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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關于醫療行業,天津市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促進行動實施方案里關于智慧醫院是怎么提的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2-08 20:12:31 編輯:天津生活 手機版

1,天津市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促進行動實施方案里關于智慧醫院是怎么提的

《天津市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促進行動實施方案》在建設“三位一體”智慧醫院中,明確如下內容:(1)加快推進智慧服務。將信息化作為天津市醫院基本建設的優先領域,建設“三位一體”的智慧醫院信息系統。鼓勵天津市有條件的公立醫院加快應用智能可穿戴設備、人工智能輔助診斷和治療系統等智慧服務軟硬件,推進醫院信息化建設標準化、規范化水平,落實國家和行業信息化標準。全市二三級公立醫院智慧服務平均級別力爭達到2級和3級。(2)明確加快醫院電子病歷建設。將電子病歷系統應用水平納入天津市三級醫院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將電子病歷系統應用水平達到3級和4級,分別納入天津市二級和三級醫院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前置條款。三級公立醫院醫療健康信息互聯互通標準化成熟度測評應達到三級及水平。到2025年,三級公立醫院醫療健康信息互聯互通標準化成熟度測評應達到四級及以上水平。(3)加快實施智慧管理。全市二三級公立醫院智慧管理平均級別力爭達到1級和2級,能夠支撐線上線下一體化的醫療服務新模式。在實施醫療質量提升行動中,明確進一步完善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體系。推進二級及以上公立醫院病案首頁、醫學名詞、疾病診斷編碼、手術操作編碼實現“四統一”,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開展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加快公立醫院臨床路徑管理制度建設,鼓勵醫院利用信息化技術擴大處方審核和點評的范圍,合理診療和合理用藥指標不斷改善。在實施患者體驗提升行動中,明確持續加強院前醫療救治能力建設,保持院前醫療救治的領先地位,強化院前院內信息聯通,確保無縫銜接。以信息化為支撐,不斷增強醫療服務連續性,將患者安全管理融入醫院管理各個環節,實現持續改進。在實施醫院管理提升行動中,明確探索醫院后勤“一站式”服務。建設后勤智能綜合管理平臺,全面提升后勤管理的精細化和信息化水平,降低萬元收入能耗支出等。

天津市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促進行動實施方案里關于智慧醫院是怎么提的

2,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天津市社會辦醫機構管理條例

一、第六條修改為:“對社會辦醫機構實行許可證制度,對社會辦醫機構執業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注冊和管理。”二、第八條修改為:“社會辦醫機構的設立與變更,應當以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有利于促進醫療市場的健康發展和有序競爭為原則?!比?、刪除第九條中“單位申請的,還應當提交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申辦的證明”的規定;第九條中“由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初步審查,提出初審意見”,修改為“由區、縣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是否符合本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說明”。四、第十二條中“領取《天津市社會辦醫機構執業許可證》”,修改為“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五、第十五條修改為:“在社會辦醫機構中從事診療工作的人員,須具有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衛生行政部門依法注冊,持有與其從事工作相一致的執業證?!绷?、第十六條修改為:“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所屬醫療機構的在職醫務人員,未經其所在單位批準,不得在社會辦醫機構兼職?!逼?、第十七條中“開業地點”修改為“場所”。八、刪除第二十二條第(六)項。九、第二十五條第(六)項修改為:“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十、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修改為:“依法核發執業人員相關執業證”。十一、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中“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給予下列處罰”,修改為“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給予下列處罰”;第(五)項修改為:“責令停止執業活動”;刪除第二款。十二、第三十六條修改為:“社會辦醫機構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發布醫療廣告,或者新聞單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新聞報道形式刊播有關醫療廣告,工商行政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笔?、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既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社會辦醫機構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天津市社會辦醫機構管理條例

3,天津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行為,提高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水平,促進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事業發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及其保障、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緱l例所稱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是指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安排救護車和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將撥打院前醫療急救呼叫電話、需要醫療急救的患者送至醫療機構接受救治,并在送達醫療機構之前開展緊急救治以及監護為主的醫療服務活動。  本條例所稱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是指依法取得執業許可證,主要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醫療機構,包括市級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和區級院前醫療急救機構?! ”緱l例所稱急救站點,是指用于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值守備勤的固定場所。第三條 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是公益性事業,應當堅持政府主導、資源共享、安全高效的原則。第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投入和運行保障機制,保障院前醫療急救服務體系快速響應、高效運轉?! ⌒l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統籌協調、監督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社、規劃資源、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應急、醫保、通信管理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相關工作。第五條 鼓勵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相關活動。第六條 倡導自救互救理念,加強社會急救能力建設,提升公眾急救意識和能力。第七條 本市加強與北京市、河北省在院前醫療急救服務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跨區域聯動機制,促進京津冀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工作協同發展。第二章 規劃和設置第八條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編制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發展規劃,根據區域服務人口、服務半徑、地理環境、交通狀況、醫療急救需求等因素,合理布局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和急救站點。第九條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院前醫療急救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建設市級院前醫療急救機構。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發展規劃,建設區級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急救站點。拆除或者遷移急救站點的,應當報經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發展規劃予以補建。第十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和規范,并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急救站點應當符合本市規定的建設要求。第十一條 本市院前醫療急救呼叫號碼為“120”。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應當設置“120”呼叫受理和指揮調度系統,并配備調度員?! ≌{度員應當掌握相關的院前醫療急救知識,熟悉具有急救能力的醫療機構基本情況,并具備專業的指揮調度能力。第十二條 從事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人員(以下簡稱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包括醫師、護士、駕駛員和擔架員?! 氖略呵搬t療急救服務的醫師和護士應當依法進行執業注冊取得執業證書,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相關繼續醫學教育?! 氖略呵搬t療急救服務的駕駛員和擔架員應當參加崗前培訓和在崗培訓。第十三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配置從事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救護車。救護車應當符合國家衛生行業標準?! 绦性呵搬t療急救任務的救護車應當配備醫師、護士、駕駛員和擔架員。第三章 服務規范第十四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應當規范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相關工作,并對所屬人員和車輛進行管理。第十五條 本市實行院前醫療急救呼叫二十四小時受理制度。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應當立即接聽呼叫電話,詢問并記錄患者信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的急救指導。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應當在接收完整呼救信息后立即發出調度指令。第十六條 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應當在接到調度指令后立即出車,并盡快到達急救現場,按照院前醫療急救操作規范實施必要的急救措施。  院前醫療急救人員無法與急救電話呼叫人取得聯系或者無法進入事發現場開展急救的,可以向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門請求幫助。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并予以協助。

天津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

4,天津市中醫藥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創新發展,保護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推進健康天津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中醫藥醫療、預防、保健、產業、教育、科研、文化、交流合作以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第三條 本市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堅持中西醫并重的方針,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堅持傳承和創新相結合,保持和發揮津沽中醫藥特色和優勢,增強中醫藥服務能力,提高中醫藥服務質量。第四條 本市完善融預防保健、疾病治療和康復于一體的中醫藥服務體系,提供覆蓋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醫藥健康服務?! ”臼写罅ν七M中藥產業特色發展,提高發展活力,推動中藥質量提升和健康產業高質量發展。第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中醫藥管理機構建設,建立健全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服務和保障體系,保護、扶持和發展中醫藥,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高質量發展?! ∈泻蛥^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中醫藥工作協調機制,研究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政策,指導、督促有關政策措施的落實,協調解決中醫藥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 市和區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 “l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管、體育、醫保、藥監、知識產權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第七條 中醫藥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組織開展行業誠信建設和服務,維護行業信譽和合法權益?! ”臼泄膭钪嗅t藥行業組織參與制定、推廣中醫藥行業標準和規范。第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弘揚中醫藥文化,加強中醫藥知識的宣傳、普及,營造關心、支持中醫藥發展的社會氛圍。第九條 對在中醫藥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十條 本市健全與北京市、河北省等地區中醫藥發展合作交流機制,共建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平臺,推進區域中醫藥服務、產業、教育、科研等協同發展。第二章 中醫藥服務第十一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市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規劃,舉辦中醫醫療機構,扶持有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的醫療機構發展。鼓勵醫療機構依托中醫優勢病種和特色療法等,提升中醫藥服務水平?! 『喜?、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應當征求上一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意見。第十二條 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有條件的??漆t院應當設置中醫藥科室。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應當設置國醫堂?! ∩鐓^衛生服務站應當配備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的執業醫師。村衛生室應當配備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或者鄉村醫生。第十三條 本市鼓勵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的其他醫療機構依法提供中醫藥服務?! ∩鐣α颗e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基本醫療保險、科研教學、醫務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同等的權利。  本市鼓勵符合條件的中醫診所參與醫療聯合體建設。鼓勵有條件的中醫診所組建團隊并按照規定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第十四條 中醫醫療機構配備醫務人員應當以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主要提供中醫藥服務。其他醫療機構提供中醫藥服務的,應當合理配備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 ¢_展中醫藥服務,應當以中醫藥理論為指導,運用中醫藥技術方法,并符合國家和本市關于中醫藥服務的基本要求。第十五條 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后,可以在執業活動中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現代科學技術方法。在醫療活動中采用現代科學技術方法的,應當有利于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 ∨R床類別執業醫師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系統的中醫藥知識和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的,可以在臨床工作中提供中醫藥服務?! ∨R床類別執業醫師經區中醫藥主管部門培訓并考核合格的,可以在社區衛生服務站以及家庭醫生團隊工作中開展相應的中醫藥服務。臨床類別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經區中醫藥主管部門培訓并考核合格的,可以在村衛生室以及家庭醫生團隊工作中開展相應的中醫藥服務。

5,天津醫保新規定2022年最新

天津市醫療保險新政策規定了什么《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自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繳費、待遇保障、經辦服務及監督管理等活動。本條例所稱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第三條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遵循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基本醫療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必要的經費投入,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有效運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職責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相關工作。第五條市和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財政、人力社保、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教育、審計、民政、公安、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醫療保險費征收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收工作。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負責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服務。第六條本市建立以基本醫療保險為主體,補充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商業健康保險等為補充的、多層次的醫療保障制度體系。第七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鼓勵、引導全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第八條本市與北京市、河北省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協同發展工作機制,推進政策制定、經辦服務、監督管理、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定點資格互認、醫藥產品采購、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的合作,做好區域基本醫療保險協同工作。本市加強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基本醫療保險合作,按照國家規定做好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等有關工作。第二章參保與繳費第九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統稱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學生、兒童和其他未就業城鄉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其職工申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企業在辦理登記注冊時,同步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其他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自行申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分類參保登記,具體辦法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十一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個人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費。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個人繳納和政府補助相結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低收入家庭成員和重度殘疾人等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補助。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醫療保險費征收機構自行申報繳費。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員應當在每年九月至十二月的集中參保繳費期內,一次性繳納下一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未及時繳納的,可以按照規定補繳。第十三條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全市統一征收。醫療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基本醫療保險費,及時向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提供繳費情況,并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醫療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情況的檢查。第十四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按照本市繳費費率和個人繳費基數確定。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差別繳費制度。學生、兒童按照規定標準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其他未就業城鄉居民繳費標準設定不同的檔次,由本人自愿選擇繳納。政府按照規定標準對個人繳費給予補助。第十五條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費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和政府補助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行等情況確定并適時作相應調整。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及時提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費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和政府補助標準的具體方案和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第三章待遇與支付第十六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自繳費當月起、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自連續繳費滿六個月起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的,中止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可以補繳。補繳和中斷期間發生醫療費用報銷的具體辦法,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男不少于二十五年、女不少于二十年,且實際繳費年限不少于五年的,退休后不再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繼續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足上述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一次性補足所差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第十七條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在集中參保繳費期內繳費的,享受待遇的期限為繳費次年的一月至十二月。本市對新生兒等享受待遇時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八條參保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享受住院、門(急)診普通疾病和門診特定疾病等醫療費用報銷待遇。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等報銷范圍內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四)在境外就醫的。第十九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設置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支付比例。超過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個人按照規定的支付比例分擔。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規定適時提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醫療費用的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支付比例的具體方案和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第二十條參保人員患有門診特定疾病,經門診特定疾病鑒定機構鑒定病情符合標準的,享受門診特定疾病醫療費用報銷待遇。門診特定疾病的種類和鑒定標準,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制定。門診特定疾病實行定點就醫和特定的醫藥服務范圍管理。第二十一條符合本市建立家庭病床規定條件的,參保人員可以申請家庭病床治療。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家庭病床醫療費用報銷辦法。第四章基金管理第二十二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應當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實行全市統籌,確?;鸱€定、可持續運行。第二十三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政府補助資金、社會捐助資金、滯納金、利息以及其他資金構成。第二十四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基金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和基金預決算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組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比例分別劃入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劃入個人賬戶的比例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國家和本市對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個人賬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規定建立統籌基金,不建立個人賬戶。第二十六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銀行存款實行統一計息辦法。對存入收入戶和支出戶的活期存款實行優惠利率,按照不低于三個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計息。對存入財政專戶的存款,利率比照同期居民儲蓄存款利率管理。第二十七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準,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第二十八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情況以及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第五章經辦服務第二十九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第三十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醫療保險費征收機構等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為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建立檔案,完整、準確記錄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繳費、待遇支付等個人權益的相關信息,并提供查詢、咨詢等相關服務。第三十一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簽訂服務協議,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統稱定點醫藥機構)管理,規范醫藥服務行為。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辦法。制定協議管理辦法應當充分聽取定點醫藥機構、相關行業協會、醫師藥師代表等方面意見,對合理意見應當吸收采納。第三十二條定點醫藥機構應當優先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內,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為參保人員提供報銷范圍外的醫藥服務時,應當事先征得參保人員或者其監護人、親屬同意并提供費用明細。定點醫藥機構應當加強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在提供醫藥服務時核驗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障有效憑證。定點醫藥機構應當配備必要的信息化設備,與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實現醫療費用聯網結算和信息實時共享。第三十三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加強協議管理,對定點醫藥機構違反服務協議經審查核實的,依據服務協議給予相應處理。定點醫藥機構違規申報費用經審查核實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不予支付。定點醫藥機構不得將被拒付的費用轉由參保人員承擔。第三十四條本市健全完善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醫師、藥師管理制度,實行名錄管理。第三十五條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就醫或者購藥,應當持本人醫療保障有效憑證,并遵守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參保人員因行動不便等特殊情況不能到定點醫藥機構購藥的,可以委托他人持該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障有效憑證代為購買,受托人應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參保人員不得出借、出租本人醫療保障有效憑證。第三十六條本市為參保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結算服務。參保人員在本市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優先實行聯網直接結算。參保人員異地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具備聯網直接結算條件的,優先實行聯網直接結算。第三十七條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對藥品、診療項目、醫用材料、疾病診斷編碼和手術操作編碼等基礎編碼實施標準化管理。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采集定點醫藥機構的服務能力信息,加強醫保數據庫標準化建設,規范基礎管理。第三十八條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總額預算管理下的復合式醫保支付方式,引導定點醫藥機構合理控制醫療費用,提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效率。第三十九條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信息技術服務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工作中知悉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第四十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醫療保險費征收機構、定點醫藥機構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妥善保管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相關的登記、申報、支付結算等檔案和憑證。第六章監督檢查第四十一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況,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遵守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踞t療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市醫療保障行政執法機構,具體實施基本醫療保險監督檢查等行政執法工作。第四十二條財政、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況實施監督。第四十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險費征收機構會同公安、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的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開展聯合檢查。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涉嫌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單位和人員拒絕調查、逃匿或者轉移、隱匿、銷毀證據等,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予以處置。第四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依法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一)進入被監督檢查單位的有關場所進行調查、檢查;(二)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開展實時監測;(三)通過查閱、記錄、復制等形式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四)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材料;(五)對隱匿、轉移、侵占、挪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醫療保險費征收機構對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等情況實施檢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五條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執法機構的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參保人員涉嫌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且拒不配合調查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暫時調整其醫療費用結算方式,在調整醫療費用結算方式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全額墊付方式審核、報銷。第四十六條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七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八條定點醫藥機構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照協議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服務協議;對有執業資格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授予其執業資格的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一)虛構醫藥服務或者偽造、變造就診記錄、票據的;(二)辦理冒名就醫、虛假住院的;(三)偽造、變造相關證明辦理門診特定疾病登記的;(四)申報非定點醫藥機構或者暫停服務協議醫藥機構發生的費用的;(五)冒用、斂存他人醫療保障有效憑證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或者冒用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醫師、藥師名義申報醫療費用的;(六)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條參保人員或者其他人員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一)使用他人醫療保障有效憑證冒名就醫購藥,或者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有效憑證出借、出租的;(二)偽造、變造報銷票據、醫療文書等的;(三)偽造、變造相關證明騙取門診特定疾病待遇資格的;(四)非法使用醫療保障有效憑證套取藥品耗材等,倒賣牟利的;(五)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條本市對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實施失信聯合懲戒。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依法查處的違法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或者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章附則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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