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解釋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刑法第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數額較大”和“數額特別巨大”的起算點,以此為準,刑法修正案還將對受賄罪的量刑進行規范,受賄罪的量刑標準將不再以5000元、5萬元、10萬元三個數字為基準。
現行刑法中,受賄罪量刑標準參照貪污罪分為四個標準:受賄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受賄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賄數額不滿五千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只給予行政處分。刑法修正案還將對受賄罪的量刑進行規范,受賄罪的量刑標準將不再以5000元、5萬元、10萬元三個數字為基準。
2、非國家工作人員 受賄罪的 司法 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解釋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刑法第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數額較大”和“數額特別巨大”的起算點,以此為準。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中“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從事非法活動”的數額起點,應當是本-2中“數額較大”、“情節嚴重”、“從事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的兩倍,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賄賂非國家工作人員罪中“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應當是本解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標準的兩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