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公司法司法解釋2”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所稱“持有公司全體股東百分之十的表決權”因此,有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原告應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原告誰第二,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原告,單獨或者集體,根據出資額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的多少,享有公司表決權總數10%以上的表決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公司法,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法律解析:“公司法司法解釋2”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所稱“持有公司全體股東百分之十的表決權”因此,有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原告應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原告誰第二,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原告,單獨或者集體,根據出資額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的多少,享有公司表決權總數10%以上的表決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法,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將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體股東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解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履行兩項程序性義務:一是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第二,根據股東及其股權的變化,修改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記載變更后各股東的出資額。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公司股權轉讓的情況不同,股權轉讓的具體交付時間和方式也可能不同,因此本條并未規定這兩項程序性義務的履行時間。兩項義務的履行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股權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轉讓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變更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無需股東大會表決。
3、 公司法第141條 司法 解釋法律分析:本條是關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由發起人作為發起人設立,公司的設立目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一般由發起人決定,因此,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時間內,發起人應作為股東留在公司,以保證公司的穩定性和經營的連續性。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公司法,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經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報告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