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 成片建設地區的市政管網工程,應由建設單位委托取得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作出市政、管網綜合設計方案,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辦理單項市政、管線建設審批手續。
第五十一條 新建、改建道路、橋梁、隧道、地下通道等設施時,在取得路徑紅線前,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通知有關管線部門提出擬建計劃、提交有關資料,并進行綜合安排。
第五十二條 市政、管線工程放線后,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定線不得施工。
第五十三條 需要變更批準的市政、管線工程設計圖說的,應報請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四條 市政、管線工程開工期限,按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執行。特殊情況下的延期,必須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審批權限報請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十五條 穿越城市規劃區的公路,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規劃的要求實施道路紅線控制。
第六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權限
第五十六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以下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
(一)主城(由南山鎮、黃桷埡鎮、南泉鎮、花溪鎮、建勝鎮、跳蹬鎮、華巖鎮、山洞街道辦事處、歌樂山鎮、井口鎮、江北農場、人和鎮、寸灘街道辦事處和唐家沱鎮等行政轄區所圍合的區域)內的建設工程;
(二)主城外重點地區(北碚區的朝陽、天生街道辦事處以及龍鳳橋、東陽、北溫泉鎮北碚區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范圍;江北區的魚嘴鎮;江北機場規劃發展控制區、機場凈空及通信臺站和主城區飲用源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
(三)其他區域內跨地區項目、軍事設施項目,市級以上能源、交通、通信項目,限額以上的基建技改項目、重要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四)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特殊地區內的建設工程。
第五十七條 前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由區、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規劃管理。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業務領導、監督和協調。
第七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五十八條 城市規劃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依法對城市規劃的制定與實施、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法情況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干預規劃工作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區、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分層次對城市規劃工作實施監督與檢查,并建立、健全相應的監督、檢查制度。
第六十條 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同級人民政府的城市規劃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糾正本條例貫徹執行中出現的違法行為。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對轄區內的城市規劃制定、實施情況加強管理和監督、檢查,及時處理出現的各種問題,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城市規劃工作和本條例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六十二條 市及區、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對下列城市規劃執行情況加強監督、檢查:
(一)未經規劃許可的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的合法性及執行情況;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的合法性及執行情況;
(四)按照規劃建成和保留控制區的規劃控制情況;
(五)違反本條例的違法行為制止和處理情況;
(六)按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六十三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城市規劃監督、檢查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為管理相對人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建設用地規劃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一)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占用土地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處違法用地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占用的土地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二)擅自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內容使用土地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違法用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經改正后符合規劃要求的,予以補辦手續;
(三)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處違法用地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占用的土地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