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林林總總加起來能拿到8萬,還是事業單位,這應該是東南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吧。不論公益一類還是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當前公車改革已基本到位,絕大多數地方采取的措施是實報實銷,也就是憑票據報銷,比如,你打車到其他單位送文件花了20塊錢,那么你就可以向單位報銷這20塊錢的打車費。
怎么可能你要先理解,你說的工資和所謂的“基本工資”有很大的差別全國事業單位和公務員基本工資都是固定的,有明確的規定,主要由職級工資和崗位工資構成,你可以上網查,很低,碩士事業編一般定崗位11級別14,加起來2400左右然后就是不屬于基本工資的一部分了,包括房補以及市內給的各種補貼,這些會和基本工資一起發給你,也就是到手工資,這一塊兒地方不一樣差別就大了去,比如北方和江浙就差的遠,北方4000,江浙能有8000左右,一般來說,同一省內不會差很多再有就是年底的獎金了,這就差的更多,江浙一次可能4-5w,北方可能1w出頭所以,同一類單位,北方年薪大多在10w內,江浙可以20w上下。
2、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有車補嗎?
事業單位有車補,但絕大多數崗位都是實報實銷,行政單位,包括公務員和行政工勤都有車補。公務員公車改革早已到位,從2016年開始,各級公務員(包括基層公務員)均已發放車補,具體標準各地不一,但基本上相差不大,比如,有的地方規定,廳級干部車補上限為1690元,處級干部車補上限為1040元,科級以下干部車補上限為650元,并且,正廳、副廳,正處、副處以及正科、副科之間的車補也有所差距。
就連行政工勤也按科員標準來發放車補,另外,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的參公人員車補標準和公務員標準是一樣的,而參公單位的工勤人員仍然是事業身份,是沒有車補的。事業單位車補也基本改革到位,很多地方,原來配備公車的崗位可參照公務員標準發放,其他崗位實報實銷,不論公益一類還是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當前公車改革已基本到位,絕大多數地方采取的措施是實報實銷,也就是憑票據報銷,比如,你打車到其他單位送文件花了20塊錢,那么你就可以向單位報銷這20塊錢的打車費。
當然也有的地方規定了部分事業崗位享受車補的情況,比如,有的地方規定,管理六級以上崗位可參照公務員標準發放車補,或者,原來配備公車的事業單位領導崗位,取消公車后可享受車補,但是,對于廣大普通的事業編干部來說,絕大多數情況還是得據實報銷。事業編混崗是造成車補發放不公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很多人感覺,憑什么公務員發放車補,事業編不發放車補,因為大家都在一個單位,干的都是一樣的工作,這樣豈不是有失公平。
3、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年終近8萬,編外沒有,合法嗎?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年終的時候在編職工精神文明獎1.6萬左右,第十三個月工資1萬,今年還要發年終考核獎每人根據職級職稱不同5萬起,編外合同職工只有900塊錢的過年費,這樣合理合法嗎?正式職工發什么都是合理的,一條“在編在崗”要求,擋死了編外合同人員的所有念想,年終獎林林總總加起來能拿到8萬,還是事業單位,這應該是東南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吧。
第十三個月工資1萬這條有誤吧,第十三個月只是基本工資,處級干部也拿不到這么高啊,精神文明獎是機關事業單位現在少數能發的獎金之一,一兩萬屬于正常。這一項獎勵,根據單位實際情況而定,數額、發放范圍,都沒有統一要求,可以是所有人平均發放,也可以是按職級、職稱級別發放;可以是所有人都發,也可以是正式職工發放,還可能是部分管理人員或者相關人員發放,
至于考核獎勵,不知道是以什么名義發放的。公務員和事業人員允許發放年終獎,不過各地發放的名義不僅相同,發放的數額也不一樣,年終獎的發放是地方政府的事,獎金來源也是地方政府統籌,根據地方財力的盈余狀況,自行決定是否發放、發放范圍、發放數額,甚至是發放的名頭,這項獎勵發放的范圍,一般也是針對正式職工的,要求“在編在崗”,編外合同人員顯然是領不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