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公司法司法解釋2”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所稱“持有公司全體股東百分之十的表決權”因此,有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原告應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原告誰第二,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原告,單獨或者集體,根據出資額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的多少,享有公司表決權總數10%以上的表決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公司法,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1、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一條法律解析:“公司法司法解釋2”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所稱“持有公司...
更新時間:2023-03-18標簽: 公司法司法解釋一公司法原告解散司法訴訟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