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2019年新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規定全文解讀【精華版】新修訂的兵役法對兵役制度做了哪些調整?中國現行兵役制度的法理分析:中國的兵役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法律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
法律解析:我國的兵役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法律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照本法規定服兵役的義務。有嚴重身體缺陷或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成。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經過登記,被預分配到現役部隊、預備役部隊、民兵組織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預備役的,稱為預備役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的安排,在當年六月三十日前進行兵役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沒有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妥善安排退出現役的士兵的工作。但《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的殘疾士兵,退役后由當地人民政府安排安置。《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五十四條:國家建立健全退出現役士兵安置制度,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擇業、安排工作、退役、扶持和繼續完成學業相結合。
3、兵役法最近一次修改是在哪一年法律解析: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84年5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4號公布;根據1998年12月29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年8月27日NPC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98年修改后規定我國實行什么兵役制度?1998年12月29日新頒布的《兵役法》將陸海空三軍義務兵服現役年限改為兩年。超期服役的規定取消了。中國的兵役制度分為兩種:一種是義務兵役制,又稱征兵制。這一制度是國家通過法律強制規定公民在一定年齡范圍內必須服一定年限的兵役。另一種是志愿兵役制,也稱征兵制。在這種制度下,公民自愿應征入伍服兵役,并與軍隊簽訂服役合同。
1978年3月7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討論通過了關于服兵役的決定。決定指出,為加速我軍革命化、現代化建設,決定實行義務兵和志愿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根據部隊需要和本人意愿,將部分義務兵改為志愿兵,并適當延長現役義務兵的服役年限。自1978年以來,義務兵服現役的時間恢復到1955年的規定。服役年限陸軍士兵為三年,空軍、海軍陸勤部隊和陸軍特種技術部隊士兵為四年,海軍艦艇和陸軍艦艇支隊士兵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