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解釋(1)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離婚判決不涉及探視權的,當事人就探視權問題另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婚姻法司法解釋2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協商不成的,不宜由人民法院確定房屋所有權,應由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十四條婚姻法規定:“夫妻有互相繼承的權利。\ r \父母和子女有權相互繼承。最高人民法院《解釋 (1)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離婚判決不涉及探視權的,當事人就探視權問題另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弊罡呷嗣穹ㄔ骸督忉?二)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視同夫妻共同債務。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對此,一種常見的觀點是,直接根據上述解釋進行推定,凡不存在解釋所列兩種例外的,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司法解釋2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協商不成的,不宜由人民法院確定房屋所有權,應由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使用。當事人取得前款規定的房屋全部所有權后,如有爭議,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r \ n \ r \這意味著法院一般不會對這類權屬不清的財產進行權屬判決。離婚后可以用財產再次起訴法院。我的理解是,如果權屬不明確,就無法判斷,而是根據使用情況來確定權屬。
3、離婚前一方欠債,離婚后另一方需要承擔嗎對于夫妻一方所負的債務,離婚后需要由另一方承擔的情形如下:\ r \ n \ r \ n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夫妻一方按照債權人的要求清償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應當共同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原屬夫妻共同所有,\ r \ n \ r \ n在我國,夫妻財產為共同所有,當一方財產不足清償時,人民法院判決以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或者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共同債務,不考慮夫妻應當分得的份額,即雙方是否離婚。\ r \ n \ r \債權人有權要求配偶一方或雙方償還部分或全部債務;約定不成時,夫妻的“共同還款”責任是連帶責任,所以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由另一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