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依法單獨或者聯合舉辦各種類型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聯合舉辦學校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合作方式、各方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方式。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
政府積極鼓勵和大力支持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鼓勵支持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提供普惠性服務,鼓勵社會力量依法設立基金會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
以捐資等方式舉辦,不設舉辦者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其辦學過程中的舉辦者權責由捐贈人、發起人或者其代理人履行。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商為實際控制人的社會組織不得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其他類型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條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對學生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四條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相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行使監督管理職權。
第二章學校設立
第五條設立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符合我市或者區縣(自治縣)經濟社會和教育發展需要,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國家或者我市已出臺設置標準的按標準執行,未出臺設置標準的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標準執行。
設立實施除技工教育以外的學歷教育、學前教育和非學歷文化教育培訓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技工教育和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技工院校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審批機關應當堅持優質特色導向,按照審批權限依法依規批準設立非營利性民辦學校。
第六條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具備與辦學層次、類型、規模相適應的經濟實力,其凈資產或者貨幣資金能夠滿足學校設立和建設發展的需要。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開辦資金數額要與學校的類別、層次、辦學規模相適應。
第七條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
(二)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無不良記錄。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未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無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二)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三)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無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設立一般分籌設、正式設立兩個階段。經批準籌設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自批準籌設之日起3年內提出正式設立申請,3年內未提出正式設立申請的,原籌設批復文件失效。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在籌設期內不得招生。
第十條申請籌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設申請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的名稱、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資質,籌設學校的名稱、地址、辦學層次、辦學規模、辦學條件、培養目標、辦學形式、內部管理機制、黨組織設置、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二)設立學校論證報告。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內容:項目概要,項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分析,學校的管理,辦學效益分析,結論。
(三)舉辦者資質證明文件。舉辦者是社會組織的,應當包括社會組織的許可證、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決策機構、行政機構負責人及組成人員名單和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社會組織近2年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結果,決策機構同意出資舉辦學校的決議,企業信用報告。舉辦者是個人的,應當包括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個人信用報告、個人存款、有本人簽名的出資舉辦學校的決定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