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建立和健全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風險保障機制。在收費資金賬戶中設立最低余額賬戶,最低余額賬戶內的存款余額要確保學校6個月教育教學的正常運轉。最低余額標準由主管部門根據辦學規模、教育教學日常運轉支出、教職員工薪酬、考核評估等級和信用狀況綜合核定。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有獨立產權的校舍和場地,且凈資產結余高于最低余額的,可免設最低余額賬戶。
第四十條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利益關聯方發生交易的,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允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學校和師生利益。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利益關聯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審議與利益相關方交易事項時,與該交易有利益關系的成員應當回避表決。
利益關聯方是指學校的舉辦者、實際控制人、理事、監事等以及與上述組織或者個人之間存在互相控制和影響關系、可能導致民辦學校利益被轉移的組織或者個人。
第七章信息公開
第四十一條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建立信息強制公開制度及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
第四十二條非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信息公開內容應當執行《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由市教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
公示信息應包括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辦學場所、辦學條件、辦學層次、辦學類別、辦學形式、辦學內容、招生對象與規模、收費信息、舉辦者信息、行政許可信息以及行政處罰信息等事項。
第四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應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違規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將違規辦學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及其舉辦者或者其代表、負責人和責任人納入“黑名單”。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舉辦者以及相關責任人應當納入“黑名單”:
(一)應落實法人財產權未完全落實。
(二)辦學條件不達標。
(三)近2年有年度檢查不合格情況。
(四)存在嚴重違反師風師德行為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條件、教育質量及資產負債等有關信息應當通過學校網站、信息公告欄、電子屏幕等場所和設施公開,并可根據需要設置公共閱覽室、資料索取點方便調取和查閱。除學校已經公開的信息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書面形式向學校申請獲取其他信息。
第八章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五條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立、合并、終止以及舉辦者、名稱、層次、類別、地址等重要事項變更,要依法報審批機關核準,屬法人登記事項的并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注銷登記手續。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核準權限按《重慶市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執行。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原則上不得變更。特殊情況需進行舉辦者變更的,應當簽訂變更協議,并不得從變更中獲得收益;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改決定公布前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的,其舉辦者變更事宜按照法律法規和我市相關規定執行。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為社會組織,其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并向社會披露。
已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不得申請變更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在審批機關管轄范圍內增設辦學點的,應當向審批機關申請地址變更;超過審批機關管轄范圍增設的,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我市相關規定單獨申請辦學許可或者備案。辦學點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法律責任由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承擔。
第四十六條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立、合并、終止及其他重大事項變更,應當制定實施方案和應急工作預案,并按隸屬關系報學校主管部門備案,保障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師生權益不受影響。
第四十七條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四十八條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財產清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的規定處理,切實保障學校師生和相關方面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