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當事人不同意移交破產案件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拒絕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對執行變價取得的財產予以保全和執行,在扣除執行費用和優先清償債權后的普通債權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百一十六條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案件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拒絕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在扣除執行費用、優先清償債權后,對普通債權予以查封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一條:賠償權利人對生命、健康、身體造成侵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當事人不同意移交破產案件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拒絕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對執行變價取得的財產予以保全和執行,在扣除執行費用和優先清償債權后的普通債權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百一十六條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案件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拒絕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在扣除執行費用、優先清償債權后,對普通債權予以查封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司法-2/的規定,竣工日期一般按以下方式確定:1。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的,以竣工日期為竣工日期。既然工程已經通過驗收,將竣工驗收日期定為竣工日期更為合理。2.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延期驗收的,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的日期為竣工日期。這種情況在實際糾紛中經常發生。很多時候是業主故意拖延驗收,使工程不能及時驗收。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竣工日期一般為承包商提交驗收報告的日期。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由發包人使用的,以建設工程轉移占有之日為竣工日期。本來按照合同法,工程不驗收是不允許交付的。既然發包人未經驗收就使用了工程,就意味著發包人放棄了對工程質量的抗辯權,那么發包人占有使用建設工程的日期就應當視為竣工日期。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 司法 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一條:賠償權利人對生命、健康、身體造成侵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危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扶養人、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身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損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