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單位或個人必須按照規定申領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性建設用地亦應辦理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條 劃撥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持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選址申請;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環保、消防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和建設工程的性質、規模選址,在二十五個法定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及其附件、附圖;
(三)建設單位或個人根據選址意見書及其附件、附圖的要求,委托取得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在六個月內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規劃設計方案,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四)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規劃設計方案之日起,在二十五個法定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按照審定的規劃設計方案,發給審查意見書,確定規劃用地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用地附圖;
(五)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和有關文件,向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
鄉鎮企業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按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劃管理按下列范圍和程序辦理:
(一)范圍: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主要適用于工業倉儲、市政公益事業項目以及政府為調整經濟結構、實施產業政策而需要給予優惠、扶持的建設項目。商業、旅游、娛樂、房地產開發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二)程序: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劃管理參照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招標、拍賣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劃管理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有土地出讓計劃,提供土地出讓地塊的位置、范圍、使用性質和規劃管理的有關技術指標要求;
(二)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管理部門可采取公開和邀請的方式,在確定的期限內,由符合規定的單位或個人以書面投標形式,競投某塊土地的使用權,通過評標、決標擇優而取。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由土地管理部門事先公布競投土地的位置、用途、面積、土地使用年限、付款方式、付款時間和規劃設計方案,并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利用公開場合主持拍賣,以出最高價者取得土地使用權;
(三)土地受讓單位或個人憑土地出讓合同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辦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受讓單位或個人應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土地使用性質和有關技術經濟指標,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換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受讓單位或個人需改變原建設工程規劃要求的,應按本條例第二十條的有關規定重新申請。
第二十四條 臨時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確需使用土地的,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辦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用地的規劃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期滿后,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騰遷。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應提前一個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辦延期手續。
臨時建設用地必須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用途使用,不得建造永久性建(構)筑物。
在使用期限內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終止臨時用地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無條件服從。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后六個月內未報送規劃設計方案的,其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含附件、附圖)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三個月內(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二個月內)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其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附件、附圖)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自行失效后,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另行確定建設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緊靠規劃道路紅線一側或規劃需要拓寬的道路一側建設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將道路中心線至邊線的土地或道路拓寬部分的土地,作為道路建設用地納入該建設單位或個人的規劃用地范圍,由該建設單位或個人一并支付補償費用,道路建設時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