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Organization調解;不愿意調解、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或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對仲裁的裁定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有一方申請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仲裁調解書籍是可以強制執行的。{0}1、勞動仲裁調解書如何書寫法律分析:勞動仲裁調解書上應先寫明雙方姓名等具體信息;其次,明確調解的具體事項及其他要求;寫明相關賠償要求和雙方享有的權利義務;最后雙方簽字并注明時間。法律依據:...
更新時間:2023-04-18標簽: 仲裁調解仲裁委第五條可向仲裁調解書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