入開辦資金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占開辦資金的比例。
(六)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七)民辦學校舉辦者再申請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還應當提交其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現有民辦學校的辦學許可證、登記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校園土地使用權證、校舍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近2年年度檢查的證明材料,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學校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結果。
第十一條申請正式設立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設立申請報告。
(二)籌設批準書。
(三)籌設情況報告。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內容:教師和管理隊伍的情況、黨的組織建設情況、各項設施設備配備情況、開辦資金到位情況。
(四)舉辦者資質證明文件。提交材料同本細則第十條第(三)項。
(五)學校章程。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事項:學校的名稱、地址、辦學地點、法人屬性;辦學宗旨、發展定位、層次類型、規模、形式等;舉辦者參與學校辦學和管理的權限和程序、權利和義務,以及舉辦者變更、權益轉讓的辦法;學校開辦資金以及資產的來源、性質等;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學校黨組織負責人進入學校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的程序;學校黨的建設;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剩余資產處置的辦法與程序;章程修改程序;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等。
(六)學校首屆理事會、監事(會)、行政機構負責人及組成人員名單和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七)學校黨組織負責人及組成人員名單和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教職工黨員名單。
(八)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九)學校教師、財會人員名單及資格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并應當提交本細則第十條第(二)(五)(六)(七)項規定的材料、第十一條除第(二)(三)項以外的材料。
第十三條審批機關對批準正式設立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對不批準正式設立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經審批正式設立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到相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
第十四條設立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要堅持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建立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監事(會)、行政機構,同時建立黨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
理事和監事原則上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在相關章程中作出規定,給予理事和監事報酬。
舉辦者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學校章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參加或者委派代表參加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舉辦者或者其代表依據章程規定的權限行使相應的決策權、管理權,參與學校的辦學與管理,并可以按照學校章程規定獲取薪酬,其取得薪酬的數額、程序和方式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六條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理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共同組成,人數為5人以上,成員1/3以上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
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理事長、理事名單需報審批機關備案。
未經批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決策機構的成員。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校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學歷和任職條件符合國家規定,熟悉教育及相關法律法規,具有5年以上相應辦學層次的教育管理經驗和良好辦學業績,個人信用狀況良好。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校長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或者校長擔任。
第十七條設監事會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應當有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且教職工代表不得少于1/3。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可以設立1至2名監事,不設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