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Organization調解;不愿意調解、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或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對仲裁的裁定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有一方申請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仲裁調解書籍是可以強制執行的。
法律分析:勞動仲裁 調解書上應先寫明雙方姓名等具體信息;其次,明確調解的具體事項及其他要求;寫明相關賠償要求和雙方享有的權利義務;最后雙方簽字并注明時間。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法-1仲裁Law》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要求工會或者第三人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Organization調解;不愿意調解、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或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對仲裁的裁定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調解書籍是可以強制執行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從上面可以看出仲裁 調解 book是可執行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當事人采用仲裁解決爭議的,雙方自愿達成仲裁的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如有一方申請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律第62條,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四條: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人民法院決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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