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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調整公告,2021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發布由2050元調整為2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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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發布由2050元調整為2180元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委辦局人力資源部門,有關單位: 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最低工資保障規定的通知》(津政發〔2003〕107號)等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決定調整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月最低工資標準由2050元調整為218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由20.8元調整為22.6元。 三、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執行。 2021年4月29日

2021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發布由2050元調整為2180元

2,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實施細則的通

一、將有關條款中的“人防部門”、“人防辦公室”、“人防工程主管部門”改為“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二、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凡需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的,應向有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請,經區、縣、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規定交納租金,領取《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方可使用。”三、將第十七條修改為:“不準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必須拆除的,有關單位應向工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按賠償標準(見附表)交費,領取《拆除報廢人防工程許可證》后方可拆除。”四、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細則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五、將第二十四條刪除。有關條款序號作相應調整。六、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實施細則》根據本通知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實施細則的通

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公路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1997百度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對本市公路的保護管理,保障公路完好暢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二、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天津市公路管理局和區、縣公路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公路管理部門)按照分工管理和保護公路。”三、將第十一條增加一款:“規劃和新建村鎮、小區,應當與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并避免在公路兩側對應進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響公路的運行安全與暢通。”四、將第十二條第二款刪除。五、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門視情節,相應責令停止違章行為、恢復原狀、限期修復、賠償損失,并可對經營性活動并有違法所得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活動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國家和公民財產損失的,還應承擔法律責任。”六、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當事人對公路管理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公路管理部門的上一級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七、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刪除。  有關條款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天津市公路保護管理辦法》根據本通知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公路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1997百度

4,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液化石油氣管理規定的通知1998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二、將第六條修改為:“經營液化氣的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應向市燃氣管理處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領取《燃氣企業資質證書》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準登記注冊。  經營單位所屬的供氣站,必須取得市燃氣管理處核發的《液化石油氣準銷證書》后,方可銷售。  未取得《燃氣企業資質證書》、《液化石油氣準銷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液化氣經營業務。”三、將第七條修改為:“經營單位(含供氣站)歇業、停業、變更、合并、撤銷的,須對用戶妥善安置,并提前30日向市燃氣管理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四、將第九條刪除。五、將第十條中的“《液化氣經營許可證》”修改為:“《燃氣企業資質證書》或《液化石油氣準銷證書》”。六、在第十八條后增加一條:“使用液化氣40公斤以上的用戶,應向市燃氣管理處提出申請,并經公安消防部門審查同意,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后,方可向經營單位購氣。”七、將第十九條中的“用戶”改為“單位和個人”;將第(二)項中的“倒灌液化氣和”字樣刪除。在第(四)項后增加兩項:“(五)液化氣汽車槽車不得直接向氣瓶充裝液化氣;(六)氣瓶間不得相互倒灌液化氣。”八、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燃氣管理處視其情節予以處罰:  (一)對無《燃氣企業資質證書》或《液化石油氣準銷證書》,擅自經營液化氣的,除責令其補辦手續、沒收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外,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二)對未經批準擅自歇業、停業、變更、合并、撤銷的經營單位(含供氣站),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建設液化氣站或委托不具備設計、施工資格的單位承擔液化氣站設計、施工以及將未經驗收和驗收不合格的液化氣站交付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對不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四)經營單位將非國家定點單位生產的液化氣氣瓶、調壓器投入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對不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五)對投入使用的液化氣氣瓶未標有經營單位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或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六)對未實行倒殘、檢漏、檢量復秤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或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七)經營單位的操作人員未持有相應證書上崗作業的,責令停止作業,限期補辦證書,對逾期不辦證書又不停止作業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八)對用液化氣汽車槽車直接向氣瓶充裝液化氣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九)對氣瓶間相互倒灌液化氣的,責令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十)對逾期不繳納管理費的,除給予批評教育外,并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九、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市燃氣管理處對經營單位的資質實行年度審驗制度。對年審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由市燃氣管理處暫扣或吊銷資質證書、準銷證書。”十、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刪除。十一、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有關條款增刪后,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天津市液化石油氣管理規定》根據本通知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二日

5,多地上調2021年最低工資標準 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7月起執行

天津市人社局關于調整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委辦局人力資源部門,有關單位: 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最低工資保障規定的通知》(津政發〔2003〕107號)等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決定調整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月最低工資標準由2050元調整為218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由20.8元調整為22.6元。 三、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執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本市將從2021年7月1日起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從2480元調整到2590元,增加11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22元調整到23元。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的月工資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資標準。 需要說明的是,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含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由用人單位另行繳納。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下的崗位津貼以及伙食補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也不作為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即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勞動者個人和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在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時,主要考慮了城鎮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費用支出、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經濟發展水平、企業人工成本、全市平均工資水平等因素,統籌兼顧了企業承受能力和保障低收入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益。 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上調至每月2320元 為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從8月1日起,北京市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據悉,月最低工資標準從2200元調整到2320元,增加120元。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25.3元/小時,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法定節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59元/小時。 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消息,為進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經市委、市政府批準,6月11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北京市2021年相關社會保障待遇標準集中調整方案,包括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和福利養老金、工傷保險定期待遇、失業保險待遇和最低工資標準,惠及全市400余萬人。 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后的養老金6月15日發放到位 按照國家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北京市繼續為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含退職、退養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這是北京市第29次增加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也是2016年以來第6次同步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 今年的調整將繼續按照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進行,繼續保持向退休時間早、連續工齡和繳費年限長的退休人員加大傾斜力度的調整辦法,使他們更多地享受社會發展成果。 此次調整面向2020年12月31日(含)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預計惠及310萬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并從今年1月份起補發養老金,其中企業退休人員于6月15日就可以領到補發的養老金。 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1.定額調整基本養老金 每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掛鉤調整基本養老金 (一)與繳費年限掛鉤 2021年繼續實行與繳費年限掛鉤普遍增加基本養老金的辦法。其中,繳費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元;對于不足整年的余月數,每月增加0.2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與養老金水平掛鉤 按照退休人員2020年底前的月基本養老金水平,以2020年北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5786元)為基準線劃分兩檔,5786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5786元(含)以下每人每月增加55元。通過采取低者高調、高者低調的方式,保障待遇水平偏低的人員能夠適當多增加基本養老金。 同時,為了兼顧公平,針對少數退休人員按與養老金水平掛鉤調整后低于5841元的,還將進行差額補足(僅限于調整前月養老金水平在5786元以上的退休人群)。 3.適當向高齡退休人員傾斜 針對退休時間早、年齡偏大的退休人員,為了進一步提高他們的基本生活水平,自2007年起,北京市在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均向高齡退休人員適度傾斜。2021年繼續堅持這一做法,對在2020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經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高齡退休人員,在按照上述辦法進行調整后,再次享受40元至70元四個檔次的傾斜政策。即:65至69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70至74周歲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75至79周歲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80周歲以上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在此基礎上,繼續對65歲以上退休人員中繳費年限滿30年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以體現對退休時間早、連續工齡和繳費年限長的退休人員進一步傾斜。 4.兩種特殊的調整方式 一是繼續單列調整企業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目前,北京市企業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普遍在80歲以上,國家規定他們可享受100%退休待遇。此次調整仍將按往年辦法,以參加革命工作時間進行調整,即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5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25元。在上述兩檔標準的調整基礎之上,他們還享受高齡退休人員的傾斜政策,本次調整合計將普遍增加395至425元/月。 二是保證企業退休軍轉干部、原工商業者調整后不低于全市養老金的平均水平。按照定額、與繳費年限掛鉤增加基本養老金和與養老金水平掛鉤增加基本養老金后,企業退休軍轉干部、原工商業者基本養老金低于調整后全市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足到平均水平。同時,在2020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經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高齡退休人員,還享受高齡退休人員的傾斜政策。 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2020年12月31日(含)之前退休的人員,也將按照上述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和調整標準進行調整,并于6月底前發放到位。 基礎養老金和福利養老金待遇每人每月增加30元 為進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障水平,結合北京市經濟發展情況,北京市從2021年1月1日起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和老年保障福利養老金標準。 對于2020年12月31日前已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及享受老年保障福利養老金人員,自2021年1月1日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021年1月1日起新增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850元;老年保障福利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765元。 截至目前,北京市已經連續11年13次調整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障待遇標準。2021年全市享受基礎養老金的平均人數為58.81萬人,享受福利養老金的平均人數為33.78萬人,此項政策惠及92.59萬人。 繼續調整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北京市自2001年起,對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工傷保險定期待遇逐年進行了調整。2021年北京市繼續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具體如下: 調整范圍。本次調整范圍為2020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傷殘津貼待遇的工傷人員(不包括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 調整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440元,二級傷殘405元,三級傷殘370元,四級傷殘335元。 調整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調整五、六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用人單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級工傷人員,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增加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于220元。 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因生活護理費計發基數暫未公布,待公布后另行發布。 最低工資標準上調至每月2320元 根據《北京市最低工資規定》要求,為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自2021年8月1日起,北京市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 其中,月最低工資標準從2200元調整到2320元,增加120元。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25.3元/小時,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法定節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59元/小時。 失業保險金每檔上調218元 為提高失業人員收入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據北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自2021年8月1日起,失業保險金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每檔上調218元。 其中,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034元;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061元;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088元;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115元;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143元。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2034元發放。 今后,北京市失業保險金平均標準將按最低工資標準的90%同步進行調整。 來源:http://rsj.beijing.gov.cn/xwsl/mtgz/202106/t20210616_24137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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