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停薪留職協議內容如下:在停薪留職期間,企業停止發放工資、獎金、各種津貼和補貼,停止享受勞動保險待遇;職工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失業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等費用;停薪留職期間按時繳費的員工,可以計算其連續工齡;員工在停薪留職到期前未辦理復工、辭職或調動手續的,企業可在停薪留職到期后離職,并出具離職證明;停薪留職時限,由企業根據生產或工作需要與職工具體約定。
法律分析:公司強制停薪 留職是違法的。如果公司不景氣,停薪 留職應該由工人提出,而不是由公司提出。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企業-1留職職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職工、待崗下崗職工、停產、長假停業職工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處理
法律分析:要求停薪 留職的員工,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報所在單位批準。應與企業認可的員工簽訂停薪 留職的合同,并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備案。批準備案后,可以帶薪停職。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工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停工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帶薪停工時間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后,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職工工傷被評定為傷殘后,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期滿后仍需治療的職工,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停工期間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需要照顧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停薪留職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簽訂停薪雇傭狀態,以使特定勞動者在一定期限內離職。停薪 留職起源于20世紀80年代,僅適用于原固定員工,不適用于勞動合同制員工。協議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兩年。協議內容包括:停薪 留職次、在此期間計算工齡、是否繼續享受勞保待遇、停薪 留職工作人員是否應當定期向原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停薪 留職期間,員工不予晉升,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待遇;因病或因工致殘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辭職辦法處理。
4、如何申請 停薪 留職?1。員工應提出書面申請,經企業同意,并簽署停薪 留職協議。如果應聘停薪 留職,但未經企業批準離職,企業將按違反勞動紀律處理。2.停薪 留職協議內容如下:在停薪 留職期間,企業停止發放工資、獎金、各種津貼和補貼,停止享受勞動保險待遇;職工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失業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等費用;停薪 留職期間按時繳費的員工,可以計算其連續工齡;員工在停薪 留職到期前未辦理復工、辭職或調動手續的,企業可在停薪 留職到期后離職,并出具離職證明;停薪 留職時限,由企業根據生產或工作需要與職工具體約定。綜上所述,從《國有企業條例》停薪 留職中不難看出,職工的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年,并且在此期間,職工不得提高職務級別,不享受勞動報酬和各種津貼。如果員工離開單位,之前繳納的養老保險仍然有效,但之后應由個人繳納,單位不再承擔繳費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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