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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委第18號文,天津市管老干部藥費由哪出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2-08 22:30:23 編輯:天津生活 手機版

1,天津市管老干部藥費由哪出

財政部出。中組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離休干部“兩費”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組廳字2003第18號文件)說的很明確: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干部離休費、醫藥費所需資金要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為正部級。其前身為1949年10月1日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財政部有關農業投資項目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將財政部的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的職責劃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天津市管老干部藥費由哪出

2,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一、修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分規章  1.對《天津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管理規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作出修改?! 。?)刪除第十一條第一款?! 。?)刪除第十三條?! 。?)刪除第十四條?! 。?)刪除第十五條。  (5)刪除第十六條?! 。?)刪除第二十一條。  2.對《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辦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作出修改。 ?。?)刪除第十二條?! 。?)刪除第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修改為:“水利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項目法人和施工單位等應當保護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所在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3.對《天津市設定與實施行政許可規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作出修改?! 。?)刪除第三十條第二款?! 。?)刪除第三十六條第四款?! ?.對《天津市實施〈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的辦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作出修改?! 。?)刪除第十二條?! 。?)刪除第十三條第一款?! 。?)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應當依法享受必要的勞動保護和福利待遇。”  (4)第十六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由管理實驗動物工作的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限期改進、責令關閉的行政處罰;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有關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薄 ?.對《天津市地熱資源管理規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2號)作出修改?! 。?)刪除第四條第四項?! 。?)刪除第十條?! 。?)刪除第十一條。  (4)刪除第十二條。  (5)刪除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第三項修改為:“開采地熱單位或個人應按統一要求安裝計量設施,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對開采地熱單位或個人的開采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薄 。?)第十五條修改為:“為充分利用和保護好地熱資源,地熱井開采利用方案須經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同意,開采地熱的單位或個人應承擔回灌義務,并按規劃施行回灌開采。回灌方案及措施報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薄 。?)刪除第十六條。 ?。?)刪除第二十條第三項。 ?。?0)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采取用40℃(含40℃)以上地下熱水的,須到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辦《地熱采礦許可證》;凡取用40℃以下地下熱水的,按有關規定申辦《取水許可證》并交納地下水資源費?!薄 ?.對《天津市殯葬管理條例實施辦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3號)作出修改。  (1)第七條修改為:“農村為村民設置的公益性墓地,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區民政部門批準,并報市民政部門備案?!薄 。?)第十條修改為:“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本鄉、鎮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不得從事經營活動?!薄 ?.對《天津市行業協會管理辦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0號)作出修改。  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籌備期間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行業協會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行業協會繼續以行業協會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薄 ?.對《天津市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2號)作出修改?! 。?)刪除第十六條。 ?。?)刪除第十七條?! 。?)刪除第十九條?! 。?)刪除第二十條?! 。?)刪除第二十一條?! 。?)刪除第二十二條?! 。?)刪除第二十八條?! 。?)刪除第二十九條?! ?.對《天津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規定》(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8號)作出修改。  刪除第十三條?! ?0.對《天津市行政審批管理規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3號)作出修改?! 。?)刪除第二條第一款?! 。?)刪除第三十一條。  11.對《天津市生活廢棄物管理規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作出修改。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修改為:“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修改為:“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其中,違反第(一)、(三)項的,由其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締?!薄 ?2.對《天津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作出修改。 ?。?)刪除第十一條?! 。?)第四十五條修改為:“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按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薄 ?3.對《天津市以宅基地換房建設示范小城鎮管理辦法》(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作出修改。  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鼓勵示范小城鎮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依據?!薄 ?4.對《天津市城市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開發企業發展和風險防控規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作出修改?! 。?)刪除第三條第二款?! 。?)第十三條修改為:“城投企業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的權益?!薄 。?)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城投企業可以設立專業二級子公司,一般不得設立三級子公司?!薄 。?)刪除第十四條第三款。  15.對《天津市涉案財物價格鑒定管理辦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作出修改?! 。?)刪除第九條。  (2)刪除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16.對《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辦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作出修改?! 。?)刪除第十八條。  (2)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修改為:“需要疏干抽排地下水,未制定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 〈送?,對上述規章的條文順序作出相應調整。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3,誰知道津政發2008年18號文件關于社會保障制度的全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 津政發〔2008〕18號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險制度的意見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建立覆蓋城鄉職工和居民的社會保險制度體系,全面提高社會保障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現就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險制度提出如下意見:一、建立覆蓋城鄉職工和農村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一)調整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根據《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和《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7號),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都應按時足額繳費,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企業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20%、職工個人按照工資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退休時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對1992年底以前在國有、城鎮集體企業工作,因個人原因連續工齡中斷,尚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可從1998年1月起,按照歷年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和繳費費率,補繳養老保險費至滿15年,辦理退休手續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對已經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費滿10年但不滿15年的人員,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辦理退休手續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二)調整完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根據《天津市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津政發〔1996〕61號)及有關規定,將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機關事業單位合同制工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費率由27%調整為33%,其中單位繳費費率由22%調整為25%,個人繳費費率由5%調整為8%。最低繳費基數為參保職工本人檔案工資,本人實際工資低于檔案工資的,以本人檔案工資為準。(三)調整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政策。根據《天津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試行辦法》(津政發〔2004〕112號),依法被征用土地的農民應全部納入保障范圍。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征地參保人員范圍內,對同期參保、享受待遇不同的人員養老金標準適時進行調整,所需資金在征地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列支。征地養老人員的養老保障待遇調整,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備案,所需資金在征地養老人員養老保障基金列支。征地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前死亡的,其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一次性返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補貼部分不予返還。征地參保人員和征地養老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已領取的養老金未超過本人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差額部分一次性返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補貼部分不予返還。(四)調整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根據國家規定和我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凡與城鎮各類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都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照規定的標準繳費,享受相應待遇。(五)建立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根據《天津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津政發〔2007〕65號),從2008年開始,建立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將農村各類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和農村居民納入保障范圍。1.建立農村企業和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農村企業及其農籍職工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按照6%、職工本人按照2%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滿15年的農籍職工,從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2.建立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個人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貼。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根據預期的待遇水平確定,待遇水平不低于領取時本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導線,繳費標準隨待遇水平的提高進行調整。市和區縣按照規定標準對農村居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給予補貼。3.建立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制度。2008年底前年滿60周歲、具有本市農業戶籍、在本市居住滿20年、無固定收入的老年人,按規定享受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待遇。補助資金由市和區縣按照規定標準籌集,確保發放。在《天津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實施前,已經建立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制度的區縣,凡超過該辦法規定補助標準的,仍按原標準執行。(六)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按規定領取就業證、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以下簡稱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和《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二、建立和完善覆蓋城鄉職工和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一)調整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根據《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津政發〔2001〕80號),本市城鎮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9%、職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2%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同時應按照1%的費率繳納門(急)診大額醫療保險費。職工和退休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和門(急)診大額醫療費補助待遇。 參加大病統籌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6.3%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參加城鎮個人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應當按規定以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6.3%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和退休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 調整完善大額醫療費救助政策。2008年,將在職職工大額醫療費救助籌資標準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50元,將退休人員大額醫療費救助籌資標準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60元。將大額醫療費救助最高支付限額由20萬元提高到25萬元。以后年度大額醫療費救助籌資標準和救助標準,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調整完善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注資政策。按照退休人員的不同年齡段,分別確定不同的個人賬戶注資標準。不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全年注資480元,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全年注資600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全年注資720元。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注資標準根據基金運行情況適時調整。 (二)調整完善公務員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從2008年7月開始,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由單位管理改為全市統一管理,建立公務員醫療補助社會統籌基金。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仍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由市和區縣分別籌集?;I資標準為市財政部門、市勞動保障部門核定繳費基數的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公務員醫療補助社會統籌基金實行單獨列賬,獨立核算,統一經辦。公務員住院醫療、門診特殊病醫療和大額醫療費救助補助標準,公務員發生的門(急)診醫療補助標準和起付標準均執行《天津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津政辦發〔2001〕87號)規定的標準。 (三)調整完善農民工醫療保險政策。根據《天津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津政發〔2006〕71號),用人單位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照3.5%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農民工個人不繳費,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及大額醫療費救助待遇。 (四)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天津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津政發〔2007〕64號),從2008年1月開始,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將學生兒童、無勞動能力的城鎮居民和無養老金保障的老年人納入保障范圍。城鎮居民按照規定的標準繳納醫療保險費。對于領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重度殘疾、特殊困難家庭人員和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個人不繳費,政府全額補助。參保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 (五)建立農村企業及農籍職工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制度。農村企業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參加大病統籌醫療保險,企業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6.3%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和退休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救助待遇。 (六)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七)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根據《天津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津政發〔2004〕32號)及有關規定,推進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村居民按照規定的標準繳費,政府按照規定給予補貼;農村居民患病就醫按照規定享受醫療補助待遇。 三、建立覆蓋城鄉職工的失業保險制度 將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由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擴大到城鄉各類企業、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城鄉各類企業和用人單位按照單位工資總額的2%、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分別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失業后,按照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醫療補助、喪葬補助等待遇。 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失業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參加失業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 四、建立覆蓋城鄉職工的工傷保險制度 將工傷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由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擴大到城鄉各類企業、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根據《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城鄉各類企業和用人單位以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初次繳費的,按0.5%、1%、2%的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繳費費率,以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調整確定基準費率,職工個人不繳費。職工發生工傷后,按照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工傷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工傷保險待遇。 五、建立覆蓋城鄉職工的生育保險制度 將生育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由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擴大到城鄉各類企業、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津政發〔2005〕69號),城鄉各類企業和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之和的0.8%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職工享受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 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生育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生育保險待遇。 六、建立目標考核制度 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覆蓋人數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考核內容,納入區縣人民政府考核指標,實施參保擴面考核通報制度。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做好2008年至2010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繼續搞好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工作,按照國家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本意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以前本市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誰知道津政發2008年18號文件關于社會保障制度的全文

4,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80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ǖ?7號)  《關于廢止80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已于2002年1月4日經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市長 李盛霖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關于廢止80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保證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市人民政府對1980年以來我市制定發布的266件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其中的80件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剑菏腥嗣裾疀Q定廢止的80件政府規章目錄## 附:     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80件政府規章目錄序號  政府規章名稱    文號   發布時間   廢止理由  1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檔案管理規定199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1999年1月8日根據WTO規則2關于修改批轉市物價局、市工商局擬定的《天津市蔬菜價格批零差率控制管理辦法的》通知書津政發[1998]5號1998年1月4日根據WTO規則3關于修改批轉市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擬定的《天津口岸的實施細則》的通知書津政發[1998]16號1998年1月23日適用期已過4關于修改《天津市人才市場管理若干規定》的決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8號1997年8月18日被2000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才流動條例》取代5關于修改《天津市農村建筑隊安全施工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1997]68號1997年8月26日被《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定》(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號)取代6天津市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聘用中國雇員管理規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5號1997年9月24日根據WTO規則7關于修改《天津市消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6號1997年11月25日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消防條例》取代8關于修改《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消防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8號1997年11月25日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消防條例》取代9關于修改《天津市建筑防火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1997]79號1997年12月6日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消防條例》取代10關于修改《天津市臨時建筑防火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1997]80號1997年12月6日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消防條例》取代11關于修改《天津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1997]94號1997年12月17日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消防條例》取代12關于修改《天津市經濟合同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7號1997年12月25日已被新的合同法取代13關于修改批轉市地質礦產局《關于貫徹的意見》的通知津政發[1997]110號1997年12月31日已被2001年10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取代14關于修改批轉市建委制定的《天津市涉外房地產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津政發[1997]114號1997年12月31日該暫行規定規范的內容不符合WTO規則的要求15天津市人才市場管理若干規定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1996年1月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16天津市商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1996年1月2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17天津市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辦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9號1996年1月30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18天津市水產種苗管理辦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0號1996年2月5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19天津市商業行業管理規定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2號1996年2月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0天津市批發市場管理辦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1號1996年2月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1天津市實施企業治安保衛責任制規定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3號1996年2月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2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辦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5號1996年3月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3天津市婚姻登記管理辦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6號1996年6月2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4天津市印章業治安管理辦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1996年10月2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5天津市職業介紹管理規定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1996年12月31日已被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勞動就業管理條例》取代26天津市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3號1995年1月25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7天津市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細則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1995年2月14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28天津市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管理辦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9號1995年4月20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9天津市城鎮街道綜合整修管理規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1995年4月2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0天津市夜景燈光設置管理辦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1號1995年5月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1天津市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2號1995年5月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2天津市制止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行為的暫行規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1995年7月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3天津市地熱資源管理規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4號1995年7月12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4天津市對行政事業單位亂收費行為進行處罰的規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7號1995年8月4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5天津市集中供熱管理規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1995年8月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6天津市電力設施保護管理辦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9號1995年8月11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7天津市經濟合同監督管理辦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1995年10月1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8天津市民兵、預備役工作規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1995年12月2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9天津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7號1994年2月2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0天津市違反口岸邊防管理處罰辦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1994年3月25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1天津市防治廢氣粉塵和惡臭污染監督管理辦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9號1994年4月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2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1994年5月30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3天津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規定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1994年5月31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4天津市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1994年7月1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5天津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1994年8月1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6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7號1994年9月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7天津市引灤工程管理辦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1994年9月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8天津市商標印制管理辦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1994年9月2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9天津市河道、水庫供水管理辦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號1993年4月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0天津市消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1993年4月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1天津市環境衛生管理規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0號1993年6月1日被1998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取代52天津市實施《行政復議條例》辦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1號1993年6月2日已被行政復議法取代53天津市行政罰款管理規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1993年7月21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4天津市勞動監督檢查暫行規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1993年8月21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5天津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規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1993年9月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6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暫行辦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1993年10月1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7天津市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1992年1月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8天津市公園游樂場風景游覽區公共秩序管理規定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9號1992年3月12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9天津市預防和控制計算機病毒辦法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0號1992年4月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0天津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理規定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1992年10月2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1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規定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1992年12月12日被1998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取代62天津市渡口安全管理辦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3號1991年2月2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3天津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票證管理辦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5號1991年5月1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4天津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辦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1991年7月2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5天津市水路運輸管理費征收和使用細則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7號1991年8月1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6天津市對外國企業在津從事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活動的稅收管理辦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號1991年9月2日根據WTO規則67天津市特殊超限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辦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1991年10月31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8天津市市容管理處罰規定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4號1991年11月1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9天津市機動車排放污染物管理暫行辦法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9號1990年2月1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70天津市外環線管理規定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1990年7月14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71天津市收購廢舊金屬和信托寄賣業治安管理辦法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1990年10月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72天津市印刷業治安管理辦法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1990年10月23日根據WTO規則73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消防管理暫行規定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7號1990年11月4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74天津市市容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制暫行辦法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1990年12月2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75天津市實施《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的辦法198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1989年5月2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76天津市地下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198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1989年6月14日適用期已過77天津市自行車、三輪車、殘疾人專用車管理辦法198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1989年8月2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78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管理規定198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1988年7月17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取代79天津市展覽展銷治安保衛工作暫行規定198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1988年10月2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80天津市體育場地管理暫行辦法198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1988年10月25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5,天津發布人才戰略意見 標注可直接在津落戶人員范圍

近日,市委辦公廳印發《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入實施人才引領戰略加快天津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全文如下:為進一步做好新時代人才工作,最大限度激發人才創新創業創造活力,推動人才引領高質量發展,提出如下意見。一、總體要求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人才是第一資源”的理念,貫徹黨管人才原則,堅持世界眼光、高端引領、市場主導、改革創新,圍繞天津“一基地三區”功能定位,適應世界科技前沿、國家重大戰略和天津發展需求,以更大氣魄、更寬視野、更強力度把各方面優秀人才集聚起來,打造“海河英才”行動計劃升級版。到2025年,建成科學規范、開放包容、運行高效的人才發展治理體系,形成更具競爭力的人才發展體制機制優勢,建成更有吸引力的創新創業綜合生態系統,將天津打造成全國自主創新重要源頭和原始創新主要策源地、全球創新人才匯聚發展高峰高地,為實現天津高質量發展、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大都市提供堅實人才保障。二、施行更加開放有力的政策措施,加速集聚海內外優秀人才(一)支持留學回國人員創新創業。加大對新近全職來津就業、創業的留學回國人員創新創業項目啟動支持力度。成長潛力特別突出的留學回國人員申報人才項目,可適當放寬年齡、海外經歷、回國時限等要求。具有中國國籍的本科以上學歷留學回國人員,可直接在津落戶。留學回國人員自愿放棄外國國籍并申請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和國家移民管理局相關規定,優先為其本人及隨歸、隨遷的配偶、子女辦理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并落戶天津手續。對加入外國國籍在津創新創業的留學回國人員,積極提供辦理簽證等便利服務。(二)實施外籍人才工作居留便利化舉措。積極申請國家創新性、突破性人才政策在天津試行。實行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外國人居留許可、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推薦函“三證聯辦”,實現“一口受理、一并辦結”。為外籍領軍人才及其團隊核心成員辦理長期居留和永久居留提供便利,經團隊主要負責人推薦,可對核心成員放寬年齡、學歷和工作經歷等限制辦理工作許可。支持為創業期內的外籍人才辦理工作許可,推動創新創業項目在津落地孵化。全面推行電子證照,提高證照申請和使用便利度。(三)創新人才和團隊引進方式。通過舉辦世界智能大會、天津市創新創業大賽等活動,大力引進海內外人才。精準對接用人單位人才需求,科學編制引才圖譜和需求目錄,通過媒體平臺、人才工作站等多種途徑和渠道,面向全球發布人才政策和需求信息。圍繞重大科技項目研發需求,采取揭榜制、掛帥制、科研眾包等方式,征集破解“卡脖子”技術難題的人才和團隊。推動在津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共建引才平臺,聯合引才、共享人才。支持用人單位與中介機構、行業協會、社會組織等合作,引進高端緊缺人才。支持海外一流高校來津合作辦學,鼓勵外資研發機構、科研院所等與我市共建實驗室和人才培養基地。三、運用更加務實精準的創新舉措,加快培養造就高水平人才隊伍(四)加快培養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完善領軍人才培養體系,5年內培養500名市級領軍人才、1000名行業領軍人才、2000名區域領軍人才,助推更多領軍人才入選國家級人才計劃工程。依托前沿科學技術中心、重大科技基礎設施、交叉科學中心,結合推進高校“雙一流”和新工科建設,集聚和培育一批在國內外具有重要影響力的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優化企業家成長環境,打造突出實體經濟、尊重愛護企業家的良好環境,面向企業家開展政策法規、管理知識、科技創新等培訓,全面提升企業家和企業高層次管理人才全球視野、戰略思維和創新能力,形成一支領軍人才、骨干人才、后備人才銜接有序,富有創新意識和能力的企業家隊伍。(五)廣泛儲備創新后備人才。以人工智能、新一代通信與智能網絡、大數據、區塊鏈、量子科技、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高端制造、金融科技等前沿領域為重點,每年面向世界排名靠前的高校(學科)遴選一批海內外優秀博士,依托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培養,在科研項目、導師帶培、學術交流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儲備一批具有發展潛力的青年創新人才。深入實施天津市青年人才托舉工程,每年選拔100名青年科技工作者,給予長期、穩定支持,打造一支未來科技創新生力軍。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天津青年科技獎評選,激勵青年科技工作者積極投身科技創新事業,培養造就一批能夠躋身世界科技前沿的青年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六)精心培育卓越制造人才。圍繞制造業立市目標,制定出臺重點產業人才支持政策,5年內重點引育1萬名工程技術人才。以人才為核心集聚創新要素,圍繞核心裝備、基礎材料、芯片設計、先進工藝等,加快打造集成電路產業人才高地;以關鍵技術突破、產業基礎服務平臺、主要應用領域等為重點,加快打造特色鮮明的人工智能產業人才高地;聚焦創新藥研發和成果轉化,加快打造具有國際比較競爭優勢的生物醫藥產業人才高地。加大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高端裝備、汽車、石油石化、平臺經濟、新基建等領域人才培養力度。建立完善高校學科專業、類型、層次和區域分布動態調整機制,加快培養我市重點產業急需緊缺人才。(七)積極培養產業基礎人才。加快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5年內培養100名杰出技能人才、1000名拔尖技能人才、1萬名優秀技能人才。充分發揮企業在職工培訓中的主體作用,加強企業公共實訓基地、技能大師工作室等建設,引進知名職業培訓機構,創新校企協同育人機制,多渠道搭建技能人才培養平臺。強化技能競賽引領作用,廣泛開展職業技能大賽。發揮“海河工匠”、天津市技術能手等典型示范作用,加大對高技能人才的宣傳力度,大力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完善技能人才評價機制,加強技能人才自主評價示范企業建設,建立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與專業技術職稱比照認定制度,打通高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通道。(八)分類培養專業人才。全面提升基礎教育質量,5年內培養300名具有學科領軍能力、豐富教學經驗、改革創新精神的名校長、名班主任和名教師,1.6萬名具有扎實教育理論功底和良好教研能力的市、區兩級骨干教師。加強衛生健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5年內培養2000名復合型、專業化衛生健康人才。加大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養力度,5年內培養1萬名社會工作者。加強金融服務、商務會展、港口運營等領域高端專業人才培養,引導各類人才服務創新發展。四、探索更加靈活高效的體制機制,精準扶持人才創新創業(九)提升創新創業載體功能。建設科研創新領航區,推進大型地震工程模擬研究設施、國家曙光先進計算機產業創新中心、組分中藥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應用數學中心等重大創新平臺建設,發揮重大科研設施“筑巢引鳳”作用。加快建設生物醫藥產業生態區、無人機駕駛航空試驗基地、網絡信息安全產品和服務產業集群、“北方聲谷”、“細胞谷”、“京津醫藥谷”和“信創谷”,打造創新創業要素集聚、生活配套服務齊全、交通出行便利的標志性產業聚集區。深入推進產教城融合發展,打造若干個大學科技園,構筑知識、人才、產業、城市空間融合發展的創新高地。支持中心城區聚焦培育平臺經濟、共享經濟等新經濟、新業態、新模式,盤活閑置樓宇資源,建設“專精特新”眾創空間,提升對高端人才和青年人才的吸附能力。(十)完善人才評價使用機制。堅決破除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等傾向,不把人才榮譽性稱號作為承擔科研項目、獲得科技獎勵、職稱評定、崗位聘用、薪酬待遇確定的限制性條件。推行代表作評價制度,突出標志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影響。在高層次人才計劃中,試行科學家、企業家直接舉薦制度。完善技術轉移轉化人才評價工作,在工程技術系列中新增設技術經紀職稱專業,業績突出的人才可不受學歷、資歷、下一級職稱等限制,直接申報高級職稱。在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專業前沿領域,放開事業單位“雙肩挑”人才兼職限制。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人才等適當延長退休年齡。(十一)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機制。高校和科研院所可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自主決定績效考核和績效分配辦法。對高校、科研院所全時全職承擔國家和我市關鍵領域核心技術攻關任務的負責人實行年薪制、協議工資制或者項目工資制,所需績效工資總量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中單列,不受年人均收入調控線和年收入增幅限制,不納入單位工資總量基數。完善科技成果轉化利益分配機制,賦予科研人員職務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允許試點單位科研人員以持有的不低于10年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作價入股。完善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政策,通過提高轉化收益比例等方式對發明人或團隊予以獎勵。研究實施金融等重點領域高級管理和科研人才所得稅稅負差額補貼政策。落實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稅收減免等政策。(十二)建立更加順暢的人才流動機制。設立京津冀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加快京津冀科技成果轉化聯盟、通武廊人才一體化發展示范區等重大平臺建設,吸引和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溢出的人才、團隊和項目。深入推進無人機和新材料、智能軌道交通、智能網聯汽車、半導體和集成電路、高端裝備和智能制造、互聯網新經濟、動力與電氣、電子信息與大數據、生物醫藥、航空航天等十大產業人才創新創業聯盟建設,推進人才工程、人才計劃和人才項目向聯盟傾斜,促進科技創新和產業需求無縫銜接,推進企校人才資源共享共用。鼓勵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技人才到高校和科研院所兼職。實施助力鄉村教師專業發展、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選派科技特派員和特聘農技員等基層服務項目,面向全國招錄優秀農村專職黨務工作者,引導人才向農村基層一線流動。(十三)實施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持政策。落實國家融資擔?;稹⑻旖蚴腥谫Y擔保發展基金、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和金融機構風險分擔機制。鼓勵金融機構開發提供人才貸、人才投、人才險等創新產品,鼓勵保險機構開發推出覆蓋研發、創業以及人才健康等領域的保險產品。推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增量擴面,完善商業銀行與風險投資、天使投資投貸聯動,緩解人才創業初期融資困難。依托上交所資本市場服務(天津)基地、天津科技金融路演中心、天津濱海柜臺交易市場等平臺,協助企業對接海河產業基金等各類創投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進行股權融資,支持人才創業企業在主板、中小企業板、科創板等各級資本市場掛牌上市。五、建設更加包容和諧的宜居宜業環境,營造人才發展生態體系(十四)優化人才公共服務。升級“海河英才”網站,建設運營權威統一的綜合性人才門戶網站,實現政策發布、崗位征集、人才對接、項目合作“一網統覽”。建立“海河英才之家”,定期開展主題沙龍、學術論壇、成果展示等活動,搭建資本對接、技術交流和項目合作平臺。建立一支熟悉政策、精通業務、善于溝通的人才服務專員隊伍,為高端人才科研、創業、生活提供專業服務。開發推出“海河英才服務碼”,實現人才服務項目“一碼集成”,為人才提供優質高效綜合服務。(十五)強化人才安居保障。通過改擴建一批現有房、轉化一批保障房、租購一批商品房、新建一批公寓房,多渠道規劃建設人才公寓。落實人才公寓水、電、熱支持性價格政策。支持承擔國家和我市重點項目、創新人才集聚的企事業單位在符合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利用自有產權土地建設租賃住房。大力推廣代理經租等市場化方式,拓寬租賃房房源籌措渠道,滿足人才階段性住房需求。(十六)加強人才服務保障。設立人才檔案專庫,為企業家和創業人才接轉、存儲和使用人事檔案等提供專屬服務。為符合規定的領軍人才辦理醫療保健證,在定點保健醫院享受相應醫療保健服務。領軍人才經認定可直接申領一個小客車指標。對領軍人才配偶,由市、區組織人事部門或人才所在單位按照對口原則協調安排工作,暫未就業的發放生活補助。保障領軍人才子女入學權益,根據需求就近安排入園入學,即來即辦。六、提升人才治理能力,構筑更具競爭優勢的發展格局(十七)完善黨管人才工作格局。完善黨委統一領導、組織部門牽頭抓總、有關部門齊抓共管、用人主體主動作為、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人才工作新格局。整合全市平臺、機構和項目資源,構建立體化人才工作矩陣,實行扁平化服務管理。落實人才工作目標責任制,將人才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區和部門績效考核指標體系,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評優、干部評價的重要依據。(十八)健全聯系服務專家制度。加強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發揮黨組織凝聚人才作用。完善黨委聯系專家制度,黨政領導干部直接聯系人才。加大在人才群體中發展黨員、選拔干部工作力度,推薦優秀人才作為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名人選。推進人才智庫建設,建立完善專家建言獻策機制。關心關愛人才,定期組織走訪慰問、休假療養等活動。(十九)營造良好環境。加強人才發展法治保障,適時出臺天津市人才發展促進條例,深化人才培養、引進、管理、使用、評價、激勵和保障等制度改革。建立人才工作法律顧問制度,組建人才工作法律顧問團,提供集約化、精準化、專業化“一站式”法治服務。全面優化營商環境,推行包容審慎監管模式,支持創辦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各類商事主體。建立人才創新創業項目容錯免責制度,鼓勵創新,寬容失敗。大力弘揚新時代科學家精神,講好創新創業人才在天津奮斗故事,積極選樹和宣傳先進典型,營造促進人才發展良好氛圍。來源:天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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