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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嚴查執法,天津嚴查燃氣違法行為罰款超400萬元怎樣安全使用燃氣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4-15 14:35:09 編輯:天津生活 手機版

1,天津嚴查燃氣違法行為罰款超400萬元怎樣安全使用燃氣

天津城管部門正式啟動燃氣安全整治行動,嚴查燃氣違法行為。規范使用燃氣對群眾安全來說至關重要,尤其是公共場所使用燃氣時要安裝好泄漏報警裝置,同時也要定期做好燃氣消防檢查,排除安全隱患。在日常生活中,大家使用燃氣時也要時刻保持謹慎,使用后及時關閉元氣。據悉,天津此次鹽城二戰期違法行為主要包括檢查相關燃氣企業是否做好燃氣安全處理措施,及時排除隱患;公共場所施工人員是否對燃氣裝置有破壞;類似餐飲店這種使用燃氣的公共場所是否安裝有報警裝置。在當地有關部門嚴查嚴打下,總共查處了燃氣違法案件高達200多件,總計罰款金額超過400萬元。從這個數據上也可以看出,天津城管執法部門此次燃氣整治行動打擊力度非常大。嚴查燃氣違法行為是當地有關部門出于對群眾安全考慮而作出的政策,通過此次嚴查嚴打任期違法行動也再一次提醒各位網友,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規范使用燃氣。尤其是在公共場所使用燃氣時,一定要做好安全措施。在公共場所及時安裝好燃氣泄漏報警裝備,同時定期做安全檢查,排除燃氣泄漏隱患。各位網友,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燃氣時,一定要在使用后及時關閉燃氣,如果在使用燃氣期間需要出門,那么也要關閉人氣,確保燃氣不會泄漏,空氣中如果有燃氣遇到明火會引發火災,確保在有人在的情況下使用燃氣。同時也要定期做好燃氣設備檢查,查看連接燃氣的管道是否有開裂,燃氣設備的各個轉接點都要進行排查。使用燃氣時盡量保持室內通風,并且一定要使用符合標準的燃氣設備,千萬不要為了圖便宜而購買三無產品。

天津嚴查燃氣違法行為罰款超400萬元怎樣安全使用燃氣

2,天津市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規定1997修訂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保證本市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范圍:  (一)本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  (二)負有執行本市地方性法規、規章任務的國家有關部門所屬的駐津機關及其執法人員;  (三)法律、法規、規章授予執法權的組織及其執法人員;  (四)受委托享有執法權的組織及其執法人員。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是指第二條 規定的享有行政執法權的機關、組織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政措施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措施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屬行政機關和區縣人民政府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和強制性的不設有行政處罰的規范性文件。  本規定所稱市人民政府所屬行政機關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屬的享有執法權的委、辦、局。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對其所屬行政機關、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行政措施及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的檢查和督促。第六條 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必須遵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及合法、適當、高效的原則。第七條 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受法律保護,其他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其進行非法干預。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的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地區的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本部門、本系統的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第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的法制機構,對本地區、本部門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第二章 行政執法第十條 行政執法活動,必須以法律、法規、規章及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屬行政機關發布并向市人民政府備案的行政措施為依據。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在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政措施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不得超越或濫用職權。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實行持證執法制度。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執法工作證件,并按規定著裝或佩帶證章、標志。第十三條 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所屬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培訓制度,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政治和業務培訓。行政執法人員須經區縣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所屬行政機關考核合格取得執法證件后方能上崗。新錄用的行政執法人員,在試用期內不得單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機關可依法委托其他組織行使行政執法權(以下稱委托執法),受委托組織不得再行委托。第十五條 委托執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委托機關以書面形式明確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  (二)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 規定的條件;  (三)區(縣)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委托執法的,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市人民政府所屬行政機關委托執法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區、縣人民政府所屬行政機關委托執法的,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第十六條 受委托組織必須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并依照委托的權限行使行政執法權。委托機關對受委托組織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并承擔法律責任。第十七條 查處行政違法、違章行為,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登記立案;  (二)調查取證;  (三)作出處理決定;  (四)制作處理決定書;  (五)依法送達。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以及當場處罰或當場采取強制措施的除外。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在職權范圍內,應及時辦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事項,不得拖延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第三章 行政執法監督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行政措施的合法性;  (二)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情況;  (三)行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四)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  (五)對行政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情況;  (六)行政執法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七)其他需要監督的事項。

天津市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規定1997修訂

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辦法2019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工作,增強監督實效,保證法律、法規在本市的遵守和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執法檢查,是指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對法律、法規在本市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的工作。第三條 執法檢查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規定的原則,監督和支持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第四條 執法檢查應當以問題為導向,圍繞法律、法規在本市實施中涉及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組織實施。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檢查法律實施情況,可以同時對相關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對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規,及時開展執法檢查,推動法律、法規在本市有效實施。第二章 計 劃第六條 針對下列途徑反映的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提出年度執法檢查項目建議:  (一)市人大常委會在行使職權過程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二)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  (三)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四)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五)人民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  (六)社會普遍關注的其他問題。  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執法檢查項目建議。  下一年度執法檢查項目建議,應當在征求意見、充分研究的基礎上,于當年11月底前提出。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負責匯總執法檢查項目建議,在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研究協商、綜合平衡后,提出年度執法檢查計劃草案。  年度執法檢查計劃草案應當包括執法檢查的項目、理由、重點、時間安排以及負責組織實施的責任主體等內容。第八條 年度執法檢查計劃草案納入監督計劃草案,一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決定;經主任會議決定后五個工作日內,印發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各區人大常委會,通報市人大代表,通知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并向社會公布。第九條 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年度執法檢查計劃進行調整,并通知有關方面。第三章 實 施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開展執法檢查,應當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則,組織執法檢查組。  執法檢查組組長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成員擔任。執法檢查組成員從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確定,可以邀請市人大代表參加。  根據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與有關工作。第十一條 執法檢查工作由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第十二條 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針對法律、法規實施中的重點問題,擬定執法檢查方案。  執法檢查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執法檢查的目的和要求;  (二)執法檢查的對象和重點內容;  (三)執法檢查的時間、方法和步驟;  (四)執法檢查組組成情況;  (五)對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的自查要求;  (六)其他事項。  執法檢查方案經主任會議同意后,應當通知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第十三條 執法檢查組應當召開全體會議,對執法檢查工作進行動員部署。第十四條 執法檢查組應當開展集中培訓,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及專業知識,了解前期調研情況和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的工作情況,掌握執法檢查的程序安排、工作重點和要求。  執法檢查組成員可以就執法檢查事項開展調查研究,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予以安排。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應當按照執法檢查方案要求,對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認真組織自查,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自查報告。自查時間一般不少于一個月。  自查報告應當包括宣傳和實施法律、法規的情況,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改進措施等內容。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辦法2019修正

4,天津市行政執法監督規定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防止和糾正違法、不當的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對所屬工作部門、上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所屬相應工作部門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負責本部門、本系統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其法制機構負責本部門、本系統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第四條 區縣人民政府依法對設立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第五條 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錯必糾的原則,實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保障和促進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第六條 本市逐步建立市和區縣兩級統一的行政執法監督平臺,開展執法案卷評查、執法質量考核、受理投訴舉報,對執法活動實施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督,實現執法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以及與企業誠信系統的對接等監督工作。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上傳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執法檢查記錄等行政執法信息。第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二章 監督內容和要求第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法制機構應當對行政執法機關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履行法定職責情況以及行政執法行為的合法性正當性進行監督。第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行政執法工作。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定期聽取本部門、本系統行政執法機構的執法情況匯報。  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滿1年的,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負責實施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書面報告實施情況。第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從事行政執法工作,應當參加行政執法培訓考試,培訓考試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核發天津市行政執法證件。未參加培訓或者培訓考試不合格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行政執法人員每年參加法律業務培訓學習不少于40學時,其中應當包括行為規范、職業道德、文明執法等方面的學習內容。  國家有關部委負責頒發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執法人員情況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規范執法程序,細化執法流程,明確執法環節和步驟,保障程序公正,并制定文明執法規范,保證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第十二條 市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實施后制定統一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完善適用規則,本部門、本系統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嚴格執行。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本機關行政執法的依據、程序、自由裁量基準等向社會公開。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罰款達到可以要求依法聽證的數額或者沒收相當于該數額財物行政處罰以及其他重大、復雜的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經本機關法制機構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經法制審核發現行政執法行為不合法的,行政執法機關不得作出行政執法決定。  行政執法機關作出前款規定的行政執法決定后,應當按照規定將有關執法信息錄入行政執法監督平臺,并于行政執法決定作出后10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嚴格執行罰繳分離的相關規定,不得規定行政處罰指標,不得損毀和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罰沒財物和所收費用。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情節、后果等,根據法律規定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司法機關移送。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不得隱匿、私分、銷毀涉案物品。第十七條 本市建立行政執法情況專項說明制度。  依法負有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執法職責的行政執法機關,1年內沒有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執法行為,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說明情況及其原因,并提交對執法依據的評估意見。

5,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

(2007年1月8日經天津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7年1月2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21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管理,維護城市秩序,提高行政執法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第三條市城市管理部門主管全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市和區城市管理部門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獨立履行規定的職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城市管理部門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 (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依法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二)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三)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機動車、非機動車以外的違法占道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違法占道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五)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未經規劃部門許可的違法建設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六)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占用道路無照經營行為或未在指定地點經營并影響市容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城市管理方面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再行使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繼續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市城市管理部門對區城市管理部門進行工作指導、監督和協調,統一組織全市性專項執法活動。 應當由區城市管理部門查處而未予查處的違法行為,市城市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查處,也可以直接查處。下列案件由市城市管理部門直接查處: (一)跨區的案件; (二)重大疑難或有影響的案件; (三)機場、港口等重點地區發生的案件; (四)市人民政府指定查處的案件。 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查處工作。 第六條城市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本規定行使行政處罰權,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恪守職業道德,自覺接受監督。 城市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原則。對違法行為人應當先進行教育,并責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人不予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條城市管理部門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并制作調查或者現場檢查筆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執法人員依法到有關單位調查取證時,有權查閱、調閱或者復制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資料,有關單位應當給予配合,不得妨礙或拒絕。 第八條城市管理部門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城市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九條城市管理部門依法暫扣違法行為涉及的工具、物品,應當當場開具市城市管理部門統一制發的暫扣工具或物品清單,自開具暫扣工具或物品清單之日起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依法決定暫扣的工具或物品,應當告知當事人接受處理的時間、地點。對當事人接受處理的,應當將暫扣的工具、物品全部退還當事人; 當事人逾期不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接受處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門委托有資質的拍賣機構拍賣。對于易腐爛、易變質、不易保存,或者無法拍賣的工具、物品,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2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經城市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予以變賣。 拍賣、變賣所得價款折抵罰款,剩余部分退還當事人,無法退還的上繳國庫。對無法變賣的物品,由城市管理部門自行銷毀,做好銷毀記錄,每半年向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城市管理部門對依法暫扣違法行為涉及的工具、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損壞、丟失。 法律、法規對暫扣工具、物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城市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 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對于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能夠恢復原狀的,應當責令其恢復原狀。對于違法建設,應當依法責令其拆除,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行政許可保留違法建設。當事人拒絕恢復原狀或者拆除的,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十二條公安交通管理、規劃和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做好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加強與城市管理部門的工作配合,實現行政許可、行政收費等行政管理信息資源的共享;對于發現應當由城市管理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將案件有關材料在3日內移送城市管理部門處理。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3日內將處理決定告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城市管理部門在查處違法行為時,發現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違法審批、許可,或者發現不履行法定職責等問題,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建議,或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糾正。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城市管理部門有違法執法、超越職權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等問題,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建議,或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糾正。 第十四條城市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及賠償、 補償、行政事業收費或者補辦相關手續事宜的,應當在3日內及時通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后,應當在3日內將處理結果通知城市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接到有關部門處理結果通知后,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公共利益、社會秩序造成損害,給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一)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沒有法定行政處罰依據,或者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濫用法定職權的; (五)實施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六)違法實施強制措施的; (七)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八)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 (九)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十六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違反本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繼續行使已經集中的行政處罰權的; (二)應當移送城市管理部門處理的案件不移送的; (三)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行政處罰有關的證明或者信息的; (四)阻礙或者干擾城市管理部門調查、取證、實施行政處罰的。 第十七條公安部門在城市管理部門設立的公安派出機構,負責協調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中發生的公然侮辱執法人員、阻礙執行公務、暴力抗法等違法行為的依法處理,履行執法保障職責。 第十八條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功能經濟區內的城市管理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可參照本規定施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施行前有關城市管理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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