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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言文中之的用法,文言文中之字的用法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5-19 12:08:04 編輯:好學習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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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言文中之字的用法

動詞:往、去;代詞;助詞

文言文中之字的用法

2,之在古文中有哪些用法

1、有“的”的意思。2、都“到……上”“在”的意思。如:錯耕之壟上。3、主謂之間取消句子獨立成分。4、代詞。5、賓語前置的標志。

之在古文中有哪些用法

3,古漢語中之的用法有哪些

文言虛詞“之”的用法可謂靈活,很多學生都難以分析其用法。靠死記一些例子,但過些日子又忘了。如何容易又方便的掌握,筆者結合自己教學作出簡要介紹,即運用句子結構分析法。句子結構分析有一口訣:“主謂賓定狀補,主干枝葉分清楚。謂前是狀,謂后補。”由此可知古漢語中的主謂、動賓、偏正等結構。“之”的用法就可根據其在句中的位置來定。且看下面的分析: (1) 形如“謂語+之”時,用作代詞。 如: ①作《師說》以貽之。 ②人非生而知之者。 ③均之二策,寧許之以負秦曲。 以上三例中的“之”都是代詞用,分別充當謂語動詞“貽”“知”“均”的賓語,構成動賓結構。反過來說,虛詞“之”緊跟在謂語動詞后,這個“之”就作代詞用。 (2) 形如“主語+之+謂語”時,起取消主謂句子獨立性。 如: ①孤之有孔明,猶魚之有水也。 ②師道之不傳也久矣。 以上兩個例子中“之”前的“孤”“魚”“師道”在句子中作主語,“之”后的“有”“不傳”為動詞作謂語。在這種情況下,虛詞“之”可以省略不譯。即“孤有孔明,猶魚有水也”;“師道不傳也久矣”。 (3) 形如“名詞+之+謂語動詞/介詞”時,作賓語前置的標志。 如: ①宋何罪之有? ②何陋之有? 以上兩例中,“之”出現在疑問句中,“之”前面分別是名詞“罪”和“陋”,“之”后面是緊跟謂語動詞“有”,而且“罪”和“陋”是作為賓語在謂語動詞的前面。這種情形下的“之”就作賓語前置的標志。虛詞“之”不譯,直接把賓語部分還原到謂語動詞后面即可。 (4) 形如“名詞+之+形容詞”時,作定語后置的標志。 如: ①蚓無爪牙之利,筋骨之強。 ②馬之千里者。 ③石之鏗然有聲者。 ④無絲竹之亂耳,無案牘之勞形. 以上三例中,虛詞“之”后面的“利”“強”“千里”“鏗然有聲”“亂耳”“勞形”都是形容詞修飾“之”前面的名詞“爪牙”“筋骨”“馬”“石”“絲竹”“案牘”,翻譯時,“之”不用翻譯,直接把形容詞還原到名詞的前面即可。 (5) 形如“定語+之+名詞”時,是作結構助詞,譯作“的”。 如: ①君之病在肌膚,不治將益深。 ②若能以吳、越之眾與中國抗衡。 以上兩例中,虛詞“之”后面是名詞“病”“眾”,分別由前面的“君”“吳、越”作定語修飾,“之”就譯作“的”。 (6) 形如“之+地點/處所名詞”且句中缺少相應的謂語時,就作動詞。 如: ①子夏之晉。 ②吾欲之南海,何如? ③輟耕之壟上。 以上三例中,“之”的后面分別是“晉(國)”“南海”“壟上”作為地點名詞,“之”的前面沒有與“晉”“南海”“壟上”相對應的謂語動詞。這種情況下,“之”用作動詞,翻譯為“去、往、到”。 (7) 形如“形容詞/副詞+之”時,湊成二字或四字音節,不用譯。 如: ①頃之,煙炎張天。 ②填然鼓之,兵刃既接,棄甲曳兵而走。 ③余扃牖而居,久之,能以足音辨人。 以上三例中,“之”在“頃”“鼓”“久”的后面,為了湊成二字音節而使用“之”。翻譯時沒意義。 類似的文言現象,只要找到合適的途徑,總結出規律來,學生掌握運用起來就很容易。

古漢語中之的用法有哪些

4,文言文之的用法

“之”的所有用法:1.“之”字用作指示代詞.如:①“之二蟲又何知?”“之”表示“這”,意為“這兩條魚又怎么知道?”②“是吾師也,若之何毀之?”“之”表示“這樣”,意為“(他)是我的老師,像這樣(我)又怎么(可以)詆毀他呢?③“請京,使居之.”“之”代指處所,表示“那里”.④“見其發矢十中八九,但微頷之.”“之”,此,指陳堯咨射箭十中八九這一情況.2.“之”用作第三人稱代詞.這種情況出現得比較多,在課文中屢見不鮮,主要表示“他”、“她”、“它”.如:①“子曰:默而識之,學而不厭,誨人不倦,何有于我哉?”“之”代指“它”,“默而識之”,意即默默地在心里記住它.②“桓侯故使人問之”,“之”指代他(扁鵲),意即“桓侯特意派人去問他(扁鵲)”.③ “行欲至宛市,定伯便擔鬼著肩上,急執之.”“之”指代它(鬼),“急執之”意即趕忙把它(鬼)捉住.3.“之”字用作動詞,意為“往,到……去”.如:①“吾欲之南海,何如?”“之”意為“到……去”,句子的意思是:“我準備到南海去,怎么樣?”②“行不知所之.”“之”意為“到……去”.4.“之”字用作助詞,這種情況比較常見,但筆者以為也最復雜,可以分為下面三種:⑴“之”用作結構助詞,相當于“的”,如:①“圣人之道,卒于魯也傳之.”意即“孔子的學問,最終是靠不怎么聰明的曾參傳下來的”.②“志士不飲盜泉之水,廉者不受嗟來之食”,兩個“之”均是“的”的意思,意即“有志氣的人不喝盜泉的水,方正的人不接受侮辱性的施舍”.⑵“之”字用于主語和謂語之間,取消句子的獨立性.如;①“桓侯曰:醫之好治不病以為功.”“之”在這里沒有實在意義,用于取消句子的獨立性.②“西蜀之去南海,不知幾千里也.”同樣,“之”在這里也沒有實在意義.值得注意的是,這一種用法容易和“之”字用作“的”的時候混淆,應注意區分,以免弄錯.⑶“之”字在句子中只起調節音節的作用,也無實義.如:①“久之,目似瞑,意暇甚.”“久之”,很久,“之”,調節音節,沒有實在意義 .②“填然鼓之.”在這里,“之”也是單純調節音節,沒有實義.基本上來說,在文言文中“之”的常見的用法就是上面幾種,只要掌握其規律,摸準“之”的用法和意義也是不困難的.文言虛詞“之”的用法可謂靈活,很多學生都難以分析其用法.靠死記一些例子,但過些日子又忘了.如何容易又方便的掌握,筆者結合自己教學作出簡要介紹,即運用句子結構分析法.句子結構分析有一口訣:“主謂賓定狀補,主干枝葉分清楚.謂前是狀,謂后補.”由此可知古漢語中的主謂、動賓、偏正等結構.“之”的用法就可根據其在句中的位置來定.且看下面的分析:(1) 形如“謂語+之”時,用作代詞.如: ①作《師說》以貽之.②人非生而知之者.③均之二策,寧許之以負秦曲.以上三例中的“之”都是代詞用,分別充當謂語動詞“貽”“知”“均”的賓語,構成動賓結構.反過來說,虛詞“之”緊跟在謂語動詞后,這個“之”就作代詞用.(2) 形如“主語+之+謂語”時,起取消主謂句子獨立性.如: ①孤之有孔明,猶魚之有水也.②師道之不傳也久矣.以上兩個例子中“之”前的“孤”“魚”“師道”在句子中作主語,“之”后的“有”“不傳”為動詞作謂語.在這種情況下,虛詞“之”可以省略不譯.即“孤有孔明,猶魚有水也”;“師道不傳也久矣”.(3) 形如“名詞+之+謂語動詞/介詞”時,作賓語前置的標志.如: ①宋何罪之有?②何陋之有?以上兩例中,“之”出現在疑問句中,“之”前面分別是名詞“罪”和“陋”,“之”后面是緊跟謂語動詞“有”,而且“罪”和“陋”是作為賓語在謂語動詞的前面.這種情形下的“之”就作賓語前置的標志.虛詞“之”不譯,直接把賓語部分還原到謂語動詞后面即可.(4) 形如“名詞+之+形容詞”時,作定語后置的標志.如: ①蚓無爪牙之利,筋骨之強.②馬之千里者.③石之鏗然有聲者.④無絲竹之亂耳,無案牘之勞形.以上三例中,虛詞“之”后面的“利”“強”“千里”“鏗然有聲”“亂耳”“勞形”都是形容詞修飾“之”前面的名詞“爪牙”“筋骨”“馬”“石”“絲竹”“案牘”,翻譯時,“之”不用翻譯,直接把形容詞還原到名詞的前面即可.(5) 形如“定語+之+名詞”時,是作結構助詞,譯作“的”.如: ①君之病在肌膚,不治將益深.②若能以吳、越之眾與中國抗衡.以上兩例中,虛詞“之”后面是名詞“病”“眾”,分別由前面的“君”“吳、越”作定語修飾,“之”就譯作“的”.(6) 形如“之+地點/處所名詞”且句中缺少相應的謂語時,就作動詞.如: ①子夏之晉.②吾欲之南海,何如?③輟耕之壟上.以上三例中,“之”的后面分別是“晉(國)”“南海”“壟上”作為地點名詞,“之”的前面沒有與“晉”“南海”“壟上”相對應的謂語動詞.這種情況下,“之”用作動詞,翻譯為“去、往、到”.(7) 形如“形容詞/副詞+之”時,湊成二字或四字音節,不用譯.如: ①頃之,煙炎張天.②填然鼓之,兵刃既接,棄甲曳兵而走.③余扃牖而居,久之,能以足音辨人.以上三例中,“之”在“頃”“鼓”“久”的后面,為了湊成二字音節而使用“之”.翻譯時沒意義.
初中語文教材文言文中,“之”比較多,用法也較復雜,有作代詞用的,也有作助詞、動詞用的;區分起來也比較費勁。若死記硬背,耗時多而效果不佳。筆者在教學中摸索出一套有效的辨析“之”的用法的方法,與大家共享。 一、“之”作代詞用 “之”作代詞的用法在教材中有很多,如下列加點的“之”字: 1、執策而臨之,曰:“天下無馬。”(《馬說》) 2、名之者誰?山之僧智仙也。(《醉翁亭記》) 3、以其境過清,不可久居,乃記之而去。(《小石潭記》) 4、聞水聲,如鳴佩環,心樂之。(《小石潭記》) 5、撤屏視之,一人、一桌、一椅、一扇、一撫尺而已。(《口技》) 6、下視其轍,登軾而望之。(《曹劌論戰》) 分析以上例子可以看出,當“之”用在動詞的后面,“之”的用法為代詞,作它前面動詞的賓語。 二、“之”作動詞用 請看下面的例子: 1、吾欲之南海,何如?(《勸學》) 2、送孟浩然之廣陵(《送孟浩然之廣陵》) 3、送杜少府之任蜀州(《送杜少府之任蜀州》) 4、嘗與人傭耕,輟耕之壟上。(《陳涉世家》) 分析以上例子,我們知道“之”用作動詞也是有規律可循的。動詞“之”的后面一般會跟一個地點名詞,如例句中的“南海”、“廣陵”、“蜀州”、“壟上”;前面有人名或人稱代詞,如例句中的“吾”、“孟浩然”、“杜少府”,例4中雖沒直接出現人名,但很明顯是承前省略了陳涉。整個句子合起來應為“某人去某地”的句式。 三、“之”作助詞用 “之”作助詞的用法比較復雜一些,在初中階段出現的大致有以下三種: 1、“之”作結構助詞“的”解。 如:①見藐小之物必細察其紋理,故時有物外之趣。(《童趣》) ②以殘年余力,曾不能毀山之一毛,其如土石何?(《愚公移山》) ③關關雎鳩,在河之洲。(《關雎》) ④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曹劌論戰》) ⑤公輸子之意不過欲殺臣。(《公輸》) ⑥寡人欲以五百里之地易安陵,安陵君其許寡人!(《唐雎不辱使命》) 由以上例子分析可知,當“之”后面的一個詞是名詞(如“趣”、“洲”、“獄”、“意”、“地”)或名詞性短語(如“一毛”)時,“之”作結構助詞“的”解。 2、“之”用于主謂之間,不譯。 如:①甚矣,汝之不惠!(《愚公移山》) ②徐公不若君之美也。(《鄒忌諷齊王納諫》) ③子非魚,安知魚之樂?(《莊子與惠子游于濠梁》) ④以天下之所順,攻親戚之所畔。(《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⑤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岳陽樓記》) 從這些例子可以看出,當“之”用在一個名詞或代詞(主語)和一個動詞或形容詞(謂語)之間時,“之”不譯。 3、“之”起調節音節作用,不譯。 這種用法,在初中階段并不多見,如: ①久之,目似瞑,意暇甚。(《狼》) ②輟耕之壟上,悵恨久之。(《陳涉世家》)③④⑤⑥ 可以看出,這種“之”多用于時間副詞后面,作用為調節音節,不譯。之 1.用作代詞,又分幾種情況: (一)可以代人、代物、代事。代人多是第三人稱。譯為"他"(他們)、"它"(它們)。作賓語或兼語,不作主語。 例如: 作《師說》以貽之。(《師說》,代人,作賓語。) 輮使之然也。(《勸學》,代物,作兼語。) 人非生而知之者。(《師說》,代事理,作賓語。) (二)指示代詞,表近指。可譯為"這",通常作復指性定語。如: 均之二策。(《廉頗藺相如列傳》) 2.用作助詞,也分幾種情況: (一)結構助詞,定語的標志。用在定語和中心語(名詞)之間,可譯為"的",有的可不譯。如: 若能以吳、越之眾與中國抗衡。(《赤壁之戰》) 道之所存,師之所存也(《師說》) (二)結構助詞,補語的標志。用在中心語(動詞、形容詞)和補語之間,可譯為"得"。如: 古人之觀于天地、山川、草木、鳥獸,往往有得,以其求思之深而無不在也。(《游褒禪山記》) (三)結構助詞,賓語前置的標志。用在被提前的賓語之后,動詞謂語或介詞之前,譯時應省去。如: 宋何罪之有?(《公輸》,即"宋有何罪") (四)結構助詞。當主謂短語在句中作為主語、賓語或一個分句時,"之"用在主語和謂語之間,起取消句子獨立性的作用,可不譯。譯時也可省去。如: 師道之不傳也久矣!欲人之無惑也難矣!(《師說》) 悍吏之來吾鄉,叫囂乎東西。(《捕蛇者說》) 孤之有孔明,猶魚之有水也。(《隆中對》) (五)音節助詞。用在形容詞、副詞或某些動詞的末尾,或用在三個字之間,使之湊成四個字,只起調整音節的作用,無義,譯時應省去。如: 頃之,煙炎張天。(《赤壁之戰》) 毛先生以三寸之舌,強于百萬之師。(《毛遂自薦》)

5,文言文中之的用法是什么

1.用作助詞(1)相當于現代漢語的“的”,放在定語和中心語之間。如:子而思報父母之仇,臣而思報君之仇。《勾踐滅吳》(2)放在主語和謂語之間,取消句子的獨立性。如:客之美我者,欲有求于我也。《鄒忌諷齊王納諫》(3)放在倒置的動(介)賓短語之間,作為賓語提前的標志。如:句讀之不知,惑之不解,或師焉,或不焉。《師說》(4)放在倒置的定語與中心語之間,作為定語后置的標志。如:蚓無爪牙之利,筋骨之強 《勸學》(5)用在時間名詞或動詞后面,湊足音節,沒有實在意義。如:頃之,煙炎張天 《赤壁之戰》2.用作動詞,到……去 如:胡為乎遑遑欲何之 《歸去來兮辭》3.用作代詞(1)“他”“她”“它”;有時靈活運用于第一人稱或第二人稱。如:太后盛氣而揖之。 《觸龍說趙太后》(2)指示代詞,“這”“此”。如:夫子欲之,吾二臣者皆不欲也 《季氏將伐顓臾》 以上,,,額。。。那個,能不能給點小費,我想這么多也不容易的說。。。。
結構助詞,的;結構助詞,不譯
詞性
一、之1.用作代詞,又分幾種情況:(一)可以代人、代物、代事。代人多是第三人稱。譯為"他"(他們)、"它"(它們)。作賓語或兼語,不作主語。例如:作《師說》以貽之。(《師說》,代人,作賓語。)輮使之然也。(《勸學》,代物,作兼語。)人非生而知之者。(《師說》,代事理,作賓語。)(二)指示代詞,表近指。可譯為"這",通常作復指性定語。如:均之二策。(《廉頗藺相如列傳》)2.用作助詞,也分幾種情況:(一)結構助詞,定語的標志。用在定語和中心語(名詞)之間,可譯為"的",有的可不譯。如:若能以吳、越之眾與中國抗衡。(《赤壁之戰》)道之所存,師之所存也(《師說》)(二)結構助詞,補語的標志。用在中心語(動詞、形容詞)和補語之間,可譯為"得"。如:古人之觀于天地、山川、草木、鳥獸,往往有得,以其求思之深而無不在也。(《游褒禪山記》)(三)結構助詞,賓語前置的標志。用在被提前的賓語之后,動詞謂語或介詞之前,譯時應省去。如:宋何罪之有?(《公輸》,即"宋有何罪")(四)結構助詞。當主謂短語在句中作為主語、賓語或一個分句時,"之"用在主語和謂語之間,起取消句子獨立性的作用,可不譯。譯時也可省去。如:師道之不傳也久矣!欲人之無惑也難矣!(《師說》)悍吏之來吾鄉,叫囂乎東西。(《捕蛇者說》)孤之有孔明,猶魚之有水也。(《隆中對》)(五)音節助詞。用在形容詞、副詞或某些動詞的末尾,或用在三個字之間,使之湊成四個字,只起調整音節的作用,無義,譯時應省去。如:頃之,煙炎張天。(《赤壁之戰》)毛先生以三寸之舌,強于百萬之師。(《毛遂自薦》)
之”的用法:1.“之”字用作指示代詞。如: ①“之二蟲又何知?”“之”表示“這”,意為“這兩條魚又怎么知道?” ②“是吾師也,若之何毀之?”“之”表示“這樣”,意為“(他)是我的老師,像這樣(我)又怎么(可以)詆毀他呢? ③“請京,使居之。”“之”代指處所,表示“那里”。 ④“見其發矢十中八九,但微頷之。”“之”,此,指陳堯咨射箭十中八九這一情況。 2.“之”用作第三人稱代詞。這種情況出現得比較多,在課文中屢見不鮮,主要表示“他”、“她”、“它”。如: ①“子曰:默而識之,學而不厭,誨人不倦,何有于我哉?”“之”代指“它”,“默而識之”,意即默默地在心里記住它。 ②“桓侯故使人問之”,“之”指代他(扁鵲),意即“桓侯特意派人去問他(扁鵲)”。 ③ “行欲至宛市,定伯便擔鬼著肩上,急執之。”“之”指代它(鬼),“急執之”意即趕忙把它(鬼)捉住。 3.“之”字用作動詞,意為“往,到……去”。如: ①“吾欲之南海,何如?”“之”意為“到……去”,句子的意思是:“我準備到南海去,怎么樣?” ②“行不知所之。”“之”意為“到……去”。 4.“之”字用作助詞,這種情況比較常見,但筆者以為也最復雜,可以分為下面三種: ⑴“之”用作結構助詞,相當于“的”,如: ①“圣人之道,卒于魯也傳之。”意即“孔子的學問,最終是靠不怎么聰明的曾參傳下來的”。 ②“志士不飲盜泉之水,廉者不受嗟來之食”,兩個“之”均是“的”的意思,意即“有志氣的人不喝盜泉的水,方正的人不接受侮辱性的施舍”。 ⑵“之”字用于主語和謂語之間,取消句子的獨立性。如; ①“桓侯曰:醫之好治不病以為功。”“之”在這里沒有實在意義,用于取消句子的獨立性。 ②“西蜀之去南海,不知幾千里也。”同樣,“之”在這里也沒有實在意義。 值得注意的是,這一種用法容易和“之”字用作“的”的時候混淆,應注意區分,以免弄錯。 ⑶“之”字在句子中只起調節音節的作用,也無實義。如: ①“久之,目似瞑,意暇甚。”“久之”,很久,“之”,調節音節,沒有實在意義 。 ②“填然鼓之。”在這里,“之”也是單純調節音節,沒有實義。 基本上來說,在文言文中“之”的常見的用法就是上面幾種,只要掌握其規律,摸準“之”的用法和意義也是不困難的。 文言虛詞“之”的用法可謂靈活,很多學生都難以分析其用法。靠死記一些例子,但過些日子又忘了。如何容易又方便的掌握,筆者結合自己教學作出簡要介紹,即運用句子結構分析法。句子結構分析有一口訣:“主謂賓定狀補,主干枝葉分清楚。謂前是狀,謂后補。”由此可知古漢語中的主謂、動賓、偏正等結構。“之”的用法就可根據其在句中的位置來定。且看下面的分析: (1) 形如“謂語+之”時,用作代詞。 如: ①作《師說》以貽之。 ②人非生而知之者。 ③均之二策,寧許之以負秦曲。 以上三例中的“之”都是代詞用,分別充當謂語動詞“貽”“知”“均”的賓語,構成動賓結構。反過來說,虛詞“之”緊跟在謂語動詞后,這個“之”就作代詞用。 (2) 形如“主語+之+謂語”時,起取消主謂句子獨立性。 如: ①孤之有孔明,猶魚之有水也。 ②師道之不傳也久矣。 以上兩個例子中“之”前的“孤”“魚”“師道”在句子中作主語,“之”后的“有”“不傳”為動詞作謂語。在這種情況下,虛詞“之”可以省略不譯。即“孤有孔明,猶魚有水也”;“師道不傳也久矣”。 (3) 形如“名詞+之+謂語動詞/介詞”時,作賓語前置的標志。 如: ①宋何罪之有? ②何陋之有? 以上兩例中,“之”出現在疑問句中,“之”前面分別是名詞“罪”和“陋”,“之”后面是緊跟謂語動詞“有”,而且“罪”和“陋”是作為賓語在謂語動詞的前面。這種情形下的“之”就作賓語前置的標志。虛詞“之”不譯,直接把賓語部分還原到謂語動詞后面即可。 (4) 形如“名詞+之+形容詞”時,作定語后置的標志。 如: ①蚓無爪牙之利,筋骨之強。 ②馬之千里者。 ③石之鏗然有聲者。 ④無絲竹之亂耳,無案牘之勞形. 以上三例中,虛詞“之”后面的“利”“強”“千里”“鏗然有聲”“亂耳”“勞形”都是形容詞修飾“之”前面的名詞“爪牙”“筋骨”“馬”“石”“絲竹”“案牘”,翻譯時,“之”不用翻譯,直接把形容詞還原到名詞的前面即可。 (5) 形如“定語+之+名詞”時,是作結構助詞,譯作“的”。 如: ①君之病在肌膚,不治將益深。 ②若能以吳、越之眾與中國抗衡。 以上兩例中,虛詞“之”后面是名詞“病”“眾”,分別由前面的“君”“吳、越”作定語修飾,“之”就譯作“的”。 (6) 形如“之+地點/處所名詞”且句中缺少相應的謂語時,就作動詞。 如: ①子夏之晉。 ②吾欲之南海,何如? ③輟耕之壟上。 以上三例中,“之”的后面分別是“晉(國)”“南海”“壟上”作為地點名詞,“之”的前面沒有與“晉”“南海”“壟上”相對應的謂語動詞。這種情況下,“之”用作動詞,翻譯為“去、往、到”。 (7) 形如“形容詞/副詞+之”時,湊成二字或四字音節,不用譯。 如: ①頃之,煙炎張天。 ②填然鼓之,兵刃既接,棄甲曳兵而走。 ③余扃牖而居,久之,能以足音辨人。 以上三例中,“之”在“頃”“鼓”“久”的后面,為了湊成二字音節而使用“之”。翻譯時沒意義。
之”的用法:1.“之”字用作指示代詞。如: ①“之二蟲又何知?”“之”表示“這”,意為“這兩條魚又怎么知道?” ②“是吾師也,若之何毀之?”“之”表示“這樣”,意為“(他)是我的老師,像這樣(我)又怎么(可以)詆毀他呢? ③“請京,使居之。”“之”代指處所,表示“那里”。 ④“見其發矢十中八九,但微頷之。”“之”,此,指陳堯咨射箭十中八九這一情況。 2.“之”用作第三人稱代詞。這種情況出現得比較多,在課文中屢見不鮮,主要表示“他”、“她”、“它”。如: ①“子曰:默而識之,學而不厭,誨人不倦,何有于我哉?”“之”代指“它”,“默而識之”,意即默默地在心里記住它。 ②“桓侯故使人問之”,“之”指代他(扁鵲),意即“桓侯特意派人去問他(扁鵲)”。 ③ “行欲至宛市,定伯便擔鬼著肩上,急執之。”“之”指代它(鬼),“急執之”意即趕忙把它(鬼)捉住。 3.“之”字用作動詞,意為“往,到……去”。如: ①“吾欲之南海,何如?”“之”意為“到……去”,句子的意思是:“我準備到南海去,怎么樣?” ②“行不知所之。”“之”意為“到……去”。 4.“之”字用作助詞,這種情況比較常見,但筆者以為也最復雜,可以分為下面三種: ⑴“之”用作結構助詞,相當于“的”,如: ①“圣人之道,卒于魯也傳之。”意即“孔子的學問,最終是靠不怎么聰明的曾參傳下來的”。 ②“志士不飲盜泉之水,廉者不受嗟來之食”,兩個“之”均是“的”的意思,意即“有志氣的人不喝盜泉的水,方正的人不接受侮辱性的施舍”。 ⑵“之”字用于主語和謂語之間,取消句子的獨立性。如; ①“桓侯曰:醫之好治不病以為功。”“之”在這里沒有實在意義,用于取消句子的獨立性。 ②“西蜀之去南海,不知幾千里也。”同樣,“之”在這里也沒有實在意義。 值得注意的是,這一種用法容易和“之”字用作“的”的時候混淆,應注意區分,以免弄錯。 ⑶“之”字在句子中只起調節音節的作用,也無實義。如: ①“久之,目似瞑,意暇甚。”“久之”,很久,“之”,調節音節,沒有實在意義 。 ②“填然鼓之。”在這里,“之”也是單純調節音節,沒有實義。 基本上來說,在文言文中“之”的常見的用法就是上面幾種,只要掌握其規律,摸準“之”的用法和意義也是不困難的。 文言虛詞“之”的用法可謂靈活,很多學生都難以分析其用法。靠死記一些例子,但過些日子又忘了。如何容易又方便的掌握,筆者結合自己教學作出簡要介紹,即運用句子結構分析法。句子結構分析有一口訣:“主謂賓定狀補,主干枝葉分清楚。謂前是狀,謂后補。”由此可知古漢語中的主謂、動賓、偏正等結構。“之”的用法就可根據其在句中的位置來定。且看下面的分析: (1) 形如“謂語+之”時,用作代詞。 如: ①作《師說》以貽之。 ②人非生而知之者。 ③均之二策,寧許之以負秦曲。 以上三例中的“之”都是代詞用,分別充當謂語動詞“貽”“知”“均”的賓語,構成動賓結構。反過來說,虛詞“之”緊跟在謂語動詞后,這個“之”就作代詞用。 (2) 形如“主語+之+謂語”時,起取消主謂句子獨立性。 如: ①孤之有孔明,猶魚之有水也。 ②師道之不傳也久矣。 以上兩個例子中“之”前的“孤”“魚”“師道”在句子中作主語,“之”后的“有”“不傳”為動詞作謂語。在這種情況下,虛詞“之”可以省略不譯。即“孤有孔明,猶魚有水也”;“師道不傳也久矣”。 (3) 形如“名詞+之+謂語動詞/介詞”時,作賓語前置的標志。 如: ①宋何罪之有? ②何陋之有? 以上兩例中,“之”出現在疑問句中,“之”前面分別是名詞“罪”和“陋”,“之”后面是緊跟謂語動詞“有”,而且“罪”和“陋”是作為賓語在謂語動詞的前面。這種情形下的“之”就作賓語前置的標志。虛詞“之”不譯,直接把賓語部分還原到謂語動詞后面即可。 (4) 形如“名詞+之+形容詞”時,作定語后置的標志。 如: ①蚓無爪牙之利,筋骨之強。 ②馬之千里者。 ③石之鏗然有聲者。 ④無絲竹之亂耳,無案牘之勞形. 以上三例中,虛詞“之”后面的“利”“強”“千里”“鏗然有聲”“亂耳”“勞形”都是形容詞修飾“之”前面的名詞“爪牙”“筋骨”“馬”“石”“絲竹”“案牘”,翻譯時,“之”不用翻譯,直接把形容詞還原到名詞的前面即可。 (5) 形如“定語+之+名詞”時,是作結構助詞,譯作“的”。 如: ①君之病在肌膚,不治將益深。 ②若能以吳、越之眾與中國抗衡。 以上兩例中,虛詞“之”后面是名詞“病”“眾”,分別由前面的“君”“吳、越”作定語修飾,“之”就譯作“的”。 (6) 形如“之+地點/處所名詞”且句中缺少相應的謂語時,就作動詞。 如: ①子夏之晉。 ②吾欲之南海,何如? ③輟耕之壟上。 以上三例中,“之”的后面分別是“晉(國)”“南海”“壟上”作為地點名詞,“之”的前面沒有與“晉”“南海”“壟上”相對應的謂語動詞。這種情況下,“之”用作動詞,翻譯為“去、往、到”。 (7) 形如“形容詞/副詞+之”時,湊成二字或四字音節,不用譯。 如: ①頃之,煙炎張天。 ②填然鼓之,兵刃既接,棄甲曳兵而走。 ③余扃牖而居,久之,能以足音辨人。 以上三例中,“之”在“頃”“鼓”“久”的后面,為了湊成二字音節而使用“之”。翻譯時沒意義。

6,文言文中之的用法

“之”的所有用法:1.“之”字用作指示代詞.如:①“之二蟲又何知?”“之”表示“這”,意為“這兩條魚又怎么知道?”②“是吾師也,若之何毀之?”“之”表示“這樣”,意為“(他)是我的老師,像這樣(我)又怎么(可以)詆毀他呢?③“請京,使居之.”“之”代指處所,表示“那里”.④“見其發矢十中八九,但微頷之.”“之”,此,指陳堯咨射箭十中八九這一情況.2.“之”用作第三人稱代詞.這種情況出現得比較多,在課文中屢見不鮮,主要表示“他”、“她”、“它”.如:①“子曰:默而識之,學而不厭,誨人不倦,何有于我哉?”“之”代指“它”,“默而識之”,意即默默地在心里記住它.②“桓侯故使人問之”,“之”指代他(扁鵲),意即“桓侯特意派人去問他(扁鵲)”.③ “行欲至宛市,定伯便擔鬼著肩上,急執之.”“之”指代它(鬼),“急執之”意即趕忙把它(鬼)捉住.3.“之”字用作動詞,意為“往,到……去”.如:①“吾欲之南海,何如?”“之”意為“到……去”,句子的意思是:“我準備到南海去,怎么樣?”②“行不知所之.”“之”意為“到……去”.4.“之”字用作助詞,這種情況比較常見,但筆者以為也最復雜,可以分為下面三種:⑴“之”用作結構助詞,相當于“的”,如:①“圣人之道,卒于魯也傳之.”意即“孔子的學問,最終是靠不怎么聰明的曾參傳下來的”.②“志士不飲盜泉之水,廉者不受嗟來之食”,兩個“之”均是“的”的意思,意即“有志氣的人不喝盜泉的水,方正的人不接受侮辱性的施舍”.⑵“之”字用于主語和謂語之間,取消句子的獨立性.如;①“桓侯曰:醫之好治不病以為功.”“之”在這里沒有實在意義,用于取消句子的獨立性.②“西蜀之去南海,不知幾千里也.”同樣,“之”在這里也沒有實在意義.值得注意的是,這一種用法容易和“之”字用作“的”的時候混淆,應注意區分,以免弄錯.⑶“之”字在句子中只起調節音節的作用,也無實義.如:①“久之,目似瞑,意暇甚.”“久之”,很久,“之”,調節音節,沒有實在意義 .②“填然鼓之.”在這里,“之”也是單純調節音節,沒有實義.基本上來說,在文言文中“之”的常見的用法就是上面幾種,只要掌握其規律,摸準“之”的用法和意義也是不困難的.文言虛詞“之”的用法可謂靈活,很多學生都難以分析其用法.靠死記一些例子,但過些日子又忘了.如何容易又方便的掌握,筆者結合自己教學作出簡要介紹,即運用句子結構分析法.句子結構分析有一口訣:“主謂賓定狀補,主干枝葉分清楚.謂前是狀,謂后補.”由此可知古漢語中的主謂、動賓、偏正等結構.“之”的用法就可根據其在句中的位置來定.且看下面的分析:(1) 形如“謂語+之”時,用作代詞.如: ①作《師說》以貽之.②人非生而知之者.③均之二策,寧許之以負秦曲.以上三例中的“之”都是代詞用,分別充當謂語動詞“貽”“知”“均”的賓語,構成動賓結構.反過來說,虛詞“之”緊跟在謂語動詞后,這個“之”就作代詞用.(2) 形如“主語+之+謂語”時,起取消主謂句子獨立性.如: ①孤之有孔明,猶魚之有水也.②師道之不傳也久矣.以上兩個例子中“之”前的“孤”“魚”“師道”在句子中作主語,“之”后的“有”“不傳”為動詞作謂語.在這種情況下,虛詞“之”可以省略不譯.即“孤有孔明,猶魚有水也”;“師道不傳也久矣”.(3) 形如“名詞+之+謂語動詞/介詞”時,作賓語前置的標志.如: ①宋何罪之有?②何陋之有?以上兩例中,“之”出現在疑問句中,“之”前面分別是名詞“罪”和“陋”,“之”后面是緊跟謂語動詞“有”,而且“罪”和“陋”是作為賓語在謂語動詞的前面.這種情形下的“之”就作賓語前置的標志.虛詞“之”不譯,直接把賓語部分還原到謂語動詞后面即可.(4) 形如“名詞+之+形容詞”時,作定語后置的標志.如: ①蚓無爪牙之利,筋骨之強.②馬之千里者.③石之鏗然有聲者.④無絲竹之亂耳,無案牘之勞形.以上三例中,虛詞“之”后面的“利”“強”“千里”“鏗然有聲”“亂耳”“勞形”都是形容詞修飾“之”前面的名詞“爪牙”“筋骨”“馬”“石”“絲竹”“案牘”,翻譯時,“之”不用翻譯,直接把形容詞還原到名詞的前面即可.(5) 形如“定語+之+名詞”時,是作結構助詞,譯作“的”.如: ①君之病在肌膚,不治將益深.②若能以吳、越之眾與中國抗衡.以上兩例中,虛詞“之”后面是名詞“病”“眾”,分別由前面的“君”“吳、越”作定語修飾,“之”就譯作“的”.(6) 形如“之+地點/處所名詞”且句中缺少相應的謂語時,就作動詞.如: ①子夏之晉.②吾欲之南海,何如?③輟耕之壟上.以上三例中,“之”的后面分別是“晉(國)”“南海”“壟上”作為地點名詞,“之”的前面沒有與“晉”“南海”“壟上”相對應的謂語動詞.這種情況下,“之”用作動詞,翻譯為“去、往、到”.(7) 形如“形容詞/副詞+之”時,湊成二字或四字音節,不用譯.如: ①頃之,煙炎張天.②填然鼓之,兵刃既接,棄甲曳兵而走.③余扃牖而居,久之,能以足音辨人.以上三例中,“之”在“頃”“鼓”“久”的后面,為了湊成二字音節而使用“之”.翻譯時沒意義.
之⑴【代詞】他,她,它(們)。例:①人皆吊之。(之:他,指上文善術者)②以刀劈狼首,數刀斃之。(之:它,指狼。)③媼之送燕后也,持其踵為之泣。(本義項指后一個“之”:她,指燕后。)④彼竭我盈,故克之。(之:他們,指齊軍。)⑤我見相如,必辱之。(之:他,指相如。)⑥以杜君言泛訊之。(之:他們,旨獄中囚犯。)⑦阿母得聞之,槌床便大怒。(之:它,指上文府吏的話。)⑧遽撲之,入石穴中。(之:它,指蟋蟀。)⑨收天下之兵,聚之咸陽。(本義項指后一個“之”它指兵器。)⑵翻譯為:的。例:①近塞之人,死者十九。(《塞翁失馬》)②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③坎坎伐檀兮,置之河之干兮。④東割膏腴之地,北收要害之郡。⑶【動詞】往,到......去。例:①如欲之南海,何如?(《為學》)②去逾四十里,之虛所賣之。(本義項指前一個“之”。)③諸將請所之。④輟耕之壟上,悵恨久之。(本義項指前一個“之”。)⑤又有剪發杜門,佯狂不知所之者。⑥于是棄其家走之關中。⑦有牽牛而過堂下者。王見之,曰:“牛何之?”(本義項指后一個之“之”。)⑧然后驅而之善,固民之從之也輕。(本義項指第一個“之”)⑷這,此。例:①以君之力,曾不能損父之丘,如太行王屋何?(本義項指后一個“之”。)②其上以構脂、臘和氏灰之類昌之。(本義項指前一個之。)③有良田、美池、桑竹之屬。④公輸盤為楚造云梯之械。⑤均之二策,寧許以負秦曲。⑥郯子之,其賢不及孔子。⑦于是六國之士,有寧越、徐尚、蘇秦、杜赫之為之謀。(本義項指中間一個。)⑸作賓語前置(倒裝句)的標志。例:①何陋之有?②宋何罪之有?③句讀之不知。④何功之有哉?⑤詩云:“他人有心,予忖度之。”——夫子之謂也。(本義項指后一個之。)⑹我。例:①君將哀而生之乎?②不知將軍寬之至此也!③以是知公子恨之復返也。④臣乃市井鼓刀屠者,而公子親數存之。⑤今單車來代之,何如哉?⑥寡君之以為戮,死且不朽。(之以為戮:以之為戮。之:指我們。)⑺用在句末補足音節,無實義。例:輟耕之壟上,悵恨久之。(本義項指后一個之。)⑻用在主謂結構中,表示了消句子獨立性。例:①孤之有孔明,猶魚之有水也。②樂郊樂郊,誰之永號!③庸知其年之先后生于吾乎?⑼作定語后置的標志。例:①云之崔嵬。②人又誰能以身之察察,受物之汶汶者乎!⑽用在句中(常用在主語和謂語之間),取消句子獨立性,不翻譯。例:①備他盜之出入與非常也。②皮之不存,毛將安附焉?③屈平之作《離騷》,蓋自怨生也。④人之為學有難易乎?⑤父母之愛子,則為之計深遠。
有關”之“這個詞的古文言文用法詳解如下:  常見含義  備注:加粗例句為中小學語文課本中的例句。  動詞  到,往【現代漢語解釋】  例:①嘗與人傭耕,輟耕之壟上。--西漢·司馬遷《史記·陳涉世家》  ②行不知所之。--《莊子》  ③貧者語于富者曰:"吾欲之南海,何如?"--《為學》  ④縱一葦之所如。--《赤壁賦》  代詞  1.第三人稱代詞,譯為"他"(他們)、"它"(它們)。作賓語或兼語,不作主語。  例:①人皆吊之。--《塞翁失馬》  ②彼竭我盈,故克之。--《曹劌論戰》  ③阿母得聞之,槌床便大怒。--《孔雀東南飛》  ④項王則受璧,置之坐上。--《鴻門宴》  ⑤以刀劈狼首,又數刀斃之。--《狼》  ⑥既來之,則安之。--《論語·季氏將伐顓臾》  2.指示代詞,這  例:①均之二策,寧許以負秦曲。--西漢·司馬遷《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  ②郯子之徒,其賢不及孔子。--《師說》  ③之二蟲又何知?--《逍遙游》  ④聞之,欣然規往。--《桃花源記》  3.活用為第一人稱,我。  例:①不知將軍寬之至此也!--《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  ②君將哀而生之乎?--《捕蛇者說》  ③以是知公子恨之復返也。--《史記·魏公子列傳》  4.可用于賓語前置句復代指賓語,用于動詞之后。  ①野語有之曰。--《莊子·秋水》  ②而死固付之度外矣!--《指南錄后序》  ③珍寶盡有之。--《史記·項羽本紀》  助詞 1.結構助詞,相當于"的"。  例:①近塞上之人,死者十九。--《塞翁失馬》  ②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曹劌論戰》  ③若能以吳、蜀之眾與中國抗衡。--《赤壁之戰》  ④東割膏腴之地,北收要害之郡。--賈誼《過秦論》  2.結構助詞,賓語前置的標志。  例:  ①宋何罪之有?--《公輸》  ②何陋之有? --《陋室銘》  ③句讀之不知。--《師說》  ④菊之愛。--《愛蓮說》  3.結構助詞,用在主語和謂語之間,起取消句子獨立性的作用,同【現代漢語解釋】助詞2。  例:  ①孤之有孔明,猶魚之有水也。--《隆中對》  ②無絲竹之亂耳。--《陋室銘》  ③吾妻之美我者,私我也。--《鄒忌諷齊王納諫》  ④其伊誰之賜?公(袁可立)宜祠。--明·陳繼儒《大司馬節寰袁公家廟記》  4.結構助詞,定語后置的標志。  例:①凌萬頃之茫然。--《赤壁賦》  ②蚓無爪牙之利。--《勸學》  5.結構助詞,補語標志,可譯為"得"。  例:古人之觀于天地、山川、草木、鳥獸,往往有得,以其求思之深而無不在也。--《游褒禪山記》  6.音節助詞,無實義。  例:1、填然鼓之。--《孟子·粱惠王上》  2、久之,能以足音辨人。--《項脊軒志》  3、公將鼓之。--《曹劌論戰》  4、頃之,煙炎張天。--《赤壁之戰》  生僻含義  通"也"義  《墨子·大取》:"圣人也,為天下也。"前句也字作"之"義。《韓非子·解老》:"鬼祟也疾人之謂鬼傷人……"《賈子·大政》:"何君子之道衰,之數也。"最后的也字作肯定語氣助詞,其他兩個"也"字,都作"之"字義。--黃現璠《古書解讀初探--黃現璠學術論文選》  文言文用法  初中語文教材文言文中,"之"比較多,用法也較復雜,有作代詞用的,也有作助詞、動詞用的;區分起來也比較費勁。若死記硬背,耗時多而效果不佳。筆者在教學中摸索出一套有效的辨析"之"的用法的方法,與大家共享。  一、"之"作代詞用  "之"作代詞的用法在教材中有很多,如下列加點的"之"字:  1.執策而臨之,曰:"天下無馬。"(《馬說》)  2.名之者誰?山之僧智仙也。(《醉翁亭記》)  3.以其境過清,不可久居,乃記之而去。(《小石潭記》)  4.聞水聲,如鳴佩環,心樂之。(《小石潭記》)  5.撤屏視之,一人、一桌、一椅、一扇、一撫尺而已。(《口技》)  6.下視其轍,登軾而望之。(《曹劌論戰》)  7.公(袁可立)曰:"吾自任之!"(明·黃道周《節寰袁公傳》)  分析以上例子可以看出,當"之"用在動詞的后面,"之"的用法為代詞,作它前面動詞的賓語。  二、"之"作動詞用  請看下面的例子:  1.吾欲之南海,何如?(《蜀鄙二僧》)到,去  2.送孟浩然之廣陵(《送孟浩然之廣陵》)同上  3.送杜少府之任蜀州(《送杜少府之任蜀州》)同上  4.嘗與人傭耕,輟耕之壟上。(《陳涉世家》)在  5、福王之國,派夫派騎唯唯不勝支。(明 陳繼儒《大司馬節寰袁公(袁可立)家廟記》)  分析以上例子,我們知道"之"用作動詞也是有規律可循的。動詞"之"的后面一般會跟一個地點名詞,如例句中的"南海"、"廣陵"、"蜀州"、"壟上";前面有人名或人稱代詞,如例句中的"吾"、"孟浩然"、"杜少府",例4中雖沒直接出現人名,但很明顯是承前省略了陳涉。整個句子合起來應為"某人去某地"的句式。  三、"之"作助詞用  "之"作助詞的用法比較復雜一些,在初中階段出現的大致有以下三種:  1."之"作結構助詞"的"解。  如:①見藐小之物必細察其紋理,故時有物外之趣。(《童趣》)  ②以殘年余力,曾不能毀山之一毛,其如土石何?(《愚公移山》)  ③關關雎鳩,在河之洲。(《關雎》)  ④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曹劌論戰》)  ⑤公輸子之意不過欲殺臣。(《公輸》)  ⑥寡人欲以五百里之地易安陵,安陵君其許寡人!(《唐雎不辱使命》)  由以上例子分析可知,當"之"后面的一個詞是名詞(如"趣"、"洲"、"獄"、"意"、"地")或名詞性短語(如"一毛")時,"之"作結構助詞"的"解。  2."之"用于主謂之間,不譯。  如:  ①甚矣,汝之不惠!(《愚公移山》)  ②徐公不若君之美也。(《鄒忌諷齊王納諫》)  ③子非魚,安知魚之樂?(《莊子與惠子游于濠梁》)  ④以天下之所順,攻親戚之所畔。(《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⑤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岳陽樓記》)  從這些例子可以看出,當"之"用在一個名詞或代詞(主語)和一個動詞或形容詞(謂語)之間時,"之"不譯。  3."之"起調節音節作用,不譯。  這種用法,在初中階段并不多見,如:  ①久之,目似瞑,意暇甚。(《狼》)  ②輟耕之壟上,悵恨久之。(《陳涉世家》)  可以看出,這種"之"多用于時間副詞后面,作用為調節音節,不譯。  之 1.用作代詞,又分幾種情況:  (一)可以代人、代物、代事。代人多是第三人稱。譯為"他"(他們)、"它"(它們)。作賓語或兼語,不作主語。例如:作《師說》以貽之。(《師說》,代人,作賓語。) 輮使之然也。(《勸學》,代物,作兼語。) 人非生而知之者。(《師說》,代事理,作賓語。)  (二)指示代詞,表近指。可譯為"這",通常作復指性定語。如:均之二策。(《廉頗藺相如列傳》)  2.用作助詞,也分幾種情況:  (一)結構助詞,定語的標志。用在定語和中心語(名詞)之間,可譯為"的",有的可不譯。如:若能以吳、越之眾與中國抗衡。(《赤壁之戰》) 道之所存,師之所存也(《師說》)  (二)結構助詞,補語的標志。用在中心語(動詞、形容詞)和補語之間,可譯為"得"。如:古人之觀于天地、山川、草木、鳥獸,往往有得,以其求思之深而無不在也。(《游褒禪山記》)  (三)結構助詞,賓語前置的標志。用在被提前的賓語之后,動詞謂語或介詞之前,譯時應省去。如:宋何罪之有?(《公輸》,即"宋有何罪")  (四)結構助詞。當主謂短語在句中作為主語、賓語或一個分句時,"之"用在主語和謂語之間,起取消句子獨立性的作用,可不譯。譯時也可省去。如:師道之不傳也久矣!欲人之無惑也難矣!(《師說》) 悍吏之來吾鄉,叫囂乎東西。(《捕蛇者說》) 孤之有孔明,猶魚之有水也。(《隆中對》)  (五)音節助詞。用在形容詞、副詞或某些動詞的末尾,或用在三個字之間,使之湊成四個字,只起調整音節的作用,無義,譯時應省去。如:頃之,煙炎張天。(《赤壁之戰》) 毛先生以三寸之舌,強于百萬之師。(《毛遂自薦》)
一、“之”作代詞用 “之”作代詞的用法在教材中有很多,如下列加點的“之”字: 1、執策而臨之,曰:“天下無馬。”(《馬說》) 2、名之者誰?山之僧智仙也。(《醉翁亭記》) 3、以其境過清,不可久居,乃記之而去。(《小石潭記》) 4、聞水聲,如鳴佩環,心樂之。(《小石潭記》) 5、撤屏視之,一人、一桌、一椅、一扇、一撫尺而已。(《口技》) 6、下視其轍,登軾而望之。(《曹劌論戰》) 分析以上例子可以看出,當“之”用在動詞的后面,“之”的用法為代詞,作它前面動詞的賓語。 二、“之”作動詞用 請看下面的例子: 1、吾欲之南海,何如?(《勸學》) 2、送孟浩然之廣陵(《送孟浩然之廣陵》) 3、送杜少府之任蜀州(《送杜少府之任蜀州》) 4、嘗與人傭耕,輟耕之壟上。(《陳涉世家》) 分析以上例子,我們知道“之”用作動詞也是有規律可循的。動詞“之”的后面一般會跟一個地點名詞,如例句中的“南海”、“廣陵”、“蜀州”、“壟上”;前面有人名或人稱代詞,如例句中的“吾”、“孟浩然”、“杜少府”,例4中雖沒直接出現人名,但很明顯是承前省略了陳涉。整個句子合起來應為“某人去某地”的句式。 三、“之”作助詞用 “之”作助詞的用法比較復雜一些,在初中階段出現的大致有以下三種: 1、“之”作結構助詞“的”解。 如:①見藐小之物必細察其紋理,故時有物外之趣。(《童趣》) ②以殘年余力,曾不能毀山之一毛,其如土石何?(《愚公移山》) ③關關雎鳩,在河之洲。(《關雎》) ④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曹劌論戰》) ⑤公輸子之意不過欲殺臣。(《公輸》) ⑥寡人欲以五百里之地易安陵,安陵君其許寡人!(《唐雎不辱使命》) 由以上例子分析可知,當“之”后面的一個詞是名詞(如“趣”、“洲”、“獄”、“意”、“地”)或名詞性短語(如“一毛”)時,“之”作結構助詞“的”解。 2、“之”用于主謂之間,不譯。 如:①甚矣,汝之不惠!(《愚公移山》) ②徐公不若君之美也。(《鄒忌諷齊王納諫》) ③子非魚,安知魚之樂?(《莊子與惠子游于濠梁》) ④以天下之所順,攻親戚之所畔。(《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⑤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岳陽樓記》) 從這些例子可以看出,當“之”用在一個名詞或代詞(主語)和一個動詞或形容詞(謂語)之間時,“之”不譯。 3、“之”起調節音節作用,不譯。 這種用法,在初中階段并不多見,如: ①久之,目似瞑,意暇甚。(《狼》) ②輟耕之壟上,悵恨久之。(《陳涉世家》)③④⑤⑥ 可以看出,這種“之”多用于時間副詞后面,作用為調節音節,不譯。 之 1.用作代詞,又分幾種情況: (一)可以代人、代物、代事。代人多是第三人稱。譯為"他"(他們)、"它"(它們)。作賓語或兼語,不作主語。 例如: 作《師說》以貽之。(《師說》,代人,作賓語。) 輮使之然也。(《勸學》,代物,作兼語。) 人非生而知之者。(《師說》,代事理,作賓語。) (二)指示代詞,表近指。可譯為"這",通常作復指性定語。如: 均之二策。(《廉頗藺相如列傳》) 2.用作助詞,也分幾種情況: (一)結構助詞,定語的標志。用在定語和中心語(名詞)之間,可譯為"的",有的可不譯。如: 若能以吳、越之眾與中國抗衡。(《赤壁之戰》) 道之所存,師之所存也(《師說》) (二)結構助詞,補語的標志。用在中心語(動詞、形容詞)和補語之間,可譯為"得"。如: 古人之觀于天地、山川、草木、鳥獸,往往有得,以其求思之深而無不在也。(《游褒禪山記》) (三)結構助詞,賓語前置的標志。用在被提前的賓語之后,動詞謂語或介詞之前,譯時應省去。如: 宋何罪之有?(《公輸》,即"宋有何罪") (四)結構助詞。當主謂短語在句中作為主語、賓語或一個分句時,"之"用在主語和謂語之間,起取消句子獨立性的作用,可不譯。譯時也可省去。如: 師道之不傳也久矣!欲人之無惑也難矣!(《師說》) 悍吏之來吾鄉,叫囂乎東西。(《捕蛇者說》) 孤之有孔明,猶魚之有水也。(《隆中對》) (五)音節助詞。用在形容詞、副詞或某些動詞的末尾,或用在三個字之間,使之湊成四個字,只起調整音節的作用,無義,譯時應省去。如: 頃之,煙炎張天。(《赤壁之戰》) 毛先生以三寸之舌,強于百萬之師。(《毛遂自薦》)
一、代詞  1.可代人、代事、代物。代人多指第三人稱代詞,可譯為他、她、它(們)。  例如:①我見相如,必辱之。()②暮寢而思之。()③秦人視之,亦不甚惜。()  以上三句中的"之":①代藺相如,可譯為"他"。全句的意思是:我見到藺相如,一定要羞辱他。②代這件事。全句的意思是:晚上睡覺時反復考慮這件事。③代擲棄的珍寶,可譯為"它"。全句的意思是:秦人看到它,也不感到很可惜。  2.指示代詞表近指,可譯為"這"。  例如:①唐浮圖慧褒始舍于其址,而卒葬之。()②均之二策,寧許以負秦曲。()  以上兩句中的"之"都譯為"這"。①句的意思是:唐浮圖慧褒開始在這里住舍定居,死后就埋葬在這里。②句的意思是:衡量這兩種辦法,寧肯答應下來,讓秦承擔理虧(的責任)。  二、助詞  1.結構助詞,相當于現代漢語的"的"。  例如:①此則寡人之罪也。()②然則諸侯之地有限,暴秦之欲無厭。()以上兩句中的"之"都譯為"的"。  2.結構助詞,賓語前置的標志.  例如: ①何陋之有?()  --有什么簡陋的呢?  ②何后之有?()  --有什么遲的呢?  ③句讀之不知,惑之不解,或師焉,或不焉。()  --不懂得斷句,不理解疑難問題,有的從師學習,有的卻不向老師學習。  3.結構助詞,定語后置的標志。  例如:①蚓無爪牙之利,筋骨之強。()  --蚯蚓沒有鋒利的爪牙,堅強的筋骨。  ②荊州之民附操者,逼兵勢耳。(  --歸附曹操的荊州百姓,只不過是被武力所逼迫罷了。  4.放在主語謂語之間,取消句子的獨立性。  例如: ①臣之壯也,猶不如人;今老矣,無能為也已。(《燭之武退秦師》)  --我壯年的時候,尚且還不如一般人;現在老了,不能做什么了。  ②客之美我者,欲有求于我也。()  --客人認為我美,是對我有所求。  5.音節助詞,起湊足音節的作用,無實在意義。  例如:①久之,目似瞑,意暇甚。(《狼》)  --時間長了,(那只狼)的眼睛似乎閉上了,神情悠閑得很。  ②久之,能以足音辨人。(《項脊軒志》)  --時間長了,能根據外面人們走路的腳步聲辨別是誰。  三、動詞,往,到……去。  例如:①轆轆遠聽,杳不知其所之也。()  --轆轆的車聲越來越遠,不知道宮車到什么地方去了。  ②項伯乃夜馳之沛公軍。(《鴻門宴》)  --項伯于是連夜騎馬趕到劉邦軍營。
1、到……去。《為學》:“蜀之鄙有二僧,其一貧,其一富,貧者語與富者曰:“吾欲之南海,何如?”。”譯文:四川的邊境上有兩個和尚,其中一個貧窮,另一個富有。窮和尚對富和尚說:“我想去南海,怎么樣?”2、指示代詞,相當于“這個”、“這”、“這種”等。《廉頗藺相如列傳》:“均之二策,寧許以負秦曲。”譯文:權衡這兩種策略,寧可答應而使秦國承擔理虧的后果。3、第三人稱代詞,相當于“他”、“它”、“它們”、“他們”等。《鄭伯克段于鄢》:“愛共叔段,欲立之。”譯文:姜氏偏愛她的小兒子 , 想要讓鄭武公立他為太子。4、指代說話者本人或聽話者的對方。《捕蛇者說》:“君將哀而生之乎?”譯文:您想哀憐我,讓我能夠活下去嗎?5、第二人稱代詞,相當于“你”、“您”。《漢書·蒯通傳》:“臣,范陽百姓蒯通也,竊閔公之將死,故吊之。”譯文:我是范陽城的老百姓叫蒯通,私下知道閔公快要死了,所以趕來憑吊。6、用在定語和中心詞之間,表示修飾、領屬的關系,相當于“的”。《邵公諫厲王弭謗》:“防民之口,甚于防川。”譯文:阻止人民進行批評的危害,比堵塞河川引起的水患還要嚴重。7、用在主謂之間,取消句子獨立性,一般不必譯出。《師說》:“師道之不傳也久矣。”譯文:(古代)從師(學習)的風尚不流傳已經很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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